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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侵訴字第 6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侵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明 選任辯護人 林明坤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案號:101 年度偵字第6888號 ),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9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三法 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蓓雯            書記官 王珮君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甲○○成年人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 叁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任職於苗栗縣某國民中學(全名詳卷,甲○○業已 遭解聘離校),原係時年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代號0000-0 00000A號之A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 女)於該國中 就讀3 年級時之田徑隊教師,竟於民國101 年9 月9 日乘 帶隊至臺北市參加田徑賽、下榻於新北市板橋區「金色年代 旅店」之機會,於凌晨1 時許,藉詞邀約A 女外出,在「金 色年代旅店」附近之公園內,於A 女與其同坐於長椅談話之 際,突生強制猥褻之犯意,逕自靠近以雙手壓制A 女肩膀, 在A 女掙扎抵抗當中,仍強吻A 女嘴唇,並伸舌進入A 女口 中,復間隔衣物強行撫摸A 女胸部及下體,以此強暴方式違 反A 女意願對其強制猥褻得逞。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24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王珮君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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