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字第 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鴻安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峻銘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 000 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 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 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第100 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就被告 民國109 年8 月27日環廢字第1090053286號、同年9 月9 日 環廢字第1090054539號執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處書及 苗栗縣政府109 年苗府訴字第95號訴願決定不服,而向本院 提起撤銷訴訟,依該請求撤銷罰鍰之數額在40萬元以下,應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則原告應預納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 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