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3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益男
選任辯護人 江錫麒
律師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湯國富
選任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王世瑗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張績寶律師
被 告 邱青煒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被 告 蔡崇和
被 告 葉新田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146號、103 年度偵字第28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益男共同犯
背信罪,處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湯國富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邱青煒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
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蔡崇和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葉新田共同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世瑗無罪。
犯罪事實
一、葉益男自民國99年3 月26日起至101 年12月21日止擔任苗栗
縣農會總幹事,湯國富則自90年年底至102 年6 月1 日止擔
任苗栗縣農會酪農鮮乳加工廠廠長,
彼等均係受苗栗縣農會
全體會員之委託,為苗栗縣農會處理會務事務之人。緣於10
0 年2 月、100 年7 月間,葉益男透過苗栗縣政府向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提報「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
產製品質改善計畫」及「苗栗縣農會100 年度振興計畫」,
農委會分別於100 年8 月19日、9 月30日以「養牛產業結構
調整計畫」、「苗栗縣農會100 年度振興計畫」,核定由農
委會及苗栗縣政府共同補助苗栗縣農會新臺幣(下同)
7,118,628 元補助款。苗栗縣農會因而於100 年間發包「苗
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
暨振興改善工程」(下稱系
爭工程),而該工程受因政府機關補助金額已占採購金額半
數以上(農會自籌配合款僅2,457,625 元),且補助金額亦
在公告金額以上,故依政府採購法第4 條規定,該工程採購
及驗收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
詎葉益男、湯國富均明知上情,竟與錦泰營造有限公司(下
稱錦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邱青煒及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
崇尚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崇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蔡崇和,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之
犯意聯絡,暨
意圖為第三人即錦泰公司、蔡崇和不
法利益及損害本人即苗栗縣農會之背信犯意聯絡,接續為下
列行為,致生損害於苗栗縣農會之財產及利益:
㈠葉益男明知系爭工程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投
標及決標等程序,竟在農委會尚未核定前開計書前之100 年
6 、7 月間,逕自決定委請與其熟識之國防醫學院衛勤專科
班同學邱青煒施作,且內定由邱青煒介紹之蔡崇和建築師負
責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等作業,葉益男並將上情告
知予湯國富知悉。
嗣在蔡崇和建議下,葉益男、湯國富本欲
以統包方式辦理系爭工程招標,惟因遭苗栗縣政府反對而作
罷。詎葉益男為期將工程規劃、設計、監造作業直接交由蔡
崇和承作,更與湯國富、蔡崇和討論後,將近千萬元工程之
規劃設計及監造費用
予以切割成三個標案,並將總價均壓低
在各10萬元以下,規避政府採購法之
適用,再推由湯國富將
蔡崇和所交付之報價單、契約書等,交由不知情之承辦人王
世瑗簽辦,以此方式使蔡崇和能獲取系爭工程之設計規劃監
造作業之費用,致苗栗縣農會因而喪失以公開招標或比價方
式,可獲得其他廠商以較低價額承攬該工程設計規劃監造之
財產利益。
㈡本案規劃設計作業既交由蔡崇和承作,則蔡崇和於100 年9
月間製作工程預算書時,自應依農委會核定計畫時程、內容
,核實編列預算,惟因葉益男早於100 年3 月間先行委請邱
青煒進場施作酪農加工廠部分修繕工程,且已謀議系爭工程
由邱青煒施作,遂依湯國富提議,推由邱青煒與蔡崇和聯繫
,將邱青煒已先行施做之「挑高外包裝區天花板更新」等工
程項目納入,據以製作不實之預算書,再交由不知情之王世
瑗簽辦,經湯國富、葉益男核章後,完成預算編列,作為系
爭工程公開招標文件,為業務上登載不實行為。嗣苗栗縣農
會於100 年11月16日就系爭工程承作上網刊登招標公告,於
100 年11月30日由內定之錦泰公司順利議價以底價920 萬元
得標,並於100 年12月間與錦泰公司簽立工程契約。
㈢依系爭工程契約約定,錦泰公司須於101 年1 月30日完工,
如有逾期,苗栗縣農會科處錦泰公司逾期
違約金。而葉益男
、湯國富除分別為苗栗縣農會總幹事、酪農加工廠廠長外,
並擔任系爭工程主驗人員,蔡崇和則依苗栗縣農會與蔡崇和
建築師事務所簽立之契約,為系爭工程之現場監造、協助驗
收人員,均屬為苗栗縣農會處理事務之人。其三人均明知錦
泰公司並未依約於101 年1 月30日完工,有逾期履約之問題
,而應依契約計算違約金,竟與邱青煒接續前開背信及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先准許錦泰公司於101 年1 月30日
申報竣工;復均明知邱青煒係以低價、不符契約規格之松林
廈牌冷氣機(冷房能力9.0kw 、8000kcal/h)取代上等品之
東元、大金或東芝等品牌冷氣機(冷房能力14kw、12040kca
l/h ),及以中古、規格不符之東元牌空調氣冷式冰水機組
(機型CPU0603SKF、壓縮機3 個)混充為新品,仍於101 年
2 月22日初驗及101 年3 月5 日複驗後,推由蔡崇和指示其
事務所知情員工葉新田製作內容不實之初驗、複驗驗收紀錄
及竣工圖,再交由蔡崇和、湯國富及葉益男等人簽核。嗣錦
泰公司邱青煒再製作不實「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及「結算
明細表」,並蓋用「錦泰公司」、「邱文華」之印章後,交
由蔡崇和、湯國富、葉益男在監造單位、機關承辦單位主管
、主驗人員欄分別用印,完成工程驗收、結算程序,為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行為,且係違反葉益男、湯國富、蔡崇和等人
為苗栗縣農會處理事務任務之行為,使第三人錦泰公司免於
支付逾期違約金,苗栗縣農會因而喪失可自工程總價扣抵逾
期違約金之利益(錦泰公司遲至101 年4 月18日始將松林廈
冷氣機換裝成日立冷氣機完成,依約應
按逾
期日數,每日以
契約價金總額千分之1 計算逾期違約金),致生損害於苗栗
縣農會之財產利益。
㈣依系爭工程契約約定,錦泰公司於工程驗收合格、繳納保固
保證金,並提出請款單據申請後,俟補助機關撥付款項,苗
栗縣農會始一次無息付清工程款。詎葉益男竟於系爭工程尚
未驗收合格、苗栗縣農會尚未收受全部補助款及錦泰公司就
系爭工程尚有民事爭訟未解決前,無視苗栗縣農會財務困窘
、不具信用部、不得從事貸放款業務,及苗栗縣農會會計課
代理課長許素彩、出納胡文燕之拒絕,與湯國富、邱青緯共
同接續前開背信之犯意聯絡,指示湯國富以員工名義分別於
101 年2 月20日、8 月10日,向苗栗縣農會無息墊借80萬元
及50萬元予錦泰公司;另於101 年4 月26日再以錦泰公司名
義向苗栗縣農會借款(利率百分之2.08)之方式,墊借400
萬元,而為違背葉益男、湯國富為苗栗縣農會處理事務任務
之行為,使第三人錦泰公司得以無息或低廉利息借得苗栗縣
農會所有之530 萬元,致生損害於苗栗縣農會之財產及利益
。
三、邱青煒於系爭工程在100 年11月16日上網刊登招標公告後,
為求第一次開標形式上符合法定三家廠商投標之規定,避免
流標,並為使錦泰公司順利得標系爭工程之目的,另基於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商請與其有犯意聯絡之
舅舅江佳貴及同業黃建禎,分以亘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亘
鴻公司)及順冠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順冠公司)之名義共同
參標(江佳貴、亘鴻公司由檢察官
聲請以
協商程序審結;黃
建禎、順冠公司由檢察官另行緩
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00
