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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號 原   告 百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自稱代表人 連仕源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記載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應為代表人)為│ │  │連仕源,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長對外代表公司(│ │  │公司法第20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參照),起訴狀未附│ │  │具公司執照、變更登記表等足供證明或釋明連仕源為│ │  │董事長之證據,本院無從認定原告係由合法之代表人│ │  │為訴訟行為。倘連仕源非董事長,應改列董事長為「│ │  │代表人」,記載其姓名、住所及與法人之關係,並附│ │  │具上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欲同時委任連仕源│ │  │為本件相關訴訟行為,應改列其為「訴訟代理人」,│ │  │並提出經原告及代表人蓋用印鑑章之委任書。   │ ├──┼───────────────────────┤ │2  │起訴狀未經原告及代表人蓋用印鑑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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