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全曄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范晋誠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何嘉昇
律師
被 告 翔匯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晋瑞
被 告 姜素榕
上 二 人
選任辯護人 張訓嘉律師
被 告 王俊雄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謝國星
選任辯護人 王彩又律師
許美麗律師
李林盛律師
被 告 超藝模型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高健志
被 告 鄭啟俊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
陳尚敏律師
彭巧君律師
被 告 胡信泰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9 人所犯均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等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江振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