年11月30日開標時,致不知情之招標機關苗栗縣農會承辦人
員,誤信亘鴻公司、順冠公司及錦泰公司係各別投標,彼此
間確有正當競爭關係存在,已達三家以上合格廠商,而未為
不開標決標之流標程序決定,進而實質審查,並以亘鴻公司
因未檢附押標金繳納憑據、順冠公司因單獨投標未附空調安
裝業證明,審查結果均為不合格標,最後由錦泰公司順利議
價以底價920 萬元得標承作,以此詐術致系爭工程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
證據能力部分: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葉益男102 年11月13日、湯國富102 年11月13日、王
世瑗102 年11月13日、邱青煒102 年11月13日、蔡崇和102
年11月13日、葉新田102 年11月13日、同案被告郭中位102
年11月13日、陳文彬102 年11月13日、江佳貴102 年11月13
日、
證人黃寶蓮102 年11月13日、張力升102 年11月13日、
胡文燕102 年11月13日、曾志賢102 年7 月3 日、陳月珍10
1 年5 月23日、黃建禎102 年11月13日在調查站之陳述等,
除被告自身之陳述外,均屬被告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
蔡崇和、葉新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而上開被告
及其等辯護人對於前開同案被告或證人在調查站陳述之
證據
能力,均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
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㈢第36頁背
面),而其等在調查站之陳述,並未經檢察官舉證證明有何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第159 條之3 規定所列之事由存
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上開同案被告及證
人等在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檢察官職司追訴犯罪,就
審判程序之訴訟構造言,檢察官係
屬與被告相對立之
當事人一方,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
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
質上均屬
傳聞證據。自理論上言,如未予被告反對
詰問、適
當辯解之機會,一律准其為證據,似有違
當事人進行主義之
精神,對被告之
防禦權亦有所妨礙;然而現階段刑事訴訟法
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必須對於被告之
犯罪事實負舉證之責,依法其有
訊問被告、證人及
鑑定人之
權,證人、
鑑定人且須
具結,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
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
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
乃於修
正刑事訴訟法時,增列第159 條之1 第2 項,明定被告以外
之人(含被害人、證人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於92年9 月1 日施行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7416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所謂
「顯有不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
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
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
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
力,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
證明力如何加以論斷,二者之層次
有別,不容混淆(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 號判決要旨
可參)。經查,葉益男、湯國富(按:單指102 年11月14日
上午8 時44分偵訊筆錄)、王世瑗、邱青煒、蔡崇和、郭中
位、陳文彬、葉新田、江佳貴、黃寶蓮、張力升、胡文燕、
陳月珍及黃建禎等人,受檢察官訊問時,均係以證人之身分
陳述並經具結,此有上開證人之結文各1 紙附卷
可佐,其等
於負擔
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證述,復以具結擔保其供述之真
實性,又未見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尚無顯不可信之情況,
且本案被告及其等辯護人等亦無主張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何對
證人等不法取供之情形,則
參諸上開說明,前開證人等於偵
查中具結之
證言,具有證據能力。
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
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
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
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
告
發人、
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
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
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
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
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
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3 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
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
告發人、
告訴人、
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
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
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
;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 條之3 之
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73號判
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葉益男及其辯護人主張同案被告
湯國富於102 年11月14日上午1 時56分許之偵查中未經具結
供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㈢第36頁背面),惟上開期日檢
察官係以「被告」身分傳喚湯國富,依上開判決意旨,其身
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且湯國富
嗣
經本院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具結作證,並經反對詰問,而被
告葉益男及其辯護人就證人湯國富之偵訊供述有何欠缺可信
性外部保障之情形,復未具體陳明,亦未提出其他證據
佐證
,依上開說明,湯國富前開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
雖屬傳聞證據,惟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本院認亦具有證據
能力。
四、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
審酌該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作為
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除上開
被告及其辯護人等有爭執之部分外,其餘本判決所引用之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被告葉益男、湯國
富、邱青煒、蔡崇和、葉新田及其等之辯護人,均同意作為
證據使用,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
