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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3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1號 原   告 皇達裝潢五金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于愷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林翠蓉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0日竹 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F00000000 號、F00000000 號裁決,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 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 告起訴不合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07 條 第1 項第10款亦有明文,依同法第236 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準用之,依同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規定於交通訴訟程序 亦用之。 二、本件起訴狀所附裁決書受處分人欄記載為「皇達裝潢五金建 材有限公司(負責人:曾于愷)」,則上開受處分人皇達裝 潢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始有原告適格。然本件起訴狀僅有撰狀 人曾于愷之簽名、蓋章,欠缺原告即皇達裝潢五金建材有限 公司之蓋章,且起訴狀雖載明請求撤銷之標的為「苗栗機關 108 年5 月10日竹監苗字第54-F00000000號、F00000000 號 、F00000000 號」,然僅檢附被告108 年5 月10日竹監苗字 第54-F00000000號裁決書,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前經本院裁 定命其依法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 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 ,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