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96號
原 告 精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
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
及其
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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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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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
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
├──┼───────────────────────┤
│2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
代表人謝鴻猷與法人之關係:例如│
│ │「董事長」,並應附具公司執照、登記資料等供證明│
│ │或釋明用之證據。如原告合法之代表人非謝鴻猷,而│
│ │係他人,應記載合法之代表人姓名、住所、與法人之│
│ │關係,由該人代表原告為本件訴訟行為。 │
├──┼───────────────────────┤
│3 │起訴狀未表明
被告:應查明原告不服之交通裁決原處│
│ │分機關為何,列該
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所在│
│ │地、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
├──┼───────────────────────┤
│4 │起訴狀未表明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
撤銷。訴訟│
│ │費用由被告負擔。」 │
├──┼───────────────────────┤
│5 │起訴狀未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具體說明某│
│ │機關於某時對原告作成某
行政處分(交通裁決),該│
│ │處分如何違法,如何損害原告權利或
法律上之利益,│
│ │並附具原處分書1 份為證據。 │
├──┼───────────────────────┤
│6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
行政法院名稱:
所載「臺灣苗栗│
│ │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 │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