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5號
原 告 固源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培榮(董事長)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縣長)
上列原告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
合
法律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
裁判費未繳納
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
本件依原起訴狀
所載情節及附具之衛生福利部民國104 年6
月1 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00號
訴願決定書與被告104 年2
月25日府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係爭執新臺幣(下
同)4 萬元之
罰鍰處分,
核屬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第2 項第
2 款所定事件,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000 元。
惟原起訴狀內並未檢附相關已繳納費用之單據,如
原告已繳納,應檢附相關單據於補正後起訴狀內到院以供審
查;如未繳納,應補繳本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
二、書狀抬頭及「
當事人」欄之缺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
準用同法第105 條第1 項、第57條第
1 款之規定原起訴狀因誤用函文格式撰寫書狀提起行政訴訟
,致未記載「當事人」欄而欠缺當事人雙方之資訊(含原告
公司、被告機關之名稱、所在地、各該代表人之資料),原
告應依以下資訊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表明:
㈠書狀抬頭應載「行政訴訟起訴狀」,書狀內關於起訴之程
序,並依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各款及第57條書狀應
記載事項逐一詳列,以符法定之程序要件。
㈡原告【原告應於當事人欄記載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代
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明、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
】。依原起訴狀附具之
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上所載資訊
,本件原告為「固源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在
地依本院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顯示,應
係設於「臺北市○○區○○○路○ 段○○○ 號1 樓」,
而非
如
上開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所載之「苗栗縣三灣鄉○○
村0 鄰○○○○00號」,應予更正;原告公司之代表人姓
名為「李培榮」,代表人與原告公司之關係為「董事長」
,原告均應予載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㈢被告【應列
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被告所在地、代表
人之姓名、與機關之關係。本件被告即原處分機關名稱全
銜為「苗栗縣政府」,其所在地為「苗栗縣苗栗市縣○路
○○○ 號」,代表人為「徐耀昌(縣長)」】。
三、「案由」即「
訴訟標的」欄之缺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同法第105 第1 項第3 款及第2 項
後段之規定,原起訴狀並無記載「案由」即「訴訟標的」欄
,惟依附具之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尚得特定本件訴訟標
的為「衛生福利部民國104 年6 月1 日衛部法字第00000000
00號訴願決定書」與「苗栗縣政府104 年2 月25日府衛食字
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原告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記載「
案由」即「訴訟標的」欄,並具體載明本件訴訟標的為何,
即詳載本件原處分書及訴願決定書之案號,以資明確。
四、「訴之聲明」欄之缺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同法第105 第1 項第2 款、第57
條第4 款之規定,原起訴狀並未記載「訴之聲明」欄,且依
原起訴狀所載,係表示不服訴願決定書,請求
予以糾正訂修
,並更正裁決,顯非正確之聲明,難認原告已表明正確之起
訴聲明,原告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敘明正確之起訴聲明(請
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㈠如係不服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欲
提起
撤銷訴訟,應明確記載該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之字號,以
特定訴訟標的,起訴之聲明則應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
銷。」;㈡如係依法申請事項遭駁回或延宕未決,欲提起課
予義務訴訟,起訴之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請
求被告應作成【如何內容或如何金額】之
行政處分;㈢如確
認原處分無效或公法上律關係存否,而欲為
確認訴訟,則起
訴之聲明應詳細載明原告請求確認之行政處分或
法律關係。
五、「
行政法院」欄之缺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5 條第1 項、第57條第8 款
之規定,原起訴狀並無記載「行政法院」欄,惟此
乃書狀應
記載事項,本院行政法院名稱全銜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
政訴訟庭」,原告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應予補正其記載。
六、「年、月、日」欄之缺漏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準用第105 條第1 項、第57條第9 款
之規定,原起訴狀並無記載「年月日」欄,惟此乃書狀應記
載事項,原告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其記載。
七、未提出
繕本或影本之缺漏並應提出補正後之繕本或影本
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原起訴狀並未提出繕本或影本,惟原告既有上述
各項之書狀缺漏,除依上述之各項說明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外,亦應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各1 份於本院。並
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明「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以
資區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茂榮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