之情事,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前開規定,應認該
等
供述證據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五、另其他經本案引用之非供述性之
物證,均係以該等證據本身
作為證明方法,均非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
為之陳述,並
非供述證據,自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適用
。從而,審酌上開證據之取得過程中,並無公務員違法取得
證據之情況存在,本院亦認為下列證據係屬本案犯罪事實證
明所必要,認均得採為本案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犯罪事實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業據被告邱青煒於審
理時坦承在卷(見本院卷㈢第127 頁背面),核與同案被告
亘鴻公司代表人江佳貴、錦泰公司代表人邱文華、證人即順
冠公司代表人黃建禎等人,於偵查或審理時供、證述內容(
見本院卷㈠第134 頁、卷㈢第33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苗栗地檢署】102 年度偵字第6146號卷【下稱偵字
6146號卷】㈦第39頁至第40頁)均大致相符,並有系爭工程
契約書、苗栗縣農會(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
表、苗栗縣農會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100 年11月16
日系爭工程公開招標公告、100 年12月5 日決標公告、順冠
公司投標資料、工程採購投標審查表、亘鴻公司投標資料、
工程採購投標審查表、錦泰公司投標資料、工程採購投標審
查表(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機動工作站卷【下稱調查卷】㈢
第2 頁至第42頁、第43頁至第80頁、第81頁至第85頁、第89
頁至第90頁、調查卷㈡第35頁至第95頁)等附卷
可稽,
堪認
被告邱青煒於審理時
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二、關於犯罪事實二背信罪及業務上登載不實罪部分:
訊據被告葉益男固坦承自99年3 月26日起到101 年12月21日
擔任苗栗縣農會總幹事,知悉系爭工程需適用政府採購法規
定,且工程驗收紀錄記載,錦泰公司在101 年1 月30日竣工
確有不實等語;被告湯國富承認自90年底起至102 年6 月1
日,擔任酪農加工廠廠長,邱青煒、陳榮文等人確實曾在10
0 年9 月間到加工廠辦理廠區測量及建物繪製,並由邱青煒
、陳榮文協助蔡崇和製作預算書及招標須知等語;被告邱青
煒承認為錦泰公司實際負責人,與葉益男是軍校同學,100
年9 月間曾與陳榮文等人同往苗栗縣農會現場勘查,並將已
經施作完畢範圍、面積、數量等等指出來予蔡崇和建築師測
繪等語;被告蔡崇和固坦承係透過邱青煒的介紹,而認識農
會總幹事葉益男等語;被告葉新田則承認係蔡崇和建築師事
務所的設計師等語。惟上開被告均否認有如事實欄二所示之
背信或業務上登載不實之
犯行,分別辯稱如附表一所示。本
院查:
㈠被告葉益男於99年3 月26日起至101 年12月21日止擔任苗栗
縣農會總幹事,湯國富則自90年底至102 年6 月1 日止擔任
酪農加工廠廠長,
彼等均係受苗栗縣農會全體會員之委託,
為苗栗縣農會處理會務事務之人,此業據葉益男、湯國富二
人於偵查及審理時均供承無誤。詎100 年2 月、100 年7 月
間,葉益男乃透過苗栗縣政府向農委會提報「苗栗縣農會酪
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改善計畫」及「苗栗縣農會100 年度振
興計畫」,農委會分別於100 年8 月19日核定「養牛產業結
構調整計畫」、同年9 月30日核定「苗栗縣農會100 年度振
興計畫」,由農委會及苗栗縣政府共同補助苗栗縣農會合計
7,118,628 元,苗栗縣農會因而於100 年間發包系爭工程,
該工程費用除上開補助款外,僅需自籌配合款2,457,625 元
。因系爭工程受政府機關補助金額已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亦在公告金額以上,故依政府採購法第4 條規定
,該工程採購及驗收均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嗣苗
栗縣農會系爭工程負責發包承辦人王世瑗於100 年10月4 日
簽請辦理該工程設計規劃前置作業,葉益男於100 年10月5
日簽核指示「已委外,請協助辦理」等語,並將工程規劃設
計監造、繪圖,分別交由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蔡崇和建築
師事務所及崇尚公司辦理,且費用均在10萬元以下。其後工
程於100 年11月16日上網公開招標、11月30日開標結果由錦
泰公司以底價920 萬元得標,苗栗縣農會並於100 年12月間
與錦泰公司簽立系爭工程契約書。其後,監造單位蔡崇和建
築師事務所發函予苗栗縣農會,表示錦泰公司已於101 年1
月30日申報竣工,預訂於101 年2 月10日辦理竣工查驗,王
世瑗收受上開函文後,即於101 年2 月6 日擬陳表示「現場
仍有零星工程是否屬完成竣工,請核示」,湯國富於101 年
2 月7 日簽核指示「預定101 年2 月15日辦理驗收」、葉益
男亦簽核「如擬」。101 年2 月22日系爭工程辦理初驗,驗
收紀錄記載「未逾期,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有不符情形
,限期於101 年3 月5 日改善」,嗣於101 年3 月5 日辦理
複驗,工程驗收紀錄記載「未逾期,初驗缺失項目已改善竣
工,符合契約規定,同意驗收」等,有關本案文
書證據及葉
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王世瑗等人行為之時序情
節,有如附表二
所載之文書附卷
足稽,被告及其等辯護人於
準備程序時對此部分均不爭執(見本院卷㈢第37頁至第44頁
),
堪認屬實,先予敘明。
㈡關於葉益男、湯國富均明知系爭工程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
理,析述如下:
⒈葉益男於偵查時具
結證稱:我認識邱青煒,我們是國防醫學
院衛生勤務班的同學,認識20幾年的老同學,系爭工程前,
我並不認識蔡崇和,是因為縣農會對於工程的部分不是很瞭
解,邱青煒才介紹蔡崇和給我認識…系爭工程的預算費用是
9,576,253 元,農委會及苗栗縣政府補助款合計7,118,628
元,補助過半,是需要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等語(見偵字6414
號卷㈢第151 頁背面、第152 頁背面)。湯國富於偵查時供
稱:系爭工程採購業務是王世瑗承辦,我是直屬長官,我把
業務交給王世瑗的時候,他有跟我提到該案須依政府採購法
進行發包程序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72頁)。堪認葉益
男及湯國富於偵查時已坦承,均知悉系爭工程需適用政府採
購法規定辦理。
⒉再者,王世瑗於偵查中亦證稱:系爭工程農委會與苗栗縣政
府補助款項核計過半,就需要依政府採購法來處理,這件事
葉益男和湯國富都知道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212 頁)
。另依農委會100 年8 月19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
第七點,即表示「本計畫各項補助之採購,若有適用政府採
購法,應請依法辦理後,再依規定付款」(見調卷㈠第25頁
、第26頁)。佐以卷附王世瑗於100 年5 月25日在苗栗縣農
會所為內部簽呈(見苗栗地檢署102 年度他字第421 號卷【
下稱他字421 號卷】第21頁至第22頁),亦載明「『苗栗縣
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改善計畫』之預算執行程序,經
請教苗栗縣政府發包中心主任林茂山後,計畫內擬購設備與
施作工程清單之項目內容等,應遵照政府採購法之有關規定
…本案預算來源係屬政府補助經費,應依政府採購法上網公
告招標,否則計畫案工程未來無法執行」等語,經湯國富簽
核,葉益男亦於100 年5 月27日指示「如擬」。足見葉益男
、湯國富早於100 年5 月27日,即知系爭工程應適用政府採
購法,故湯國富事後於本院審理時改稱不知道系爭工程應適
用政府採購法云云,顯係事後
卸責之詞。
㈢關於系爭工程於100 年6 、7 月間內定由邱青煒施作,嗣葉
益男、湯國富並指示蔡崇和於製作系爭工程招標文件時,將
邱青煒於100 年3 月間先行施作「挑高外包裝區天花板更新
」等項目納入,共同製作不實之工程預算書等節,有下列證
據為證:
⒈葉益男於審理時供承:係廠長湯國富建議我說,要把邱青煒
先前做的部分工程,納入系爭工程的設計內容裡,後來我請
湯國富去與蔡崇和聯繫這樣做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87 頁背
面)。湯國富於偵查時亦證稱:(問:你在調查站筆錄提到
正式包發前,邱青煒有到工廠做確認、多次和你聯繫,是否
實在?)實在。(問:當時知否邱青煒的身分?)知道,他
是葉益男的同學,葉益男上任沒多久,就介紹認識邱青煒。
(問:是否葉益男有向你暗示邱青煒公司可以承包工程?)
