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號
原 告 即欣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昌華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羅永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1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
當事人: │
│ │誤將原告之「代表人」欄位名稱錯載為「法定代理人│
│ │」應予更正。未記載
原告代表人王昌華與法人之關係│
│ │:例如「(經理)」。未記載
被告代表人與機關之關│
│ │係:「葉梓銓(所長)」,應予補充。 │
├──┼───────────────────────┤
│2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之缺漏: │
│ │原告於當事人欄中填載王昌華為原告之代表人(誤載│
│ │為法定代理人,如上述),然並未於原起訴狀隨狀檢│
│ │附足資證明王昌華具有上述身分之相關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