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訴字第2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佩玲
選任辯護人 周進文
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等案件(
起訴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12號、
99年度偵字第2372號),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下午4 時,
在本院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游欣怡
書記官 涂村宇
通 譯 張育嘉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
上訴限制、
期間並提出
上訴狀之法院,且
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巫佩玲犯如附表八編號①至⑦所示之
業務侵占罪,各量處如
附表八各該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壹年,如
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巫佩玲自民國90年9 月6 日起受僱於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
公司苗栗分公司(下稱大同公司),並自91年3 月12日起於
該公司通霄服務站(址設苗栗縣○○鎮○○路○○號,下稱通
霄服務站)擔任門市主計員,該站相關的貨款、票款之收款
、記帳、結帳、入帳等主計及會計業務均屬其職責,且同時
負責銷售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
所稱之主辦會
計人員。
詎巫佩玲竟利用其職務之便,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
有,分別於附表一至七所示之時間,以業務登載不實、製作
不實會計憑證或
詐欺等,各如附表一至七「行為方式」欄所
示方法,將其業務上所
持有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大同公司之商
品或貨款,均以變
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
予以侵占入己,共
計業務侵占7 次得逞,侵占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218,71
8 元。
㈡案經大同公司
告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後提
起公訴。
三、
證據名稱:
㈠被告巫佩玲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
自白(見本院卷第67
、78頁)。
㈡
證人即大同公司人員王崑斗、姜義峰、賴廷煥、林偉專、劉
嘉和、謝慶松等人偵查時證述。
㈢證人即大倫國中事務組長黃榮輝、欣園民宿負責人潘鳳嬌、
學習工場美語通霄分校負責人許銘雪、萬力營造有限公司人
員吳國棟、源客多有限公司負責人曾淑惠、長林木器行員工
高志忠、政興空調工程行負責人黃紹培等人,於本院98年度
訴字第110 號民事案件時所為之證述。
㈣大同公司銷貨訂單影本多紙、特價(標案)銷售簽呈影本21
紙、統一發票影本共13紙、信用卡刷卡單影本多紙、通霄鎮
農會取款憑條影本1 紙、切結書影本5 紙、彰化銀行支票存
款交易明細查詢影本1 份、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總務科
傅秀垣出具之答復單1 紙、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0 號民事判
決1 份及苗栗縣通霄鎮公所99年7 月13日通鎮民字第099001
0283號函、大同公司iMIS系統使用者操作手冊1 份、臺灣中
油股份有限公司93年10月25日油法發字第09901759430 號書
函。
㈤大同公司100 年10月17日陳報狀、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
0 年度上易字第90號
和解筆錄影本(見本院卷第44、54、55
頁)。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
五、附記事項:
㈠查被告受僱於大同公司擔任通霄服務站門市主計員一職,負
責該站相關的貨款、票款之收款、記帳、結帳、入帳及銷售
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主辦會計人員
。是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至七之侵占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
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次
按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會計
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指證明
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
則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
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15條之規定自明;而統一發票
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
,如主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
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
