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易緝字第 29 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緝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清松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330號、第13 32號、第2594號、102 年度偵緝字第5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 2 年12月1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許蓓雯            書記官 蔡孟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 一、主 文: 蘇清松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蘇清松前因竊盜、施用毒品、恐嚇、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 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假釋期 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㈡蘇清松竟不知悔改,與蘇國鈥(由本院另行判決確定)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101 年12月7 日上午7 時50分前某時許,由蘇國鈥駕駛車牌號碼為00-000 0 號之自用小客車搭載蘇清松,其等於行經新竹縣竹北市縣 ○○路○段○○號前時,因見登記為能發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所有、平日為呂育倫所使用之車牌號碼為000-00號之自用大 貨車(業已發還,並由呂育倫具名領回)停放於該處路邊, 且車門未上鎖,即趁無人看管之際,由蘇清松在旁把風,蘇 國鈥則持其所有、廠牌為TOYOTA之鑰匙1 支(未據扣案)發 動前開自用大貨車引擎後竊取之;嗣於101 年12月11日,蘇 國鈥與蘇清松欲將上開自用大貨車變賣價款,即共同將上開 自用大貨車駛至址位於苗栗縣竹南鎮台一己線3 公里處之「 宗豪資源回收場」變賣,惟經「宗豪資源回收場」員工察覺 有異拒絕收買,故蘇國鈥與蘇清松遂將上開自用大貨車停放 於「宗豪資源回收場」對面空地後,即駕車逃離現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蔡孟穎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