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12號
原 告 百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淑雲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
當事人間因
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9 月
29日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
送
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 項
、第236條之2第3項
準用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 年度交字第12號行政訴訟判決係於民國105 年10
月4 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扣除在途期間,
計至105 年10月26日即已屆滿,
惟上訴人遲至105 年10月27
日始提出
上訴狀,有本院之收狀戳章
在卷可稽,已逾
上開得
上訴之不變期間。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
上訴不合法,
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
條之2 第3 項、第246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
造人數附
繕本)。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