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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4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字第4號 原   告 松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常清(董事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所長) 上列當事人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7 年1 月12日 竹監苗字第54-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的裁決而提 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應用交通裁決 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 7 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 內政部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員警於民國107 年 1 月2 日15時5 分許,在國道3 號南向90公里處執行臨檢勤 務時,攔查行經該路段的原告即松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KED-2993號自用大貨車,查獲該車駕駛人即邱紹宸的職業駕 駛執照註銷仍駕駛大貨車,認為原告上揭車輛有「駕照業經 記點註銷仍行駛高速公路(處車主)」的違規事件,便以國 道警交字第Z00000000 號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並由該車駕 駛人邱紹宸簽收。邱紹宸於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期限內的 107 年1 月3 日至被告所屬苗栗監理站陳述意見,被告於 107 年1 月12日開立竹監苗字第54-Z00000000號裁決書(下 稱原處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1 項第 5 款的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6 萬元整,記汽 車違規點數1 點,由原告代表人陳常清臨櫃簽收。原告不服 ,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一)主張要旨: 原告於聘雇司機邱紹宸時,請邱紹宸檢具駕駛執照,並確 認駕照的使用年限沒有錯誤後予以聘用,並不知悉邱紹宸 的駕駛執照已經遭記點註銷,原告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21條之1 規定,善盡查證駕駛人駕照資格,被告所 為處分顯有錯誤。 (二)聲明:原處分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一)答辯要旨: 1、邱紹宸知悉駕駛執照遭註銷後,主動到案說明並提出陳述 單,被告基於信賴保護原則,體察其困境,函覆邱紹宸如 果能提供水電繳費通知單等相關文件,佐證邱紹宸先前舉 發通知單送達時,未居住在戶籍地,則可以證明寄存送達 時居住情形有誤,再予以辦理,但邱紹宸後續並沒有再向 被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導致被告無從查證邱紹宸陳述單 所述情節是否屬實。 2、參酌乙證9 之交通部函,甲證2 切結書中既然有提及邱紹 宸於面試時有提供駕照正本給原告,原告仍應向公路監理 機關確認邱紹宸駕照的有效性,不能僅依靠邱紹宸提供的 證件判定。 (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爭點: 原告於當初聘用邱紹宸時,檢驗邱紹宸的國民身分證及駕駛 執照證件外觀,確認證件有效期限後予以影印存參的方式, 是否已經善盡汽車所有人查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的注 意義務? 五、本院的判斷: (一)前提事實: 爭訟概要欄所載上述爭點以外的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甲證1 、2 及乙證1 至9 附卷可查(本件判決相關證 據之編號詳附表),應可認定。 (二)原告以檢驗邱紹宸國民身分證及駕駛執照之證件外觀,確 認證件有效期限後予以影印存參的方式,不能認為已經善 盡汽車所有人查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的注意義務: 1、應適用的法令:(附錄1、2) 2、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明文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係基於「有責 任始有處罰」之原則,行政罰之裁處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可 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故須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始予處罰;無故意或過失者,則非 在處罰之列。行為人之違章行為有無故意過失,於行政罰 法施行後,應由主管機關舉證責任按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4 項係屬行政罰法之特別規定,於 本件自應優先適用之,如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業經註銷 仍駕駛大貨車之情形,即構成違章行為,原則上汽車所有 人應受該條之處罰,汽車所有人如欲免其責任,即應就上 開規定免責之事由,負舉證之責。又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 、確保交通安全,而課予汽車所有人對駕駛人或其僱用人 管理及督導責任之立法目的,同條第4 項之「善盡查證之 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雖非要求汽車所有人須用 盡所有查證手段而不可得,仍應依汽車所有人之智識、經 驗、客觀上有無其他查證途徑或是否難以查證等情形綜合 判斷。