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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交字第 9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96號 原   告 精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 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 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 ├──┼───────────────────────┤ │2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謝鴻猷與法人之關係:例如│ │  │「董事長」,並應附具公司執照、登記資料等供證明│ │  │或釋明用之證據。如原告合法之代表人非謝鴻猷,而│ │  │係他人,應記載合法之代表人姓名、住所、與法人之│ │  │關係,由該人代表原告為本件訴訟行為。     │ ├──┼───────────────────────┤ │3  │起訴狀未表明被告:應查明原告不服之交通裁決原處│ │  │分機關為何,列該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所在│ │  │地、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 ├──┼───────────────────────┤ │4  │起訴狀未表明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 │  │費用由被告負擔。」              │ ├──┼───────────────────────┤ │5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具體說明某│ │  │機關於某時對原告作成某行政處分(交通裁決),該│ │  │處分如何違法,如何損害原告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 │  │並附具原處分書1 份為證據。          │ ├──┼───────────────────────┤ │6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所載「臺灣苗栗│ │  │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  │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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