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 條之餘地(最
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36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
旨
參照)。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以文書論。刑法第220 條亦載有明文。準此,被告所為如附
表一、附表二、附表三編號①至③、附表四編號①至③、附
表五編號①至⑥、附表六、附表七所示,核均係犯刑法第21
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罪、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主辦會計
人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
起訴書雖未引用
詐欺條文,
惟於起訴事實欄已明確記載被告有虛構銷貨事實
進而詐領商品等節,則詐欺事實業經起訴,本院自應加以裁
判。
㈡被告上開所犯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準文書罪之
低度行為,皆應
為行使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按刑法廢除
牽連
犯之規定後,對於前以牽連犯予以處理之案例,依立法理由
之說明,在適用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
想像競合犯
或
數罪併罰,予以
處斷。是原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
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
著手實行階段可
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合,而改評
價為想像競合犯。至於不可認為一行為者,若依
實質競合予
以併罰,不無刑罰過度評價,依社會通念,並不符合刑罰公
平原則,當亦難以一行為一罪論處。於此,倘所發生之數個
犯罪行為,在犯罪之性質上,或依吾人日常生活經驗之見解
上,其前後行為,在形態上雖屬分別獨立,但從同一
法益之
侵害性而言,因具一定程度之關連性,可認為一方吸收他方
之犯罪行為,遂置他方於不論,較為適當,應可依
吸收犯理
論,認屬
實質上一罪關係,而僅包括的論以一罪(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犯如附表一
、附表二、附表三編號①至③、附表四編號①至③、附表五
編號①至⑥、附表六、附表七等部分,均係被告為侵占大同
公司所有之商品,遂先行使登載不實之準文書(銷售訂單、
簽呈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並藉此方式致
大同公司
陷於錯誤,而將該等商品交由被告占有,被告再乘
機侵吞入己。故被告此部分先後犯罪之目的單一,依一般社
會通念,應認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將「行使
登載不實之準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
」等
犯行及「業務侵占」犯行予以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
之疑,與人民
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本院認於牽連犯廢除後
,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
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犯行使登載不實之
準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詐欺取財等罪與業務侵占罪間
,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從情節較重之
業務侵占罪處斷。
㈢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
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
構成要件之行為
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
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
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
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
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
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
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任職於大同公司時,至遲應於當
月份月底之關帳日前,將通霄服務站相關的貨款、票款之收
款、記帳、結帳、入帳及銷售等業務予以結算完成(見本院
卷第75頁),則被告如附表三自96年4 月18日起至同月30日
止、附表四自96年5 月7 日起至同月31日止、附表五自96年
6 月7 日起至同月30日止及附表七96年8 月31日等多次反覆
持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於概念上應將各該月份之
各行為評價為包括的一罪之集合犯,而分別僅論以一罪,即
如附表八所示共七罪。且被告所犯上開七罪之間,犯意各別
,且為客觀上可分之數行為,應予分論併罰。
㈣第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總統於民國96年7
月4 日公布,同年7 月16日施行。而被告於96年4 月24日前
