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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字第 11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曄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范晋誠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何嘉昇律師 被   告 翔匯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晋瑞 被   告 姜素榕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訓嘉律師 被   告 王俊雄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謝國星 選任辯護人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李林盛律師 被   告 超藝模型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健志 被   告 鄭啟俊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       陳尚敏律師       彭巧君律師 被   告 胡信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9 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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