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52號
原 告 鎰嘉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天送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第
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
及其
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
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 │
├──┼───────────────────────┤
│2 │起訴狀未記載
原告代表人陳天送與法人之關係:例如│
│ │「(董事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