所為如附表八編號一、二之犯行,依其所犯罪名與
宣告刑,
經核均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3 款規
定,即應依同條例第7 條、第9 條規定,減輕其刑,並於判
決主文同時
諭知其宣告刑及減得之刑。
㈤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認罪,經檢察官表示本件被告認罪
且其中附表八編號一、二之犯行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
刑條例」,故與被告及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
意內容為:「附表八編號一、二部分犯行,各處有期徒刑陸
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另起訴書其他編號
所載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定應執行刑為有期
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見
本院卷第76頁)經查,檢察官與被告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
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
聲請改依
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協商判決。
六、教示
上訴期間及其限制: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
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
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教示提出上訴狀之法院:
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涂村宇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一、附表一:
┌──┬────┬────────┬─────┬────────┬───┬────┬───────────┐
│編號│發票日期│ 客 戶 名 稱 │ 型號 │ 品名 │ 數量 │總額(元│行為方式 │
│ │ │ │ │ │ │) │ │
├──┼────┼────────┼─────┼────────┼───┼────┼───────────┤
│ ① │96.01.08│通霄農會 │LTRI-06D │液晶視訊盒 │1 │4,500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於業│
│(起│ │ ├─────┼────────┼───┼────┤務上作成之準文書登載不│
│訴書│ │ │V42EMGI │大同液晶顯示器 │1 │55,500 │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附表│ │ ├─────┼────────┼───┼────┤詐欺取財等犯意,於左列│
│編號│ │ │TR-202SF │大同單門冷凍箱 │1 │9,500 │時間,在大同公司通霄服│
│2) │ │ │ │ │ │ │務站之電腦操作系統,輸│
│ │ │ │ │ │ │ │入其本人員工編號及密碼│
│ │ │ │ │ │ │ │後,明知左列客戶並未訂│
│ │ │ │ │ │ │ │購左列商品,竟於電腦上│
│ │ │ │ │ │ │ │製作不實之銷貨訂單、特│
│ │ │ │ │ │ │ │價(標案)銷售簽呈、統│
│ │ │ │ │ │ │ │一發票等準文書及會計憑│
│ │ │ │ │ │ │ │證,足生損害於大同公司│
│ │ │ │ │ │ │ │及其客戶,並以此方式虛│
│ │ │ │ │ │ │ │構有銷貨事實,致大同公│
│ │ │ │ │ │ │ │司陷於錯誤,將該等商品│
│ │ │ │ │ │ │ │交付予被告,被告再將該│
│ │ │ │ │ │ │ │業務上持有之商品侵吞入│
│ │ │ │ │ │ │ │己。 │
└──┴────┴────────┴─────┴────────┴───┴────┴───────────┘
二、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期│客 戶 名 稱 │ 型號 │ 品名 │ 數量 │總額(元│行為方式 │
│ │ │ │ │ │ │) │ │
├──┼────┼────────┼─────┼────────┼───┼────┼───────────┤
│ ① │96.03.30│欣園民宿 │SW-12F │大同通風電扇 │1 │1,250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於業│
│(起│ │ ├─────┼────────┼───┼────┤務上作成之準文書登載不│
│訴書│ │ │TAC-03S │電鍋 │1 │1,250 │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附表│ │ ├─────┼────────┼───┼────┤詐欺取財等犯意,於左列│
│編號│ │ │TAC-11K-DV│電鍋 │3 │6,225 │時間,在大同公司通霄服│
│3) │ │ ├─────┼────────┼───┼────┤務站之電腦操作系統,輸│
│ │ │ │TR-580U-CS│大同電冰箱 │1 │16,500 │入其本人員工編號及密碼│
│ │ │ ├─────┼────────┼───┼────┤後,明知左列客戶並未訂│
│ │ │ │TR-680NA-R│大同冰箱 │2 │39,000 │購左列商品,竟於電腦上│
│ │ │ ├─────┼────────┼───┼────┤製作不實之銷貨訂單、特│
│ │ │ │TMO-V230P │電烤箱 │1 │1,800 │價(標案)銷售簽呈、統│
│ │ │ │ │ │ │ │一發票等準文書及會計憑│
│ │ │ │ │ │ │ │證,足生損害於大同公司│
│ │ │ │ │ │ │ │及其客戶,並以此方式虛│