有講過,葉益男暗示工程要交給邱青煒承包等語(見偵字61
46號卷㈢第73頁至第74頁)。王世瑗於偵查中亦稱:我不清
楚葉益男是否已經有屬意的廠商承包系爭工程,我是後來才
知道葉益男和邱青煒是軍中同學,葉益男到任前,邱青煒經
營的錦泰公司未承攬苗栗縣農會大小工程,但葉益男到任後
,邱青煒就陸續承包苗栗縣農會的工程等語(見偵字6146號
卷㈢第213 頁)。
⒉邱青煒於偵查時證稱:我最早認識葉益男,他是我於國防醫
學院衛勤專科班的同期同學,他於100 年間開始擔任苗栗縣
農會總幹事;湯國富是酪農加工廠的廠長,我與他是於葉益
男擔任總幹事後介紹認識,有時候我們餐聚葉益男會找他來
。我有承攬系爭工程,係於100 年6 月間葉益男向我表示想
要申請經費整修酪農加工廠,還要把倉儲區改建成販賣區,
想要找在公共工程有經歷的建築師,比較了解整個流程。當
時葉益男說有跟上級單位申請經費,他跟我說若當年度沒有
執行會被收回,他覺得很可惜,請我介紹建築師幫他做設計
規劃,我就跟他介紹蔡崇和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0
頁背面);100 年9 月、10月間進行現場勘查及繪製圖說時
,陳榮文會在場是我約的,因為本案內含冷氣空調安裝,葉
益男希望讓我承攬本案。…我從100 年3 月就幫加工廠做了
一些裝修工程,錢都還沒有拿到,如果有標到這個案子他們
就會把我已經做好的工程加進去,如果我沒有標到就等之後
我再跟得標的廠商談。我找了陳榮文進來,是我本來計劃要
在得標後,將冷氣空調部分分包給陳榮文製作,葉益男有跟
我表示,我跟他是同學由我來做,他比較放心…(見偵字61
46號卷㈡第111 頁背面至第112 頁);因為苗栗縣農會酪農
加工廠有老舊、漏水的情形,湯國富約於100 年3 、4 月間
起,請我進廠修繕,但我於10月份施工完成後,湯國富卻告
訴我沒有錢可以支付我的工程款,湯國富要我跟蔡崇和協調
,要蔡崇和將我施作的部分,編列在本案的施工項目中,等
我得標後,就可以以本案的工程經費請款。我先行施作的項
目有「挑高外包裝區天花板更新工程」的編號5.1 至5.4 ,
「舊廠區設備空間改善及修繕工程」中「玻璃區設備空間改
善及修繕工程」的編號1.5 至1.15等項目,總共施作金額約
60萬餘元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6 頁背面)。
⒊蔡崇和於偵查時則稱:我現職是建築師,我有參與系爭工程
之規劃、設計、監造…邱青煒曾找我去葉益男辦公室談,因
邱青煒與葉益男是舊識,這個廠房整修有需要規劃、建議,
所以找我去設計,在設計階段邱青煒跟我去葉益男辦公室瞭
解哪個地方需要設計、規劃,我看了之後,在9 月才知道縣
農會預算約900 多萬。補助款是在9 月才正式核准的,8 月
份我只知道是幾百萬,但不知道是900 萬,但那時候就有提
到要將邱青煒先行施作的工程經費納入施作預算內。邱青煒
為何先行施作本項工程項目,這我不瞭解,事後邱青煒有說
是農會請他幫忙先做的,工程發包前一般是按照實作項目在
預算書內計算,如果是別人得標也是要邱青煒的部分先扣下
來,其他部分才給別人施作。(問:你知道這個工程有要內
定給邱青煒的錦泰公司做?)業主農會他們應該有這個默契
,因為邱青煒本來就在做一些農會的修繕,所以一有機會,
就會補給他,我覺得葉益男及湯國富與邱青煒比較好,應該
是有這個想法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254 頁、第259 頁
)。
⒋綜合以上證述,可知葉益男早於100 年6 月間即將系爭工程
相關訊息告知邱青煒,並向邱青煒表示希望系爭工程由其施
作伊比較放心等語,嗣葉益男並將上情告知湯國富,甚且葉
益男竟依湯國富提議,推由邱青煒與蔡崇和聯繫,再由蔡崇
和於100 年9 月、10月間,將邱青煒在100 年3 月間先行施
作之「挑高外包裝區天花板更新工程」中編號5.1 至5.4 、
「舊廠區設備空間改善及修繕工程」中「玻璃區設備空間改
善及修繕工程」的編號1.5 至1.15等項目,均納入系爭工程
設計及發包項目內。此有卷附邱青煒於102 年11月13日偵訊
時當庭承於100 年3 月間先行施作項目如「苗栗縣農會詳細
價目表」勾選部分(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03 頁)為證。又
農委會係於100 年8 月19日、9 月30日始核定補助款,承辦
人王世瑗則於100 年10月4 日以內部簽呈表示系爭工程擬計
畫先辦理規劃設計委外作業,可知葉益男係於農委會尚未核
定補助款及承辦人尚未簽辦系爭工程規劃設計發包前,即內
定由邱青煒施作系爭工程,嗣將邱青煒於100 年3 月間先行
施作「挑高外包裝區天花板更新」等項目納入製作不實之預
算書,上開事實邱青煒、湯國富及蔡崇和亦均知情,且分別
參與聯繫或製作不實預算書等部分之犯行,要屬明確。
㈣關於系爭工程設計規劃監造均未辦理公開招標,或邀請三家
以上廠商比價、議價等程序,葉益男即決定由蔡崇和負責承
作,並為使蔡崇和能順利取得設計規劃監造費用,與湯國富
、蔡崇和謀議後,將標案一分為三,且金額均在10萬元以下
,再交由承辦人王世瑗簽辦等節,茲說明如下:
⒈葉益男於審理時證稱:100 年5 月25日王世瑗上簽後,我才
去請邱青煒幫我找有沒有熟識的建築師,後來我就自行決定
由蔡崇和去做初步規劃、設計,之後再與湯國富、蔡崇和討
論後,將設計規劃監造分成三個標案,金額均在10萬元以下
,交由蔡崇和承作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98 頁背面至第199
頁)。另偵查中證稱:系爭工程之設計監造繪圖分由三家公
司議價,其原因是因蔡崇和在統包階段就先做了一些初步的
繪圖設計,所以我本來就覺得該給他一點應得的報酬,另外
本案有結算時間壓力,所以用10萬元以下金額而無需用公開
招標的方式,才會產生這樣的模式。其實張力升建築師只是
掛名,崇尚公司名義雖是蔡崇和的父親,但實際負責人是蔡
崇和,所以這三個標案的實際負責人都是蔡崇和。這個模式
的決定,當初是由蔡崇和提議,我與湯國富討論後決定。出
發點是因為時間緊迫,避免及擔心預算被收回…本案工程設
計、監造、繪圖因為時間因素為免流標,及希望蔡崇和獲得
此部分款項,而有前開行為,涉嫌迴避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
規範,我承認,但是我覺得我只是把原來統包的部分拆成三
個部分給了蔡崇和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156 頁背面、
第157 頁背面至第158 頁)。
⒉湯國富於偵查中亦證稱:(問:就工程案關於交由何人承包
部分,總幹事葉益男有無特別指示?【提示調查站筆錄】)
如調查站筆錄所述,但時間不精確【其於調查局係稱:…有
一天,葉益男叫我到他的辦公室,介紹蔡崇和建築師給我認
識,並向我表示『蔡崇和建築師可以協助我們』。後來大約
於100 年9 月間,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的葉小姐就打電話來
跟我們約時間,並至加工廠現場勘查,之後即由蔡崇和規劃
本案的施作項目,並協助王世瑗製作招標規範及相關文件。
一般明理人聽到老闆這樣講,就應該知道是什麼意思,我們
的人事權都在總幹事手上,做下屬的不能這麼白目等語,見
偵字6414號卷㈢第31頁背面至第32頁】。(問:葉益男向你
講說蔡崇和建築師可以協助是何意?)統包方式他很熟,因
為採購法我們不懂,他可以協助我們設計和規劃。(問:葉
益男講的含義是指示你把標案設計規劃、監造交由蔡崇和建
築師承包?)是。…招標文件、契約文件、工程圖說都是委
外給蔡崇和建築師製作,這部分沒有用標案方式發包,但有
付費,因為經費未超過10萬元,工程因為不能用統包,就回
復為設計監造一個標、施作一個標案,而本案會在發包過程
中把設計、監造切割開來,就是依葉益男指示做…。這三個
設計標、測量標、監造標實際上都由蔡崇和得標,設計標依
契約文件上看是張力升得標,那是蔡崇和說要以張力升名義
簽約,但實際是蔡崇和承包…葉新田有到廠區做測量,當時
就有口頭上講好要把測量、監造、設計交由蔡崇和得標,他
們開始測量時,苗栗縣政府及農委會補助款部分已有口頭上
講會准,但尚未收到補助款核定文…設計標、測量標、監造
標廠商的報價單是蔡崇和本人或葉新田來廠區測量時,一併
交給我的,我再交給王世瑗。這個三個標案的簽核過程,我
記得是先講好,拿報價單給我,王世瑗事後再簽擬發包的簽
呈,報由葉益男核准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72頁背面至
第74頁);(問:本案的設計名義上是張力升建築師,但實
際上是由蔡崇和及葉新田製作,繪圖名義上是由崇尚公司,
但實際上是蔡崇和製作,監造也是蔡崇和,也就是將設計、
繪圖、監造拆成三家公司,但實際上都是蔡崇和製作,每個
標案都在10萬元以下,以迴避政府採購法?)就是葉益男與
蔡崇和討論,因為統包不行了,所以他們用上開方式,又可
以使蔡崇和拿到錢,而且又快速,我知道他們的討論過程,
我也沒有反對的表示。(問:相關的簽辦資料,是你拿給王
世瑗去辦的?)是。(問:你在交辦給王世瑗,有對他說明
或者他有質問你?)我沒有對他說明,我只是對他說是上面
交待的,他有無質問我,我忘記了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
第80頁背面)。於審理時復證稱:系爭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分
開標案,且金額均在10萬元以下這件事我知道,這是葉益男
和蔡崇和討論出來的,因為蔡崇和要請款,沒有辦法請款,
東西已經做出來了,也不可能去造假說再一次公告,不得不
這樣做…本來應該在還沒有規劃設計前,要去做訪價、議價
動作,或公告招標來做這個事情,但還沒有公告發包前,蔡
崇和就已經把測量設計的相關資料做好,設計圖也做好交給
我們了…當初王世瑗於100 年10月4 日有簽要委外…他有勸
說要做比價、議價,但東西做出來了,再去辦發包更是違法
,這一開始就錯了…(問:這個部分你有沒有參與討論?)
