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5號
原 告 鴻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峻銘
被 告 苗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陳華盛
上列
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經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
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
3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 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5 月6 日送達原告,有
送
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原告
迄今仍未繳納
上開裁判費以為補正
,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查詢簡答表、答
詢表附卷
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98條第
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賴映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忞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