│ │ │ │ │ │ │ │構有銷貨事實,致大同公│
│ │ │ │ │ │ │ │司陷於錯誤,將該等商品│
│ │ │ │ │ │ │ │交付予被告,被告再將該│
│ │ │ │ │ │ │ │業務上持有之商品侵吞入│
│ │ │ │ │ │ │ │己。 │
└──┴────┴────────┴─────┴────────┴───┴────┴───────────┘
三、附表三:
┌──┬────┬────────┬─────┬────────┬───┬────┬───────────┐
│編號│發票日期│客 戶 名 稱 │型號 │ 品名 │ 數量 │總額(元│行為方式 │
│ │ │ │ │ │ │) │ │
├──┼────┼────────┼─────┼────────┼───┼────┼───────────┤
│ ① │96.04.18│苗栗市大倫國中 │SRC36ZDT-S│三菱變頻冷暖氣機│1 │21,225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於業│
│(起│ │ │ │室外機 │ │ │務上作成之準文書登載不│
│訴書│ │ ├─────┼────────┼───┼────┤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附表│ │ │SRK36ZDT-S│三菱變頻冷暖氣機│1 │11,025 │詐欺取財等犯意,於左列│
│編號│ │ │ │室內機 │ │ │時間,在大同公司通霄服│
│4) │ │ │ │ │ │ │務站之電腦操作系統,輸│
│ │ │ │ │ │ │ │入其本人員工編號及密碼│
│ │ │ │ │ │ │ │後,明知左列客戶並未訂│
│ │ │ │ │ │ │ │購左列商品,竟於電腦上│
│ │ │ │ │ │ │ │製作不實之銷貨訂單、特│
│ │ │ │ │ │ │ │價(標案)銷售簽呈、統│
│ │ │ │ │ │ │ │一發票等準文書及會計憑│
│ │ │ │ │ │ │ │證,足生損害於大同公司│
│ │ │ │ │ │ │ │及其客戶,並以此方式虛│
│ │ │ │ │ │ │ │構有銷貨事實,致大同公│
│ │ │ │ │ │ │ │司陷於錯誤,將該等商品│
│ │ │ │ │ │ │ │交付予被告,被告再將該│
│ │ │ │ │ │ │ │業務上持有之商品侵吞入│
│ │ │ │ │ │ │ │己。 │
├──┼────┼────────┼─────┼────────┼───┼────┼───────────┤
│ ② │96.04.20│苗栗市大倫國中 │FT-252DPU │分離式冷氣室內機│1 │5,785 │同上 │
│(起│ │ ├─────┼────────┼───┼────┤ │
│訴書│ │ │FT-362DQC │分離式室內機 │1 │9,425 │ │
│附表│ │ ├─────┼────────┼───┼────┤ │
│編號│ │ │FT-452DMU │分離式室內機 │1 │10,400 │ │
│5) │ │ ├─────┼────────┼───┼────┤ │
│ │ │ │R-252DE │分離式室外機 │1 │8,000 │ │
│ │ │ ├─────┼────────┼───┼────┤ │
│ │ │ │R-322DE │分離式室外機 │1 │11,635 │ │
│ │ │ ├─────┼────────┼───┼────┤ │
│ │ │ │R-452DE │分離式室外機 │1 │18,525 │ │
├──┼────┼────────┼─────┼────────┼───┼────┼───────────┤
│ ③ │96.04.30│政興空調工程行 │GR-M320D │東芝雙門冰箱 │1 │12,500 │同上 │
│(起│ │ ├─────┼────────┼───┼────┤ │
│訴書│ │ │LTRI-08B │液晶視訊盒 │1 │2,000 │ │
│附表│ │ ├─────┼────────┼───┼────┤ │
│編號│ │ │V32ECHK │液晶顯示器 │1 │17,500 │ │
│19)│ │ ├─────┼────────┼───┼────┤ │
│ │ │ │TAW-75L │大同洗衣機 │1 │7,000 │ │
├──┼────┼────────┼─────┼────────┼───┼────┼───────────┤
│ ④ │96.04.18│苗栗市大倫國中 │SONY-SR62 │SONY數位攝影機 │1 │23,800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
│(起│ │ ├─────┼────────┼───┼────┤,取得左列之客戶因購買│
│訴書│ │ │YT-C5 │相機腳架 │1 │200 │左列商品所給付之價款後│
│附表│ │ │ │ │ │ │,未交予大同公司而侵吞│
│編號│ │ │ │ │ │ │入己。 │
│26)│ │ │ │ │ │ │ │
├──┼────┼────────┼─────┼────────┼───┼────┼───────────┤
│ ⑤ │96.04.30│政興空調工程行 │FT-452DMU │分離式室內機 │1 │9,920 │同上 │
│(起│ │ ├─────┼────────┼───┼────┤ │
│訴書│ │ │FT-632DMU │分離式室內機 │2 │21,080 │ │
│附表│ │ ├─────┼────────┼───┼────┤ │
│編號│ │ │R-452DE │分離式室外機 │1 │17,670 │ │
│29)│ │ ├─────┼────────┼───┼────┤ │
│ │ │ │RS-1262DE │分離式室外機 │1 │33,790 │ │
└──┴────┴────────┴─────┴────────┴───┴────┴───────────┘
四、附表四:
┌──┬────┬────────┬─────┬────────┬───┬────┬───────────┐
│編號│發票日期│客 戶 名 稱 │型號 │ 品名 │ 數量 │總額(元│行為方式 │
│ │ │ │ │ │ │) │ │
├──┼────┼────────┼─────┼────────┼───┼────┼───────────┤
│ ① │96.05.30│台灣禪宗學會 │29PT5006 │PHILIPS29 吋全平│1 │9,888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於業│
