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太極農業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鍾少發
上列原告因農藥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
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
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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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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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繳納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
│2 │起訴狀未記載
原告代表人鍾少發與法人之關係:「(│
│ │董事)」。 │
├──┼───────────────────────┤
│3 │起訴狀未記載
被告代表人徐耀昌與機關之關係:「(│
│ │縣長)」。 │
├──┼───────────────────────┤
│4 │起訴狀未表明
適當之起訴之聲明: │
│ │宜更正為「一、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
撤銷。二、訴訟│
│ │費用由被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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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起訴狀未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
│ │原告不服之原處分應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 年8 月│
│ │19日農訴字第0000000000號
訴願決定書所指「苗栗縣│
│ │政府104 年1 月26日府農農字第0000000000號行政處│
│ │分書」,
惟原告未附具該函或其影本,本院無從得知│
│ │原處分之內容為何。 │
├──┼───────────────────────┤
│6 │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
行政法院名稱: │
│ │
所載「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應更正為「臺灣苗│
│ │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
│7 │漏未附具起訴狀之
繕本或影本: │
│ │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 │「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