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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交字第 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號 原   告 鴻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呂華興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名「行政訴訟補正起 訴狀」,案號「110 年度交字第1 號」,以資區別。如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附表】 ┌──┬────────────────────────┐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 │ 1 │訴訟標的應特定:                │ │  │原告於起訴狀「訴訟標的」欄記載之交通裁決日期及字│ │  │號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10 年1 月4 日竹│ │  │監苗字第54-ZBA343718號、第54-ZBA343719號」,惟於│ │  │「事實及理由欄」係記載「查原告因見報導,相同案件│ │  │法官認為有違比例原則撤銷第二張罰單」等語,是以原│ │  │告應補正說明,本件係就上開第54-ZBA343718號裁決書│ │  │之違規事實為起訴,或係就第54-ZBA343719號裁決書之│ │  │違規事實為起訴,或係就上開2 件裁決書均為起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