│(起│ │ │ │面電視 │ │ │務上作成之準文書登載不│
│訴書│ │ ├─────┼────────┼───┼────┤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附表│ │ │TW-202DJU │窗型冷氣 │2 │22,000 │詐欺取財等犯意,於左列│
│編號│ │ ├─────┼────────┼───┼────┤時間,在大同公司通霄服│
│6) │ │ │TV-20SLV │大同彩視 │2 │9,400 │務站之電腦操作系統,輸│
│ │ │ ├─────┼────────┼───┼────┤入其本人員工編號及密碼│
│ │ │ │TV-21VFV │大同彩視 │1 │7,000 │後,明知左列客戶並未訂│
│ │ │ ├─────┼────────┼───┼────┤購左列商品,竟於電腦上│
│ │ │ │TAW-A120H │大同洗衣機 │1 │11,500 │製作不實之銷貨訂單、特│
│ │ │ │ │ │ │ │價(標案)銷售簽呈、統│
│ │ │ │ │ │ │ │一發票等準文書及會計憑│
│ │ │ │ │ │ │ │證,足生損害於大同公司│
│ │ │ │ │ │ │ │及其客戶,並以此方式虛│
│ │ │ │ │ │ │ │構有銷貨事實,致大同公│
│ │ │ │ │ │ │ │司陷於錯誤,將該等商品│
│ │ │ │ │ │ │ │交付予被告,被告再將該│
│ │ │ │ │ │ │ │業務上持有之商品侵吞入│
│ │ │ │ │ │ │ │己。 │
├──┼────┼────────┼─────┼────────┼───┼────┼───────────┤
│ ② │96.05.30│臺灣苗栗地方法院│AW-G1170S │東芝洗衣機 │1 │8,550 │同上 │
│(起│ │檢察署 ├─────┼────────┼───┼────┤ │
│訴書│ │ │TV-20SLV │大同彩視 │1 │4,800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0)│ │ │ │ │ │ │ │
├──┼────┼────────┼─────┼────────┼───┼────┼───────────┤
│ ③ │96.05.31│萬力營造有限公司│V32ECHK │液晶顯示器 │1 │17,888 │同上 │
│(起│ │ ├─────┼────────┼───┼────┤ │
│訴書│ │ │LTRI-08B │液晶視訊盒 │1 │2,000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8)│ │ │ │ │ │ │ │
│ │ │ │ │ │ │ │ │
├──┼────┼────────┼─────┼────────┼───┼────┼───────────┤
│ ④ │96.05.07│苗栗縣消防局 │TLK-95SC │開飲機- 冰溫熱三│1 │4,400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犯意,│
│(起│ │ │ │用 │ │ │將左列客戶交付予其同事│
│訴書│ │ │ │ │ │ │,再由其同事交付予其之│
│附表│ │ │ │ │ │ │如左列所示之商品貨款,│
│編號│ │ │ │ │ │ │予以侵占入己。 │
│22)│ │ │ │ │ │ │ │
├──┼────┼────────┼─────┼────────┼───┼────┼───────────┤
│ ⑤ │96.05.31│學習工廠美語通霄│LA-10E │32吋液晶壁掛架 │1 │350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犯意,│
│(起│ │分校 ├─────┼────────┼───┼────┤趁左列客戶以刷卡方式購│
│訴書│ │ │LTRI-09A │視訊盒 │1 │2,000 │買左列商品,刷卡金額由│
│附表│ │ ├─────┼────────┼───┼────┤銀行撥入大同總公司帳戶│
│編號│ │ │V37ECFC │37型液晶顯示器 │1 │27,900 │,總公司再撥至通霄服務│
│23)│ │ │ │ │ │ │站帳戶之機會,將上開業│
│ │ │ │ │ │ │ │務上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
│ │ │ │ │ │ │ │,並用以抵償不明客戶之│
│ │ │ │ │ │ │ │帳款。 │
├──┼────┼────────┼─────┼────────┼───┼────┼───────────┤
│⑥ │96.05.31│臺灣苗栗地方法院│TACR-75U │大同空氣清淨機 │57 │96,900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
│(起│ │檢察署 │ │ │ │ │,取得左列之客戶因購買│
│訴書│ │ │ │ │ │ │左列商品所給付之價款後│
│附表│ │ │ │ │ │ │,未交予大同公司而侵吞│
│編號│ │ │ │ │ │ │入己。 │
│28)│ │ │ │ │ │ │ │
├──┼────┼────────┼─────┼────────┼───┼────┼───────────┤
│ ⑦ │96.05.31│政興空調工程行 │FT-452DMU │分離式室內機 │1 │9,920 │同上 │
│(起│ │ ├─────┼────────┼───┼────┤ │
│訴書│ │ │R-452DE │分離式室外機 │1 │17,670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⑧ │96.05.31│萬力營造有限公司│AS5573WXMI│Acer筆記型電腦 │1 │27,899 │同上 │
│(起│ │ ├─────┼────────┼───┼────┤ │
│訴書│ │ │LJ1018 │雷射印表機 │1 │3,600 │ │
│附表│ │ ├─────┼────────┼───┼────┤ │
│編號│ │ │MACRE1500 │立見遠距照護系統│1 │1 │ │
│32)│ │ │ │ │ │ │ │
├──┼────┼────────┼─────┼────────┼───┼────┼───────────┤
