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1號
原 告 皇達裝潢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于愷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起訴狀應正確表明
當事人: │
│ │①本件原告起訴所請求
撤銷裁決書之受處分人應為「皇│
│ │ 達裝潢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並列「曾于愷」為「代│
│ │ 表人」(原起訴狀誤載為法定代理人)。 │
│ │②起訴狀應記載正確之
被告機關名稱、所在地、代表人│
│ │ 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本件被告為
原處分機關即「交│
│ │ 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並記載其所在地「新│
│ │ 竹縣○○鎮○○路○ 段○○號」、代表人姓名及與機關│
│ │ 之關係「林翠蓉(所長)」。 │
│ │③起訴狀尾應列原告「皇達裝潢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為│
│ │ 具狀人,並蓋用公司及代表人個人之大小章。 │
├──┼────────────────────────┤
│ 2 │起訴狀未正確表明
訴訟標的: │
│ │本件訴訟標的究為幾件交通裁決?有欠明確(起訴狀記│
│ │載為「苗栗機關108 年05月10日竹監苗字第54-F138170│
│ │5 號、F00000000 號、F00000000 號」,
惟僅檢附「交│
│ │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08 年5 月10日竹監苗字第│
│ │54-F00000000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如欲一│
│ │次訴請撤銷多件交通裁決,應於補正後起訴狀案由欄或│
│ │事實及理由欄逐一列載其日期、字號,並檢附裁決書作│
│ │為證據。 │
├──┼────────────────────────┤
│ 3 │起訴之聲明欄則宜更正為「一、原處分均撤銷。二、訴│
│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