就是他們要開發票的時候,總幹事葉益男有找我上去,還有
蔡崇和有在場,他說只有這樣做,我說我也沒有意見,因為
已經
錯誤造成了,不能夠另外去做假動作,不然等於是
偽造
了。(問:王世瑗再去處理後續的程序?)他就把那收據拿
出來簽出來而已。(問:這些資料是你拿給王世瑗的?)是
我交給他沒有錯。(問:你有跟他講說這個案件要拆開,把
設計跟監造拆開來,然後金額在10萬塊以下?)我就說發票
已經3 張了,我說這個就簽出來,這樣子而已。(問:葉益
男跟蔡崇和討論完叫你上去,跟你指示說要這麼做的時候,
王世瑗有沒有在場?)他沒有。(問:所以一定要有個人告
訴他這麼做,那是你還是葉益男?)我只是交給他。…(問
:所以這個部分就是你跟王世瑗接觸,葉益男有沒有直接跟
王世瑗接觸?)沒有。(問:先前是誰說要給蔡崇和建築師
事務所去做測量、設計、監造這些事情?)總幹事葉益男。
(問:葉益男指示的?)對。(問:這個案件統包到駁回之
前,其實就已經開始做相關的事情了?)就測量,有先做測
量。(問:後來統包不准之後,你們才分開來,把設計、監
造跟施做這個部分拆開來做,然後再上網公告?)是。(問
:這個都是葉益男指示的?)對。(問:葉益男找蔡崇和他
們進來做的?)對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56 頁背面至第160
頁)。
⒊蔡崇和偵查中亦證稱:本件發包方式最後沒以統包方式辦理
,原因是縣農會有向縣政府請示,上級建議不要以此方式,
避免一些圖利的嫌疑,後來上面就沒同意,最後勞務歸勞務
、設計歸設計、工程歸工程,都分開了。張力升建築師事務
所設計費用96,800元,崇尚公司費用84,000元,二筆共188,
000 元,是補足我事前先行進行設計規劃而發包給我的勞務
標案。本案原先是想以統包方式,統包是以一般費率計算,
如果拆開的話,因我們之前已經先行設計圖面,所以這部分
勞務設計規劃如果獨立出來公開的話,我們不一定拿得到,
所以就以限制性10萬元內處理,就由我的崇尚公司、張力升
事務所作為得標廠商,這是前置作業部分等語(見偵字6146
號卷㈡第254 頁背面至第255 頁)。於審理時證稱:大概在
9 月份以後,知道統包這一條路不可行,大家就有討論後續
要怎麼來處理,如果要回歸到兩階段,勢必時間來不及,也
就是說設計監造一包、施工一包,作業時間也來不及…農會
這邊的意思就是說既然我都做了,也不希望我做白工,所以
能不能我就整個案子可以接續下去,就是以縣農會本身的招
標機關的權限去處理,以10萬元以內用限制招標方式,那一
次討論有葉益男、湯國富在場,我忘記邱青煒有沒有在場,
不過我之前就有跟邱青煒討論過這件事等語(見本院卷㈤第
32頁背面至第33頁)。
⒋邱青煒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有承攬系爭工程,係於100 年6
月間葉益男向我表示想要申請經費整修酪農加工廠,還要把
倉儲區改建成販賣區,想要找在公共工程有經歷的建築師,
比較了解整個流程。當時葉益男說有跟上級單位申請經費,
他跟我說若當年度沒有執行會被收回,他覺得很可惜,請我
介紹建築師幫他做設計規劃,我就跟他介紹蔡崇和。我約一
個飯局請他們2 人吃飯,湯國富也有來,因為湯國富對案子
的內容需求比較了解,葉益男可能沒那麼了解,那天吃飯蔡
崇和就有答應要做設計監造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1
頁)。據我所知,本案實際的設計及監造廠商都是蔡崇和負
責,我是後來上網才知道本案的設計廠商是另由張力升建築
師事務所得標,但案子還沒有招標,蔡崇和就在設計了,他
一開始做統包的時候就把東西都初步設計好了。至於何時進
行現場勘查,我記得在100 年9 、10月間,第一次去做現場
勘察的時候還沒有招標,不是葉益男就是蔡崇和安排的,由
加工廠廠長湯國富,陪同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葉新田、陳榮
文及我本人,一起到現場勘查,湯國富向葉新田說明施工需
求,再由葉新田依現場勘查狀況繪製圖說,總共去現場勘察
約有三次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1 頁背面)。另證稱
:經提示系爭工程設計圖說,這整份圖說我都有看過,本案
是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負責實際設計,圖說也是蔡崇和事務
所的葉新田畫的,張力升建築師只是掛名設計單位,他並沒
有實際設計,因為圖說蔡崇和那邊要辦理統包的時候都設計
好了。現場繪製及測量的費用都要給蔡崇和,因為都是蔡崇
和做的,張力升都沒有到過現場,而本案監造也是蔡崇和負
責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2 頁背面)。
⒌王世瑗於偵查時證稱:當時為何會在工程招標前,就先將設
計標發包給張力升建築師,這部分應該是湯國富或葉益男決
定的,我上一級長官是湯國富,所以都是湯國富交給我的…
100 年10月4 日簽呈中敘明「簽請委外代執行規劃設計」,
這部分是早就已經規劃完後我才簽的,但張力升、蔡崇和建
築師事務所及崇尚工程的部分,都不是我接洽的,會由我上
簽是湯國富廠長叫我上簽的,因為整個工程都是我在發包…
我在上簽呈時就已經有報價單,另外案件的合約書也是湯國
富廠長拿給我的…崇尚公司及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的報價單
,是湯國富一起拿給我的,我記得這二份是一拿到之後馬上
就上簽,也是湯國富指示我上簽的,金額部分也是照湯國富
給我的報價單擬簽的,湯國富就說照上面報價單上簽;張力
升建築師事務所報價單與100 年10月3 日契約書,應該是湯
國富給我的,我跟廠商都沒有聯絡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
第212 頁背面至第213 頁)。
⒍從而,依上開被告等
人證述,可知葉益男於王世瑗100 年5
月25日上簽表示需有設計規劃前置作業後,即委請邱青煒代
為介紹相熟的建築師,嗣經邱青煒安排餐會介紹蔡崇和予葉
益男認識,葉益男即於該次飲宴中口頭與蔡崇和協議,將系
爭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作業交由蔡崇和承作。惟原計畫係以
統包方式發包,因苗栗縣政府反對而作罷,但因以公開招標
方式,蔡崇和未必能獲取標案,則先前已進行初步規劃設計
即無法取得報酬,葉益男與蔡崇和、湯國富討論後,乃決定
分為設計規劃、監造、繪圖共三個契約,且總價均壓低在各
10萬元以下,藉此規避政府採購法規定,再推由湯國富將蔡
崇和所交付報價單、契約書等交予不知情王世瑗簽辦,使蔡
崇和因而獲取該工程設計規劃監造費用等事實,亦堪認定。
㈤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及蔡崇和於審理時固均否認前開「
內定」犯行,並分別以前詞置辯(參附表一所示)。惟此部
分事實業據前開被告等於偵查時證述明確,雖其等於審理時
均
翻異前詞,改稱並無「內定」乙事,然查:
⒈依證人陳榮文於偵查中證稱:邱青煒於100 年9 月間有與我
聯繫,他告訴我苗栗縣農會有一個空調的案件,要請我幫忙
,我有過去看並幫忙設計規劃。我們就一起到苗栗縣農會造
橋的加工廠拜會廠長,寒喧一下,接著他們的員工帶我們去
