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進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
送達代收人 張麗卿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前經
辯論終結在案
。
茲因原告具狀敘明相關情事,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