│ ⑨ │96.05.31│萬力營造有限公司│LTRI-08B │液晶視訊盒 │1 │2,000 │同上 │
│(起│ │ ├─────┼────────┼───┼────┤ │
│訴書│ │ │LA-10E │32吋液晶壁掛架 │1 │350 │ │
│附表│ │ ├─────┼────────┼───┼────┤ │
│編號│ │ │V32ECHK │液晶顯示器 │1 │17,888 │ │
│33)│ │ │ │ │ │ │ │
└──┴────┴────────┴─────┴────────┴───┴────┴───────────┘
五、附表五:
┌──┬────┬────────┬─────┬────────┬───┬────┬───────────┐
│編號│發票日期│ 客 戶名稱 │型號 │ 品名 │ 數量 │總額(元│行為方式 │
│ │ │ │ │ │ │) │ │
├──┼────┼────────┼─────┼────────┼───┼────┼───────────┤
│ ① │96.06.07│中油苗栗營業處通│LTRI-09A │視訊盒 │1 │2,000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於業│
│(起│ │霄分部 ├─────┼────────┼───┼────┤務上作成之準文書登載不│
│訴書│ │ │V42EAFC │液晶顯示器 │1 │37,900 │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附表│ │ ├─────┼────────┼───┼────┤詐欺取財等犯意,於左列│
│編號│ │ │TR-620NA-R│大同冰箱 │1 │19,900 │時間,在大同公司通霄服│
│1) │ │ │ │ │ │ │務站之電腦操作系統,輸│
│ │ │ │ │ │ │ │入其本人員工編號及密碼│
│ │ │ │ │ │ │ │後,明知左列客戶並未訂│
│ │ │ │ │ │ │ │購左列商品,竟於電腦上│
│ │ │ │ │ │ │ │製作不實之銷貨訂單、特│
│ │ │ │ │ │ │ │價(標案)銷售簽呈、統│
│ │ │ │ │ │ │ │一發票等準文書及會計憑│
│ │ │ │ │ │ │ │證,足生損害於大同公司│
│ │ │ │ │ │ │ │及其客戶,並以此方式虛│
│ │ │ │ │ │ │ │構有銷貨事實,致大同公│
│ │ │ │ │ │ │ │司陷於錯誤,將該等商品│
│ │ │ │ │ │ │ │交付予被告,被告再將該│
│ │ │ │ │ │ │ │業務上持有之商品侵吞入│
│ │ │ │ │ │ │ │己。 │
├──┼────┼────────┼─────┼────────┼───┼────┼───────────┤
│ ② │96.06.30│古早ㄟ家休閒餐廳│GR-M460D │東芝雙門冰箱 │3 │46,050 │同上 │
│(起│ │民宿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7) │ │ │ │ │ │ │ │
├──┼────┼────────┼─────┼────────┼───┼────┼───────────┤
│ ③ │96.06.22│源客多有限公司 │GR-M320D │東芝雙門冰箱 │1 │12,500 │同上 │
│(起│ │ ├─────┼────────┼───┼────┤ │
│訴書│ │ │GR-M450DV │東芝雙門冰箱 │1 │16,000 │ │
│附表│ │ ├─────┼────────┼───┼────┤ │
│編號│ │ │TW-202DJU │窗型冷氣 │2 │19,856 │ │
│9) │ │ │ │ │ │ │ │
├──┼────┼────────┼─────┼────────┼───┼────┼───────────┤
│ ④ │96.06.2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AS3274WXMI│Acer筆記型電腦 │1 │32,299 │同上 │
│(起│ │檢察署 ├─────┼────────┼───┼────┤ │
│訴書│ │ │LJ1018 │雷射印表機 │1 │3,600 │ │
│附表│ │ ├─────┼────────┼───┼────┤ │
│編號│ │ │SONY-T20P │SONY數位相機 │1 │12,450 │ │
│11)│ │ ├─────┼────────┼───┼────┤ │
│ │ │ │WEBCAM-3CB│全民健康飆網( 網│1 │1 │ │
│ │ │ │ │路攝影機) │ │ │ │
│ │ │ ├─────┼────────┼───┼────┤ │
│ │ │ │YT-C5 │相機腳架 │1 │150 │ │
├──┼────┼────────┼─────┼────────┼───┼────┼───────────┤
│ ⑤ │96.06.30│余清輝 │T6T-T402D1│燈具組 │8 │6,800 │同上 │
│(起│ │ ├─────┼────────┼───┼────┤ │
│訴書│ │ │TR-110K │大同單門電冰箱 │7 │32,200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6)│ │ │ │ │ │ │ │
├──┼────┼────────┼─────┼────────┼───┼────┼───────────┤
│ ⑥ │96.06.22│源客多有限公司 │TW-252DCU │窗型冷氣 │2 │23,800 │同上 │
│(起│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7)│ │ │ │ │ │ │ │
├──┼────┼────────┼─────┼────────┼───┼────┼───────────┤
│ ⑦ │96.06.30│松興冷凍空調工程│FT-252DYQN│分離式室內機 │1 │7,920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犯意,│
│(起│ │行 ├─────┼────────┼───┼────┤將左列客戶交付予其同事│
│訴書│ │ │R-252DYVN │大同變頻冷暖氣機│1 │10,890 │,再由其同事交付予其之│
│附表│ │ │ │室外機 │ │ │如左列所示之商品貨款,│
│編號│ │ │ │ │ │ │予以侵占入己。 │
