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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字第 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號 原   告 即欣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昌華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           │ │  │誤將原告之「代表人」欄位名稱錯載為「法定代理人│ │  │」應予更正。未記載原告代表人王昌華與法人之關係│ │  │:例如「(經理)」。未記載被告代表人與機關之關│ │  │係:「葉梓銓(所長)」,應予補充。      │ ├──┼───────────────────────┤ │2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之缺漏:         │ │  │原告於當事人欄中填載王昌華為原告之代表人(誤載│ │  │為法定代理人,如上述),然並未於原起訴狀隨狀檢│ │  │附足資證明王昌華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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