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簡字第20號
原 告 進鈦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志成
被 告 苗栗縣政府
代 表 人 徐耀昌
訴訟代理人 范安達
何嘉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本院前因
被告於民國106 年11月5 日分別以府環水字第1060044638B 號函列原告及
第三人聯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誠公司)為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687 地號土地)之汙染行為人、以府環水字第1060044637B 號函列原告及第三人聯誠公司為苗栗縣○○鎮○○○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440-1 地號土地)之汙染行為人等處分,
業已提起行政訴訟,審酌本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之裁判,牽涉原告是否為687 地號土地及440-1 地號土地之汙染行為人,故裁定命在最高
行政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47號(原審案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214 號)判決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最高行政法院109 年度上字第47號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業已終結,此有最高法院109年度上字第47號裁定存卷可查,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
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