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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2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26號 原   告 百飛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瑞祥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與法人之關│ │  │係(例如「董事」),亦未附具公司執照、變更登記│ │  │表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 ├──┼───────────────────────┤ │2  │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與機關之關│ │  │係:「林翠蓉(所長) 住同上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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