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斌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字第6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斌犯
背信罪,
累犯,處
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
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附記事項:
張文斌曾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6日以96年度苗簡字第25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
於96年5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其
前科資料在卷
可
憑,是其本件犯行,已構成累犯。
三、應
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2 項。
(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本件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
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
偽造、
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
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6716號
被 告 張文斌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栗縣苗栗市○○街11巷3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
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文斌受僱於御品窗簾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1
段386號1樓,下稱御品公司)擔任該公司中科營業所營業員
,並受御品公司委任負責銷售窗簾及收取貨款等工作。
詎張
文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為取得御品公司高額之銷售獎
金,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御品公司,以低於成本之低
價販售窗簾予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並為掩飾犯行,在御品公
司業務報表上登載不實之銷售金額,持交予御品公司,因而
損害於不知情之客戶及巨賢公司對業務管理之正確性。
嗣為
御品公司公司發現後提告。
二、案經御品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移轉本署偵辦。證據並
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文斌於偵訊時之
自白。
(二)告訴
代理人游金順於偵訊時之指訴。
(三)張文斌書寫之自白書及切結書影本各1紙、每日營收狀況
頭款單、御品窗簾有限公司中科營業所門市施工派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同法第
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業務上
登載不實之
低度行為,復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
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所述先後多次背信
、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
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接續之犯意為之,為
接續犯,請以
一罪論。被告所犯背信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二罪間
,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馮美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賴家蓮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收款時間 │貨款金額(新臺幣)│
├──┼──────┼───────┼─────────┤
│1 │翟先生 │100年1月25日 │300元 │
├──┼──────┼───────┼─────────┤
│2 │葉兆雄先生 │100年1月27日 │5萬0,800元 │
├──┼──────┼───────┼─────────┤
│3 │林小姐 │100年1月27日 │3萬0,150元 │
├──┼──────┼───────┼─────────┤
│4 │陳瑞正先生 │100年1月27日 │2萬1,800元 │
├──┼──────┼───────┼─────────┤
│5 │林小姐 │100年1月27日 │4,600元 │
├──┼──────┼───────┼─────────┤
│6 │林小姐 │100年1月27日 │1萬1,000元 │
├──┼──────┼───────┼─────────┤
│7 │鍾銘煌先生 │100年1月27日 │5萬8,700元 │
├──┼──────┼───────┼─────────┤
│8 │鍾銘煌先生 │100年1月27日 │4,700元 │
├──┼──────┼───────┼─────────┤
│9 │陳小姐 │100年1月27日 │8,630元 │
├──┼──────┼───────┼─────────┤
│10 │張郁佳 │100年1月27日 │7,000元 │
├──┼──────┼───────┼─────────┤
│11 │姚佑玲 │100年1月30日 │2,000元 │
├──┼──────┼───────┼─────────┤
│12 │葉先生 │100年1月30日 │3萬8,000元 │
├──┼──────┼───────┼─────────┤
│13 │張正弘 │100年1月30日 │7,300元 │
├──┼──────┼───────┼─────────┤
│14 │張正弘 │100年1月30日 │4萬4,500元 │
├──┼──────┼───────┼─────────┤
│15 │沈先生 │100年1月30日 │3,370元 │
├──┼──────┼───────┼─────────┤
│16 │葉先生 │100年1月21日 │1萬4,000元 │
├──┼──────┼───────┼─────────┤
│17 │張小姐 │100年1月31日 │6,600元 │
├──┼──────┼───────┼─────────┤
│18 │張小姐 │100年1月31日 │2,340元 │
├──┼──────┼───────┼─────────┤
│19 │通泰倉儲有限│100年1月31日 │9,300元 │
│ │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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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陳靜瑩 │100年1月27日 │1萬8,500元 │
├──┼──────┼───────┼─────────┤
│21 │許閩發 │100年1月27日 │2萬3,000元 │
├──┼──────┼───────┼─────────┤
│22 │鍾銘煌 │100年1月27日 │1萬6,800元 │
├──┼──────┼───────┼─────────┤
│23 │吳登蘭 │100年1月24日 │1,800元 │
├──┼──────┼───────┼─────────┤
│24 │王清寶 │100年1月25日 │5,000元 │
├──┼──────┼───────┼─────────┤
│25 │陳太太 │100年1月26日 │340元 │
├──┼──────┼───────┼─────────┤
│26 │許春欽 │100年1月27日 │4,000元 │
├──┼──────┼───────┼─────────┤
│27 │陳俊璋 │100年1月31日 │1,500元 │
├──┼──────┼───────┼─────────┤
│28 │陳惠汾 │100年1月26日 │1萬4,000元 │
├──┼──────┼───────┼─────────┤
│29 │顏于琳 │100年1月27日 │490元 │
├──┼──────┼───────┼─────────┤
│30 │顏于琳 │100年1月27日 │900元 │
├──┼──────┼───────┼─────────┤
│31 │陳太太 │100年1月27日 │2,900元 │
├──┼──────┼───────┼─────────┤
│32 │陳素娥 │100年1月27日 │1,200元 │
├──┼──────┼───────┼─────────┤
│33 │江淑麗 │100年1月27日 │1,000元 │
├──┼──────┼───────┼─────────┤
│34 │侯玉娟 │100年1月27日 │300元 │
├──┼──────┼───────┼─────────┤
│35 │陳素娥 │100年1月28日 │1萬4,000元 │
├──┼──────┼───────┼─────────┤
│36 │崇德店 │100年1月30日 │30元 │
├──┼──────┼───────┼─────────┤
│37 │張佑如 │100年1月30日 │4,000元 │
├──┼──────┼───────┼─────────┤
│38 │江小姐 │100年1月19日 │1,000元 │
├──┼──────┼───────┼─────────┤
│39 │賴美卉 │100年1月16日 │2,500元 │
├──┼──────┼───────┼─────────┤
│40 │姚佑玲 │100年1月19日 │2萬0,000元 │
├──┼──────┼───────┼─────────┤
│41 │謝小姐 │100年1月30日 │3,000元 │
├──┼──────┼───────┼─────────┤
│41 │賴美卉 │100年1月21日 │5,647元 │
├──┼──────┼───────┼─────────┤
│ │ │ │共46萬6,997元,扣 │
│ │ │ │除張文斌薪資、獎金│
│ │ │ │後之金額為37萬 │
│ │ │ │9,76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