│20)│ │ │ │ │ │ │ │
├──┼────┼────────┼─────┼────────┼───┼────┼───────────┤
│ ⑧ │96.06.30│洪瑩淵 │TR-100K-S │電冰箱 │1 │5,500 │同上 │
│(起│ │ │ │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21)│ │ │ │ │ │ │ │
├──┼────┼────────┼─────┼────────┼───┼────┼───────────┤
│ ⑨ │96.06.11│長林木器廠 │LTRI-08B │液晶視訊盒 │1 │2,000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犯意,│
│(起│ │ ├─────┼────────┼───┼────┤趁左列客戶以刷卡方式購│
│訴書│ │ │V32ECHD │液晶顯示器 │1 │17,888 │買左列商品,刷卡金額由│
│附表│ │ │ │ │ │ │銀行撥入大同總公司帳戶│
│編號│ │ │ │ │ │ │,總公司再撥至通霄服務│
│24)│ │ │ │ │ │ │站帳戶機會,將上開業務│
│ │ │ │ │ │ │ │上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
│ │ │ │ │ │ │ │並用以抵償不明客戶之帳│
│ │ │ │ │ │ │ │款。 │
├──┼────┼────────┼─────┼────────┼───┼────┼───────────┤
│ ⑩ │96.06.11│長林木器廠 │AW-G1240S │東芝洗衣機 │1 │11,000 │同上 │
│(起│ │ ├─────┼────────┼───┼────┤ │
│訴書│ │ │THN-P │大同竹炭纖維健康│1 │900 │ │
│附表│ │ │ │枕 │ │ │ │
│編號│ │ │ │ │ │ │ │
│25)│ │ │ │ │ │ │ │
├──┼────┼────────┼─────┼────────┼───┼────┼───────────┤
│ ⑪ │96.06.30│研展資訊管理有限│AS3274WXMI│Acer筆記型電腦 │1 │32,299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
│(起│ │公司 ├─────┼────────┼───┼────┤,取得左列之客戶因購買│
│訴書│ │ │LJ1018 │雷射印表機 │1 │3,600 │左列商品所給付之價款後│
│附表│ │ ├─────┼────────┼───┼────┤,未交予大同公司而侵吞│
│編號│ │ │MCARE1500 │立見遠距照護系統│1 │1 │入己。 │
│27)│ │ │ │ │ │ │ │
├──┼────┼────────┼─────┼────────┼───┼────┼───────────┤
│ ⑫ │96.06.30│政興空調工程行 │FT-362DQC │分離式室內機 │1 │9,425 │同上 │
│(起│ │ ├─────┼────────┼───┼────┤ │
│訴書│ │ │FT-452DMU │分離式室內機 │1 │10,400 │ │
│附表│ │ ├─────┼────────┼───┼────┤ │
│編號│ │ │RS-612DE │分離式室外機 │1 │20,020 │ │
│31)│ │ ├─────┼────────┼───┼────┤ │
│ │ │ │RS-802DK │分離式室外機 │1 │25,350 │ │
└──┴────┴────────┴─────┴────────┴───┴────┴───────────┘
六、附表六:
┌──┬────┬────────┬─────┬────────┬───┬────┬───────────┐
│編號│發票日期│客 戶 名 稱 │型號 │ 品名 │ 數量 │總額(元│行為方式 │
│ │ │ │ │ │ │) │ │
├──┼────┼────────┼─────┼────────┼───┼────┼───────────┤
│ ① │96.07.12│通霄鎮公所 │TW-362DCU │窗型冷氣 │1 │18,020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於業│
│(起│ │ ├─────┼────────┼───┼────┤務上作成之準文書登載不│
│訴書│ │ │TW-452DCU │窗型冷氣 │1 │21,760 │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附表│ │ │ │ │ │ │詐欺取財等犯意,於左列│
│編號│ │ │ │ │ │ │時間,在大同公司通霄服│
│8) │ │ │ │ │ │ │務站之電腦操作系統,輸│
│ │ │ │ │ │ │ │入其本人員工編號及密碼│
│ │ │ │ │ │ │ │後,明知左列客戶並未訂│
│ │ │ │ │ │ │ │購左列商品,竟於電腦上│
│ │ │ │ │ │ │ │製作不實之銷貨訂單、特│
│ │ │ │ │ │ │ │價(標案)銷售簽呈、統│
│ │ │ │ │ │ │ │一發票等準文書及會計憑│
│ │ │ │ │ │ │ │證,足生損害於大同公司│
│ │ │ │ │ │ │ │及其客戶,並以此方式虛│
│ │ │ │ │ │ │ │構有銷貨事實,致大同公│
│ │ │ │ │ │ │ │司陷於錯誤,將該等商品│
│ │ │ │ │ │ │ │交付予被告,被告再將該│
│ │ │ │ │ │ │ │業務上持有之商品侵吞入│
│ │ │ │ │ │ │ │己。 │
└──┴────┴────────┴─────┴────────┴───┴────┴───────────┘
七、附表七:
┌──┬────┬────────┬─────┬────────┬───┬────┬───────────┐
│編號│發票日期│客 戶 名 稱 │型號 │ 品名 │ 數量 │總額(元│行為方式 │
│ │ │ │ │ │ │) │ │
├──┼────┼────────┼─────┼────────┼───┼────┼───────────┤
│ ① │96.08.31│客戶名稱不詳 │DV-511 │數位影音光碟機 │1 │1,990 │被告基於業務侵占、於業│
│(起│ │ ├─────┼────────┼───┼────┤務上作成之準文書登載不│
