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杏薇
張銘如
鼎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陳玉霞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尹章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偵字第229號、第4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張久芳(另行審結)自民國88年3 月
22日起,任職於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京元電子公司
),
嗣擔任京元電子公司研發中心工廠自動化處處長,其於
任職
期間,有與京元電子公司簽立「聘僱協議書」、「競業
禁止與保密切結書」,約定其於京元電子公司任職期間因職
務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其有關之權利及利益均歸屬京元電
子公司所有;並有依約保守因任職於京元電子公司而知悉或
持有工商秘密之責。又施松柏、陳俊光、廖雅瑩、李柏勳、
林文婷均係京元電子公司之員工,亦有簽立上開「聘僱協議
書」,且為被告張久芳部門之下屬,均聽從被告張久芳之指
示從事職務上之工作;另被告張杏薇、張銘如為姊弟,被告
張杏薇係被告鼎旭開發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鼎旭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被告張銘如係被告鼎旭公司之工程師,而被告鼎
旭公司係京元電子公司之設備零件供應商,均合先敘明。㈡
100 年間,京元電子公司與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矽
創公司),洽談關於「感光IC測試分類機臺」(Light Sens
or Handler)之生產業務,然因矽創公司之報價過低而未談
成,被告張久芳知悉後,即自100 年9 月間起,在京元電子
公司位於苗栗縣○○鎮○○路○○○ 號之「中華廠」,召集部
門下屬施松柏、陳俊光、廖雅瑩、李柏勳、林文婷,向
渠等
謊稱公司開發新產品云云,要求不知情之施松柏、陳俊光、
廖雅瑩、李柏勳、林文婷研發、製造「感光IC測試分類機臺
」,其中施松柏負責機臺外型、陳俊光負責機臺電路配盤、
廖雅瑩負責機臺使用者控制介面程式(UI)、李柏勳負責機
臺程序控制程式(PLC )、林文婷負責機臺配件治具設計,
迨至100 年12月間,上開機臺試車成功後,被告張久芳
乃與
被告鼎旭公司之被告張杏薇聯繫,2 人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
犯意聯絡,達成被告鼎旭公司每生產1 臺「感光IC測試分類
機臺」並驗證通過,即支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予被告張
久芳之協議,被告張久芳遂將施松柏、陳俊光、廖雅瑩、李
柏勳、林文婷如附表所示因設計、製造上開機臺所繪製之設
計圖及程式等圖形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利用電子郵件傳送
或隨身碟拷貝,或要求不知情之施松柏、陳俊光、廖雅瑩、
李柏勳、林文婷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隨身碟拷貝之方式,重製
上開著作,接續使被告張杏薇及同具有違反著作權法犯意聯
絡之被告張銘如取得上開屬京元電子公司之著作。㈢嗣被告
張杏薇、張銘如取得上開著作後,以拷貝之方式重製取得之
著作予被告鼎旭公司不知情之工程師,
著手製造「感光IC測
試分類機臺」,其後生產6 臺「感光IC測試分類機臺」,分
別售予矽創公司及標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標準公司)
各3 臺,並置放於標準公司位於新竹市○○○區○○路○ 號
5 樓之廠房運作,使京元電子公司失去矽創公司此一客戶,
並使矽創公司轉向與京元電子公司具競爭關係之標準公司,
而使京元電子公司受有損害,被告張久芳並因而從被告張杏
薇處收取100 萬元之不法利益,因認被告張杏薇、張銘如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鼎旭
公司涉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之罪嫌。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
不受
理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
、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杏薇、張銘如所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侵
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鼎旭公司所犯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
1 項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
告訴乃
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3 人業已達成調解,並具狀
撤回告訴
,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
告訴狀等在卷
可稽,
揆諸前
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編│名稱 │所在卷頁 │
│號│ │ │
├─┼────────┼────────────────┤
│1 │操作感光IC測試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偵│
│ │類機臺使用者控制│字第229 號卷卷三第1 至9 頁、卷四│
│ │介面程式 │第88、91至101 、103 至149 頁 │
├─┼────────┼────────────────┤
│2 │感光IC測試分類機│同上卷卷三第92至106 頁、卷四第8 │
│ │臺設計書圖 │頁反面至133 頁 │
├─┼────────┼────────────────┤
│3 │感光IC測試分類機│同上卷卷三第107 至140 頁、卷四第│
│ │臺機械設計圖說 │1 至72頁 │
├─┼────────┼────────────────┤
│4 │感光IC測試分類機│同上卷卷四第73至86頁、卷五第1 至│
│ │臺電路圖配置圖說│8頁 │
├─┼────────┼────────────────┤
│5 │感光IC測試分類機│同上卷卷九第28至110頁 │
│ │臺使用說明書 │ │
├─┼────────┼────────────────┤
│6 │感光IC測試分類機│同上卷卷二第1至155頁 │
│ │臺治具、PCB 版設│ │
│ │計圖說、相關使用│ │
│ │程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