參觀工廠,並提出他們的需求,我就針對空調的部分進行規
劃,並提供幾個方案供他們參考,並將這些資料e-mail給邱
青煒及蔡崇和。當時在場的有我、邱青煒和蔡崇和的一名女
員工,後來在開標前,邱青煒有問我有沒有空調承裝或安裝
公業的會員資格,我說我沒有,他要我幫忙介紹,我就介紹
國昌公司給邱青煒,後來我就沒有參與了等語(見他字421
號卷第116 頁背面)。並有卷附榮衍公司於100 年9 月17日
、9 月20日分別提供就苗栗縣農會現場
履勘後製作之設備配
置圖、系統圖及報價單予邱青煒之資料(見偵字6146號卷㈠
第38頁至第39頁、第40頁至第42頁)。且上開資料復與卷附
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就系爭工程所為設計圖說AC02、AC03,
及工程預算書詳細價目表中1.1 至1.4-7 等,僅單價有所提
高,其餘內容均相同等節,亦據證人陳榮文於偵查時證述
綦
詳(見他字421 號卷第117 頁)。可知邱青煒於100 年9 月
間(即系爭工程尚未公開招標前)即邀約有空調、水電專長
之陳榮文到酪農加工廠現場,與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員工一
同會勘,由農會提出需求後,就空調部分製作圖說及報價單
等節。則邱青煒事後改稱其前往酪農加工廠會勘,只是指出
伊所施作的範圍,避免重複納入預算書內云云,應非事實。
⒉次查,王世瑗於偵查中明確證稱:照理而言,如果一般低於
10萬元金額也會找廠商比價,就我而言,我會找三家比價,
我會簽有三家報價單,也會說明廠商報價多少,建議由哪家
廠商施作,這部分我在上簽時,因為湯國富是我上級長官,
他叫我簽出來,我就簽出來,他拿給我的時候已經有特定人
,有的有簽約,有的像測量就早已經做好了,又不能找廠商
,所以照簽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213 頁背面)。可知
系爭工程規劃設計監造等發包作業,並未辦理公開招標、比
價、議價等程序,於承辦人王世瑗100 年10月5 日簽請委外
前,或已與特定人簽約,或部分作業已委由特定人製作完畢
之事實。另依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100 年9 月份行事曆及摘
要所示(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6頁),蔡崇和「於100 年9
月8 日與邱青煒相約討論縣農會案」、「100 年9 月12日處
理苗栗縣農會預算」、「100 年9 月14日看縣農會現場,修
改蠶絲觀摩場空調及電力預算」、「100 年9 月20日下午處
理縣農會空調」、「100 年9 月23日下午與縣農會總幹事見
面,晚上聚餐」,復
參酌蔡崇和於審理時證稱:「100 年6
月20日星期一回苗栗與邱青煒及縣農會友人聚餐」、「100
月年7 月15日星期五與新田討論造橋將軍牛乳廠、觀摩廠圖
面」、「100 年7 月19日星期二晚上與邱青煒見,討論造橋
牛乳加工廠整修工程統包流程」等內容均屬實,印象中100
年6 月20日聚餐時葉益男、湯國富都有在場,另行事曆記載
「100 年8 月25日星期四16點30分與新田到縣農會看現場,
晚上與邱青煒、台肥主管等人餐」,這一天我與葉新田確實
有去看現場…依據上開行事曆的記載,我大概於100 年6 月
間就開始跟縣農會討本案相關工程內容等語(見本院卷㈤第
26頁背面至第28頁)。
⒊據邱青煒於偵查中所述,邱青煒係應葉益男要求,約一個飯
局請葉益男、蔡崇和吃飯,湯國富也有來,因為湯國富對案
子的內容需求比較了解,葉益男可能沒那麼了解,那天吃飯
蔡崇和就有答應要做設計監造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
1 頁),對照上開蔡崇和行事曆記載及其證述足知,早於10
0 年6 、7 月間葉益男即內定由邱青煒負責施作系爭工程,
由蔡崇和負責工程設計規劃及監造,且此事湯國富亦早就知
情。則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於審理時辯稱並無
內定乙事,均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㈥按政府採購法第18條規定:「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
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本法
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
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
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
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
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第19
條規定:「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0條或22條的規定,可以採
取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外,一律均應以公開
招標方式辦理。」,至所謂之「公告金額」,於88年5 月27
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後,凡採購金額達該法第13條第1 項及第
23條所規定「公告金額」者,必須公告並採公開招標方式辦
理,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工程企字第880440號、0000000 號函分別參照),自89
年1 月1 日起
迄今,訂為100 萬元,即金額在100 萬元以上
之工程,應採公開招標。然其金額已逾上述公告金額10分之
1 ,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 條第1
項、第6 條規定,除有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 項各款情形者
,得由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
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且不
得意圖規避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而分批辦理前述採購(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會100 年I1月9 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釋意旨參照)。本案葉益男、湯國富於系爭工程發包前即
內定由邱青煒承作,由蔡崇和負責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並
