115年度馬補字第51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旻錡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於民國115年4月21日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