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號
原 告 鴻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呂華興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
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同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
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 份及其
繕本或影本1
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名「行政訴訟補正起
訴狀」,案號「110 年度交字第1 號」,以資區別。如逾期未補
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
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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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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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訴訟標的應特定: │
│ │原告於起訴狀「訴訟標的」欄記載之交通裁決日期及字│
│ │號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10 年1 月4 日竹│
│ │監苗字第54-ZBA343718號、第54-ZBA343719號」,
惟於│
│ │「事實及理由欄」係記載「查原告因見報導,相同案件│
│ │法官認為有違
比例原則撤銷第二張罰單」等語,
是以原│
│ │告應補正說明,本件係就
上開第54-ZBA343718號
裁決書│
│ │之違規事實為起訴,或係就第54-ZBA343719號裁決書之│
│ │違規事實為起訴,或係就上開2 件裁決書均為起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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