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顏心怡
原 告 顏小芳
原 告 顏小娟
原 告 顏小琪
上列原告等共
同訴訟
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被 告 吳明吉 住南投縣○○鄉○○村○鄰○○路○○○○○
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被 告 陽銘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段○○○巷○○
號
法定代理人 文璞 住臺中市○○區○○里○○路○段○○○巷○○
號
被 告 王坤晋 住臺中市○○區○○里○○鄰○○路○段○○
○巷○○弄○○號
居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6
被 告 啟盛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6
法定代理人 梁恒山 住高雄市○○區○○路○號9樓之6
上列被告等因100年度交訴字第44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如附
件)。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坤晉、吳明吉被訴業務過失致死、
肇事逃逸等案
件,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交訴字第44號判決無罪在案,
揆諸
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梁晉嘉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