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1號
原 告 皇達裝潢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于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0日竹
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F00000000 號、F00000000 號裁決,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應於
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
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於
簡易訴訟程
序準用之,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規定於交通訴訟程序
亦
適用之。
二、本件起訴狀所附
裁決書受處分人欄記載為「皇達裝潢五金建
材有限公司(負責人:曾于愷)」,則
上開受處分人皇達裝
潢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始有原告適格。然本件起訴狀僅有撰狀
人曾于愷之簽名、蓋章,欠缺原告即皇達裝潢五金建材有限
公司之蓋章,且起訴狀雖載明請求
撤銷之標的為「苗栗機關
108 年5 月10日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F00000000 號
、F00000000 號」,然僅檢附被告108 年5 月10日竹監苗字
第54-F00000000號裁決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前經本院裁
定命其依法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其起訴程式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