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11號
原 告 百揚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德芳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
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
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未記載
原告代表人劉德芳與法人之關係:例如│
│ │「(董事)」,並應附具公司執照、登記資料等供證│
│ │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
├──┼───────────────────────┤
│2 │起訴狀未表明正確之
訴訟標的:
所載交通裁決日期及│
│ │字號「新竹區交通事件裁決所104 年2 月3 日竹監苗│
│ │字第54-Q00000000號」,
被告機關名稱顯然有誤,應│
│ │更正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4 年2 月3 │
│ │日竹監苗字第54-Q00000000號」。 │
├──┼───────────────────────┤
│3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
繕本或影本: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
│ │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
│ │,以供送達被告
重新審查或答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