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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全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假處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世宏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顯耀(董事) 相 對 人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代 表 人 徐定禎(市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民國104 年11月13日104 年 度全字第1 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相對人之代表人姓名「徐 定楨」,應更正為「徐定禎」。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之裁判亦準用之。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假處分事件,前經本院職權裁定 移送至有管轄本案權限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然查:相對人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之代表人即現任市長姓名為「徐定禎」, 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卻誤載為「徐 定楨」,明顯之誤繕。然此誤繕部分,經與主文及全案情 節相核後,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本旨,上開說 明,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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