│訴書│ │ │LTRI-08B │液晶視訊盒 │1 │2,000 │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附表│ │ ├─────┼────────┼───┼────┤詐欺取財等犯意,於左列│
│編號│ │ │V32ECHK │液晶顯示器 │1 │18,000 │時間,在大同公司通霄服│
│12)│ │ │ │ │ │ │務站之電腦操作系統,輸│
│ │ │ │ │ │ │ │入其本人員工編號及密碼│
│ │ │ │ │ │ │ │後,明知左列客戶並未訂│
│ │ │ │ │ │ │ │購左列商品,竟於電腦上│
│ │ │ │ │ │ │ │製作不實之銷貨訂單、特│
│ │ │ │ │ │ │ │價(標案)銷售簽呈、統│
│ │ │ │ │ │ │ │一發票等準文書及會計憑│
│ │ │ │ │ │ │ │證,足生損害於大同公司│
│ │ │ │ │ │ │ │及其客戶,並以此方式虛│
│ │ │ │ │ │ │ │構有銷貨事實,致大同公│
│ │ │ │ │ │ │ │司陷於錯誤,將該等商品│
│ │ │ │ │ │ │ │交付予被告,被告再將該│
│ │ │ │ │ │ │ │業務上持有之商品侵吞入│
│ │ │ │ │ │ │ │己。 │
├──┼────┼────────┼─────┼────────┼───┼────┼───────────┤
│ ② │96.08.31│客戶名稱不詳 │TF-HE03 │大同負離子空氣健│1 │1,990 │同上 │
│(起│ │ │ │康機 │ │ │ │
│訴書│ │ │ │ │ │ │ │
│附表│ │ ├─────┼────────┼───┼────┤ │
│編號│ │ │TF-L14C │大同14吋桌立扇 │1 │1,450 │ │
│13)│ │ │ │ │ │ │ │
├──┼────┼────────┼─────┼────────┼───┼────┼───────────┤
│ ③ │96.08.31│通霄服務站(起訴│TW-452DCU │窗型冷氣 │1 │24,900 │同上 │
│(起│ │書誤載為「客戶名│ │ │ │ │ │
│訴書│ │稱不詳」) │ │ │ │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4)│ │ │ │ │ │ │ │
├──┼────┼────────┼─────┼────────┼───┼────┼───────────┤
│ ④ │96.08.31│通霄服務站(起訴│R-202DE │分離式室外機 │1 │6,980 │同上 │
│(起│ │書誤載為「通霄鎮├─────┼────────┼───┼────┤ │
│訴書│ │公所」) │TW-362DCU │窗型冷氣 │1 │18,020 │ │
│附表│ │ │ │ │ │ │ │
│編號│ │ │ │ │ │ │ │
│15)│ │ │ │ │ │ │ │
└──┴────┴────────┴─────┴────────┴───┴────┴───────────┘
八、附表八
┌──┬───────────┬───────┬─────────────┐
│編號│各侵占犯行之侵占款項 │ 所犯之罪 │ 所處之刑 │
├──┼───────────┼───────┼─────────────┤
│ ① │如附表一之96年1 月份所│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 │侵占之商品或款項 │項之業務侵占罪│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② │如附表二之96年3 月份所│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
│ │侵占之商品或款項 │項之業務侵占罪│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③ │如附表三之編號①至⑤之│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96年4 月份所侵占之商品│項之業務侵占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或款項 │ │ │
├──┼───────────┼───────┼─────────────┤
│ ④ │如附表四之編號①至⑨之│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96年5 月份所侵占之商品│項之業務侵占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或款項 │ │ │
├──┼───────────┼───────┼─────────────┤
│ ⑤ │如附表五之編號①至⑫之│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96年6 月份所侵占之商品│項之業務侵占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或款項 │ │ │
├──┼───────────┼───────┼─────────────┤
│ ⑥ │附表六之96年7 月份所侵│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占之商品或款項 │項之業務侵占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⑦ │附表七編號①至④之96年│刑法第336條第2│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8 月份所侵占之商品或款│項之業務侵占罪│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項 │ │ │
└──┴───────────┴───────┴─────────────┘
附錄本案論罪
科刑法條: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
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
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