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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簡字第 2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農藥管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太極農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少發 上列原告因農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 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 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2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鍾少發與法人之關係:「(│ │  │董事)」。                  │ ├──┼───────────────────────┤ │3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徐耀昌與機關之關係:「(│ │  │縣長)」。                  │ ├──┼───────────────────────┤ │4  │起訴狀未表明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 │  │宜更正為「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 │  │費用由被告負擔。」              │ ├──┼───────────────────────┤ │5  │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原告不服之原處分應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 年8 月│ │  │19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書所指「苗栗縣│ │  │政府104 年1 月26日府農農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 │  │分書」,惟原告未附具該函或其影本,本院無從得知│ │  │原處分之內容為何。              │ ├──┼───────────────────────┤ │6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       │ │  │所載「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臺灣苗│ │  │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 │7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         │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  │「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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