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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字第 2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進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送達代收人 張麗卿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何嘉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原告具狀敘明相關情事,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