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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苗簡字第 5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背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苗簡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文斌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字第6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文斌犯背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累犯,處有 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 之記載(如附件)。 二、附記事項: 張文斌曾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26日以96年度苗簡字第256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 於96年5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其前科資料在卷可 憑,是其本件犯行,已構成累犯。 三、應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2 項。 (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第216 條、第21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廖仲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6716號 被 告 張文斌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栗縣苗栗市○○街11巷3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 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文斌受僱於御品窗簾有限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1 段386號1樓,下稱御品公司)擔任該公司中科營業所營業員 ,並受御品公司委任負責銷售窗簾及收取貨款等工作。張 文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為取得御品公司高額之銷售獎 金,竟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在御品公司,以低於成本之低 價販售窗簾予如附表所示之客戶,並為掩飾犯行,在御品公 司業務報表上登載不實之銷售金額,持交予御品公司,因而 損害於不知情之客戶及巨賢公司對業務管理之正確性。為 御品公司公司發現後提告。 二、案經御品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移轉本署偵辦。證據並 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文斌於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游金順於偵訊時之指訴。 (三)張文斌書寫之自白書及切結書影本各1紙、每日營收狀況 頭款單、御品窗簾有限公司中科營業所門市施工派工單。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同法第 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被告業務上 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所述先後多次背信 、行使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接續之犯意為之,為接續犯,請以 一罪論。被告所犯背信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二罪間 ,犯意各別,罪名有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馮美珊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賴家蓮 附表: ┌──┬──────┬───────┬─────────┐ │編號│客戶名稱 │收款時間 │貨款金額(新臺幣)│ ├──┼──────┼───────┼─────────┤ │1 │翟先生 │100年1月25日 │300元 │ ├──┼──────┼───────┼─────────┤ │2 │葉兆雄先生 │100年1月27日 │5萬0,800元 │ ├──┼──────┼───────┼─────────┤ │3 │林小姐 │100年1月27日 │3萬0,150元 │ ├──┼──────┼───────┼─────────┤ │4 │陳瑞正先生 │100年1月27日 │2萬1,800元 │ ├──┼──────┼───────┼─────────┤ │5 │林小姐 │100年1月27日 │4,600元 │ ├──┼──────┼───────┼─────────┤ │6 │林小姐 │100年1月27日 │1萬1,000元 │ ├──┼──────┼───────┼─────────┤ │7 │鍾銘煌先生 │100年1月27日 │5萬8,700元 │ ├──┼──────┼───────┼─────────┤ │8 │鍾銘煌先生 │100年1月27日 │4,700元 │ ├──┼──────┼───────┼─────────┤ │9 │陳小姐 │100年1月27日 │8,630元 │ ├──┼──────┼───────┼─────────┤ │10 │張郁佳 │100年1月27日 │7,000元 │ ├──┼──────┼───────┼─────────┤ │11 │姚佑玲 │100年1月30日 │2,000元 │ ├──┼──────┼───────┼─────────┤ │12 │葉先生 │100年1月30日 │3萬8,000元 │ ├──┼──────┼───────┼─────────┤ │13 │張正弘 │100年1月30日 │7,300元 │ ├──┼──────┼───────┼─────────┤ │14 │張正弘 │100年1月30日 │4萬4,500元 │ ├──┼──────┼───────┼─────────┤ │15 │沈先生 │100年1月30日 │3,370元 │ ├──┼──────┼───────┼─────────┤ │16 │葉先生 │100年1月21日 │1萬4,000元 │ ├──┼──────┼───────┼─────────┤ │17 │張小姐 │100年1月31日 │6,600元 │ ├──┼──────┼───────┼─────────┤ │18 │張小姐 │100年1月31日 │2,340元 │ ├──┼──────┼───────┼─────────┤ │19 │通泰倉儲有限│100年1月31日 │9,300元 │ │ │公司 │ │ │ ├──┼──────┼───────┼─────────┤ │20 │陳靜瑩 │100年1月27日 │1萬8,500元 │ ├──┼──────┼───────┼─────────┤ │21 │許閩發 │100年1月27日 │2萬3,000元 │ ├──┼──────┼───────┼─────────┤ │22 │鍾銘煌 │100年1月27日 │1萬6,800元 │ ├──┼──────┼───────┼─────────┤ │23 │吳登蘭 │100年1月24日 │1,800元 │ ├──┼──────┼───────┼─────────┤ │24 │王清寶 │100年1月25日 │5,000元 │ ├──┼──────┼───────┼─────────┤ │25 │陳太太 │100年1月26日 │340元 │ ├──┼──────┼───────┼─────────┤ │26 │許春欽 │100年1月27日 │4,000元 │ ├──┼──────┼───────┼─────────┤ │27 │陳俊璋 │100年1月31日 │1,500元 │ ├──┼──────┼───────┼─────────┤ │28 │陳惠汾 │100年1月26日 │1萬4,000元 │ ├──┼──────┼───────┼─────────┤ │29 │顏于琳 │100年1月27日 │490元 │ ├──┼──────┼───────┼─────────┤ │30 │顏于琳 │100年1月27日 │900元 │ ├──┼──────┼───────┼─────────┤ │31 │陳太太 │100年1月27日 │2,900元 │ ├──┼──────┼───────┼─────────┤ │32 │陳素娥 │100年1月27日 │1,200元 │ ├──┼──────┼───────┼─────────┤ │33 │江淑麗 │100年1月27日 │1,000元 │ ├──┼──────┼───────┼─────────┤ │34 │侯玉娟 │100年1月27日 │300元 │ ├──┼──────┼───────┼─────────┤ │35 │陳素娥 │100年1月28日 │1萬4,000元 │ ├──┼──────┼───────┼─────────┤ │36 │崇德店 │100年1月30日 │30元 │ ├──┼──────┼───────┼─────────┤ │37 │張佑如 │100年1月30日 │4,000元 │ ├──┼──────┼───────┼─────────┤ │38 │江小姐 │100年1月19日 │1,000元 │ ├──┼──────┼───────┼─────────┤ │39 │賴美卉 │100年1月16日 │2,500元 │ ├──┼──────┼───────┼─────────┤ │40 │姚佑玲 │100年1月19日 │2萬0,000元 │ ├──┼──────┼───────┼─────────┤ │41 │謝小姐 │100年1月30日 │3,000元 │ ├──┼──────┼───────┼─────────┤ │41 │賴美卉 │100年1月21日 │5,647元 │ ├──┼──────┼───────┼─────────┤ │ │ │ │共46萬6,997元,扣 │ │ │ │ │除張文斌薪資、獎金│ │ │ │ │後之金額為37萬 │ │ │ │ │9,76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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