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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7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77號 原   告 鎰加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天送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法律 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未繳納   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及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核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應徵收起訴之裁判費新臺   幣300 元。核原起訴狀內並未檢附相關已繳納費用之單據,   如原告已繳納,應檢附相關單據於補正後起訴狀內到院供本   院審查;如未繳納,應補繳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   3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