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世宏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顯耀(董事)
相 對 人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代 表 人 徐定禎(市長)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3日104 年
度全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相對人之代表人姓名「徐
定楨」,應更正為「徐定禎」。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亦
準用之。
二、經核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職權裁定
移送至有管轄本案權限之臺中高等
行政法院。然查:相對人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之代表人即現任市長姓名為「徐定禎」,
惟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卻誤載為「徐
定楨」,
乃明顯之誤繕。然此誤繕部分,經與主文及全案情
節相核後,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
爰依
上開說
明,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