倘汽車所有人僅憑駕駛人單方之說詞,或僅要求駕 駛人出示駕照,未利用可能之查詢管道定期查核所屬駕駛 人駕駛資格之確實狀況,難謂已善盡查證之責。 3、原告之受僱人邱紹宸於前揭時、地,確有駕駛執照業經註 銷,仍駕駛原告所有系爭大貨車之事實,已如前述。系爭 大貨車既屬原告所有,原告自應善盡車輛管理之責任,且 須具有相當大貨車駕駛執照資格之人員,方得駕駛該車; 亦即原告應依其智識、經驗,使用客觀上可能之查詢管道 ,定期查核所屬駕駛人邱紹宸駕駛執照資格之確實狀況, 方得謂已善盡查證之注意。而依原告主張可知,其僅於聘 僱邱紹宸時查證其領有之駕駛執照1 次,然駕駛人之駕駛 執照資格隨時有可能因交通違規事件而改變,此應為長期 利用車輛從事運送陶瓷製品、塑膠日用品等業之原告所知 悉,且近年交通部公路總局已建置「監理服務網」(網址 :https ://www .mvdis .gov .tw /),提供一般民眾快 速且免費查詢駕駛人駕照現況查詢、交通違規紀錄等資訊 之服務,原告實無不能使用前揭管道定期查詢所屬駕駛人 駕駛執照資格之情形,然原告於106 年11月16日聘僱邱紹 宸時,其原領有之駕駛執照早於105 年10月4 日遭逕行註 銷一情,有乙證1 、3 在卷可考,顯見原告未善盡查證駕 駛人駕照資格之相當注意義務,自無從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21條之1 第4 項之規定主張免責。 (三)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 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 的必要,一併說明。 (四)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所以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 為300 元,由原告負擔。 六、結論: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茂榮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 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 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 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 7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 │1.道路交通管│第21條│汽車駕駛人有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 │ 理處罰條例│之1 第│駛大貨車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4 萬│ │ │1 項第│元以上8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5 款及│及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 │ │ │第3 項│ │ │ ├───┼───────────────────┤ │ │第21條│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 │ │之1 第│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 │ │4 項 │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 ├──────┼───┼───────────────────┤ │2.違反道路交│第2 條│◎違反第21條之1 第1 項第5 款 │ │ 通管理事件│第2 項│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 │ 統一裁罰基│所定之│大貨車,期限內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者│ │ 則 │路交通│,汽車所有人裁處罰鍰6 萬元。 │ │ │管理事│ │ │ │裁罰基│ │ │ │準表 │ │ └──────┴───┴───────────────────┘ 附表、證據編號對照表 ┌────┬───────────────┬─────┐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本院卷頁碼│ ├────┼───────────────┼─────┤ │甲證1 │原告司機邱紹宸於應聘時提出之國│第8頁 │ │ │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 │ │ │本 │ │ ├────┼───────────────┼─────┤ │甲證2 │邱紹宸於107 年1 月15日簽立切結│第9頁 │ │ │書影本 │ │ ├────┼───────────────┼─────┤ │乙證1 │被告於105 年8 月19日開立受處分│第21至22頁│ │ │人為邱紹宸之竹監苗字第00-00000│ │ │ │4723號裁決書及送達證書 │ │ ├────┼───────────────┼─────┤ │乙證2 │邱紹宸之交通裁決歷史明細 │第23頁 │ ├────┼───────────────┼─────┤ │乙證3 │邱紹宸之駕駛人與汽車駕照基本資│第24頁 │ │ │料 │ │ ├────┼───────────────┼─────┤ │乙證4 │本件舉發通知單彩色影本 │第25頁 │ ├────┼───────────────┼─────┤ │乙證5 │KED-2993號自用大貨車車籍查詢資│第26頁 │ │ │料 │ │ ├────┼───────────────┼─────┤ │乙證6 │本件裁決書及送達證書彩色影本 │第27至28頁│ ├────┼───────────────┼─────┤ │乙證7 │邱紹宸107 年1 月3 日向被告所屬│第29頁 │ │ │苗栗監理站之陳述單影本 │ │ ├────┼───────────────┼─────┤ │乙證8 │被告107 年1 月9 日函覆邱紹宸陳│第30至31頁│ │ │述單之竹監苗站字第1070001734號│ │ │ │函 │ │ ├────┼───────────────┼─────┤ │乙證9 │交通部100 年4 月22日交路字第10│第32頁 │ │ │00000000號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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