將邱青煒於100 年3 月間先行施作部分工程,納入系爭工程
發包項目內,共同製作不實業務上文書即工程預算書。另原
計畫統包遭到苗栗縣政府否決後,為期系爭工程設計規劃監
造等作業能如原謀議內容,繼續交由蔡崇和承作,刻意將工
程設計規劃及監造切割為三個標案,且金額均低於10萬元以
下,而未辦理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取得三家以上廠商
比價或議價程序,即私下指示知情之湯國富將報價單、契約
書交由不知情王世瑗簽辦,則葉益男、湯國富及蔡崇和前開
所為,顯然規避政府採購法、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
標辦法等規定,使其他廠商未能獲得公平競爭機會無從競標
,苗栗縣農會亦無從透過投標廠商為實質競價之方式以節省
公帑,而生損害於苗栗縣農會之財產利益。
㈦關於不實驗收部分(即犯罪事實二㈢部分):
⒈查
起訴書所指與驗收有關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乃初驗、
複驗驗收紀錄、竣工圖、結算驗收證明書、明細表等,均分
別為葉新田、邱青煒所製作,再交由相關人士核章
等情,此
據葉新田於偵查及審理時供承在卷,並有上開文件附卷
足憑
,核上開文件內容可知各係蔡崇和建築師承作系爭工程之監
造、協助驗收,錦泰公司承作系爭工程等工作所為之文書,
各屬於建築師事務所員工葉新田、建築師蔡崇和、錦泰公司
實際負責人邱青煒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甚明。其中「101 年
2 月22日驗收紀錄」記載「完成履約期限101 年1 月30日,
履約有無逾期:未逾期」,「101 年3 月5 日驗收紀錄」記
載「完成履約期限101 年1 月30日,履約有無逾期:未逾期
,驗收經過:由主辦單位廠長及相關承辦人員,會同監造單
位及承包廠商,依初驗缺失項目已改善竣事,符合契約規定
,同意驗收。驗收結果:與契約、設備、規格規定相符」。
另「竣工圖」關於「空調設備規範-氣冷變頻冷暖室外機組
規範」備註欄登載「日立」,「氣冷式冰水機組設備規範」
備註欄登載「堃霖」。而「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亦記載「
實際竣工日期:101.01.30 ;履約逾期總天數:0 ;驗收意
見:核准驗收」,所附「結算明細表」第6 頁「1.1-1 氣冷
冰水主機…壓縮機×4 組」,暨第26頁「4.1 一對一分離式
冷氣(壁掛式)、冷房能力:14kw(12000kcal )」等語,
有
上揭文書原件
扣案可證(見調查卷㈣第35頁至第39頁、第
44頁、第54頁、第146 頁、第149 頁),故前開文書是否有
登載不實之情形,自應視系爭工程關於「空調設備」、「氣
冷式冰水機組設備」項目之安裝品項,於複驗時是否與契約
約定相符,及錦泰公司有無於101 年1 月30日申報竣工日時
,已實際施作完畢為斷。
⒉經查,上開「空調設備」項目並未於101 年1 月30日前施作
完成,且於101 年2 月22日初驗及101 年3 月5 日複驗時,
冷氣主機及冰水主機之品項與竣工圖、結算驗收證明書記載
品牌、規格均不符,此據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
等人證述明確,詳如下述:
①葉益男於偵查時具結證稱:(問:根據相關資料顯示,以及
所有人的說法,其實竣工時還沒有完工?)對。(問:不論
是101 年2 月22日的初驗,還是3 月5 日複驗,當時你們裝
的都是松林廈的冷氣及東元的淨水機,但你們的驗收記錄實
際上是記載日立的冷氣及堃霖的淨水機?)是的等語(見偵
字6146號卷㈢第157 頁)。另邱青煒於偵查時亦證稱:本案
工程竣工日期是101 年1 月30日,但是就空調部分竣工日期
是101 年2 月2 日後2 、3 天才完工…驗收記錄上記載冷氣
機是日立,淨水機是堃霖,但實際上安裝的是松林廈冷氣及
東元的淨水機,這個案件後來有做冷氣機及淨水機的更換等
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20 頁)。
②湯國富於偵查中供稱:(問:自整個空調設備來講,有空調
設備、冰水機二個設備,相關採購是否要有材料送審書送交
監造單位審核?)是。(問:空調設備機具的安裝所有流程
?)直接提交監造人審核,依規定監造人要有同意或不同意
之決定回覆,廠商才能安裝。(問:自調取之資料來看,有
關王世瑗2 月2 日簽呈,當時材料送審書尚未經過監造人審
核通過?)是。(問:以2 月2 日當時來講,機器已安裝否
?)應該是有裝上去了,我不太確定。(問:監造人對於廠
商提交之材料送審書有無審核通過?)沒有,裝上去時未發
現機型和圖說不符,但到2 月2 日之後才發現規格不符,王
世瑗去看才發現規格不符,監造人最終都沒有蓋章,要問王
世瑗比較瞭解,是他在處理。(問:實際上整個工程竣工是
何時?)是在1 月30日以後才全部完工,實際日期記不得等
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75頁背面);(問:本案的竣工日
是101 年1 月30日?)是。(問:但是空調的部分到2 月初
才做完?)對。(問:另外當時裝上去的冷氣是松林廈、淨
水機是東元的,可是驗收紀錄卻記載冷氣是日立、淨水機是
堃霖?)對。(問:當時驗收紀錄所記載的沒有逾期、竣工
圖說、日期、規格、符號其實都是不實的?)有部分是不實
的。(問:101 年2 月22日的初驗的主驗是葉益男,3 月1
日複驗的主驗是你?)對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81頁)
。
③蔡崇和於偵查中亦證稱:本件竣工日101 年1 月30日,但尚
有一些項目沒完成,主要是空調部分沒完成。空調是錦泰公
司及國昌公司得標,他們是聯合承攬,施作到工期快到前,
空調部分都還沒進場,邱青煒有告訴我說好像國昌跟他的報
價談不攏,後來他想要換淨寶公司承作。…竣工圖說空調設
備部分,冷暖變頻空調、冰水主機分別註記日立跟堃霖,與
現場實際裝設松林廈冷氣、東元冰水機組品牌是不一樣的,
因為湯國富、王世瑗驗收有意見,所以這部分一直沒有通過
,後來我、王世瑗、湯國富討論結果,還是希望承包商換成
竣工圖上寫的日立、堃霖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255 頁
)…本案的竣工日期是101 年1 月30日,但是其實空調的部
分並未施作完,當時施作的冷氣是松林廈、淨水機是東元,
與101 年2 月22日及3 月5 日驗收所記載的日立及堃霖不同
;(問:身為監造單位就整個驗收的紀錄,還有工程結算驗
收證明書為不實的記載,涉嫌刑法業務登載不實,是否承認
?)這是我們配合業者的行為,我會負起我應該負的責任等
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259 頁)。
④由上開葉益男等人所述內容,可知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
及蔡崇和於偵查時均
自承,錦泰公司於101 年1 月30日時,
就系爭工程關於「空調項目」尚未完成,且101 年2 月22日
初驗及101 年3 月5 日複驗時,現場實際安裝之冷氣機及冰
