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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5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52號 原   告 鎰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天送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 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 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  │ ├──┼───────────────────────┤ │2  │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陳天送與法人之關係:例如│ │  │「(董事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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