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6號
原 告 思源焰花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思源
上列原告因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
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
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5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吳思源與法人之關係:│
│ │例如「(董事長)」,並應附具公司執照、
變更登記│
│ │表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
├──┼───────────────────────┤
│2 │起訴狀未記載
被告「代表人」徐耀昌與機關之關係:│
│ │「(縣長)」。 │
├──┼───────────────────────┤
│3 │起訴狀未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未附具「苗栗│
│ │縣政府104 年4 月16日府消調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
│ │書」,本院無從得知原告訴請
撤銷之「原處分」內容│
│ │為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