水主機之廠牌、規格,與竣工圖、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均不
吻合。
⒊關於驗收不實的部分,除前開被告等人證述外,另有下列證
人及書證可證:
①葉新田於審理時證稱:101 年2 月22日、101 年3 月5 日驗
收紀錄都是蔡崇和請我製作的,內容都有經過蔡崇和審閱(
見本院卷㈢第350 頁背面)…驗收紀錄記載「未逾期」、「
完成履約日期101 年1 月30日」,都是我寫的,都有問過蔡
崇和建築師…驗收的時候去看的廠牌冷氣是松林廈、冰水主
機是東元,這個和竣工圖記載不符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54
頁、第357 頁背面);復證稱:系爭工程設備安裝前,須經
過監造單位的審核,我負責將廠商送來的資料彙整轉交給建
築師審核,審核同意後再轉呈給農會,農會會再簽核核准,
然後農會會送一份核准材料公文給廠商及我們監造,這個時
候才可以進場…【經提示偵字6146號卷㈠第82頁簽呈】這個
是王世瑗跟我說廠商送來的材料送審,與我們設計規範不符
,然後我就有去看,後來我就把這張帶回去,跟建築師說要
怎麼處理,時間點差不多是101 年2 月3 日…蔡崇和建築師
有跟我說過,廠商在竣工日期後仍持續進場施作,依照實際
狀況廠商於竣工後進場施作確實是有逾期的情形,但是業主
跟廠商有共識,認為不需要記載逾期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7
0 頁至第372 頁);…101 年2 月10日承辦人王世瑗有打電
話過來,告知說東元冰水主機尚未安裝完成等語(見本院卷
㈢第374 頁背面)。
②證人即宗訊公司負責人郭中位於審理時證稱:當初是邱青煒
找我,跟我說他們在苗栗將軍鮮乳那邊有標到一個案子,裡
面有一些機電的部分,跟冷氣空調的部分,需要找協力廠商
施作,我應該算是錦泰公司下包,合約是我跟錦泰簽立的,
施作的內容就是六台分離式冷氣一台冰水主機,還有電力設
備的更新照明…冷氣機及冰水主機差不多是2 月初的時候完
成的…驗收的時候,王世瑗有提到冷氣規格跟圖說不符,也
有人提到冰冷主機有鏽蝕的情形,至於是誰提的我不記得了
,我當下沒有回覆,驗收完之後,邱青煒跟我說鏽蝕及規格
不符可能沒有辦法驗收,要求我換新的…採購松林廈冷氣機
及東元冰水主機,是我挑了這個品牌後,有送審上去,不是
我決定就可以了,但送審之後都沒有否決,我們就直接按照
我送審的規格下去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28 頁、第136
頁背面、第137 頁背面至第138 頁、第143 頁);(問:【
提示偵字6146號卷㈠第83頁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101 年1 月
30日函文影本】函文後面所附資料,是不是你提供給錦泰公
司送審的?)是。(問:當時送審資料就已經給了建築師,
冷氣是松林廈冷氣,型號是SUM320,還有FC320C,然後冰水
機組型號也有?)是,應該是321 吧(按指SUM321)。…工
程施做到一半,瑞聰公司的人有跟我反應,這個空調設備所
記載的規格與圖說不符,後來我先問邱青煒,然後才去問葉
新田說為什麼會有這種東西出來,當時我們東西已經都送審
上去,但就沒有下文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50 頁至第151 頁
)。可知邱青煒、蔡崇和於審理時改稱冷氣主機規格不符部
分是複驗完有人才提出來云云,核與證人郭中位、葉新田所
述不符。
③依葉新田、郭中位證述,堪認錦泰公司於安裝冷氣機及冰水
主機前,均需先將設備資料依序送予監造單位蔡崇和、業主
苗栗縣農會審核通過後始能安裝,此見附表二編號35所示之
錦泰公司送交材料送審書附卷亦明。而依王世瑗於101 年2
月2 日、2 月3 日簽呈內容(見偵字6146號卷㈠第79頁、第
82頁)所示,可知苗栗縣農會於101 年2 月1 日收受錦泰公
司函送「空調設備」送審資料,惟該資料未經監造單位核章
,故王世瑗乃於101 年2 月1 日電話聯絡蔡崇和到場
勘驗後
再行辦理,嗣於101 年2 月3 日蔡崇和建築師函「空調設備
」送審資料予苗栗縣農會,然王世瑗因蔡崇和並未如期到廠
,再以電話聯絡請蔡崇和到場執行等情,有錦泰公司送審資
料(蓋有苗栗縣農會101 年2 月1 日收文章)、蔡崇和建築
師事務所函文(蓋有苗栗縣農會101 年2 月3 日收文章)及
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101 年2 月2 日送貨單等影本(見偵字
6146號卷㈠第80頁至第81頁、第83頁至第86頁)為證。則系
爭工程「空調設備」項目,遲於101 年2 月3 日方由蔡崇和
函送相關資料予苗栗縣農會審核,故系爭工程關於「空調設
備」項目自不可能於101 年1 月30日竣工,此部分事實亦應
為錦泰公司實際負責人邱青煒、監造單位蔡崇和建築師,及
與王世瑗有前開聯繫之葉新田所明知。另依王世瑗於101 年
2 月6 日收受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來函,表示錦泰公司申報
101 年1 月30日竣工,王世瑗即再擬內部簽呈稱:「現仍有
零星工程是否屬完成竣工,請核示」等語,惟湯國富於101
年2 月7 日竟在竣工報告簽請核示「預定101 年2 月15日辦
理驗收」,葉益男於同日簽核「如擬」,有該苗栗縣農會內
部公文、建築師事務所函文及竣工報告等(見調查卷㈣第19
頁至第21頁)附卷足憑,足認葉益男、湯國富亦明知系爭工
程並未於101 年1 月30日竣工之事實。
④依101 年2 月3 日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函附錦泰公司提送「
空調設備(松林廈冷氣機、東元牌冰水機)」材料送審書內
容(見偵字6146號卷㈠第85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93頁)
,可知錦泰公司前後裝設冷氣機、冰水主機,除廠牌不一致
外,規格亦不相符。此核與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
組於102 年7 月18日前往苗栗縣農會現場會勘,發現「系爭
工程施工及竣工照片所示安裝冷氣及冰水主機機型,確實為
不同機型」,而施工及竣工時安裝冷器機型為「松林廈牌冷
氣機(冷房能力9.0kw 、8000kcal)」,會勘時為「日立牌
冷氣機(冷房能力14kw、12040kcal )」,另冰水主機機型
原係「東元牌空調氣冷式冰水機組(機型CPU0603SKF、壓縮
機3 個)」,會勘時為「堃霖牌全密氣冷式冰水機組(機型
R-22KHAW-060F 、壓縮機4 個)」,有現場會勘紀錄、照片
7 張、空調設備與氣冷式冰水組機竣工圖說與現場會勘紀錄
照片之對照表(見偵字6146號卷㈠第129 頁至第131 頁、他
字421 號卷第128 頁至第131 頁)及毅權企業有限公司101
年4 月17日銷貨單、統一發票、日立空調公司101 年4 月18
日送貨簽收單、發票等附卷
可憑(見調查卷㈣第157 頁、偵
字6146號卷㈠第128 頁、第121 頁至第123 頁)。又依上揭
銷貨、送貨簽收單及發票等所開立之日期,可知日立冷氣機
及堃霖冰水機最早僅可能於101 年4 月17日、18日安裝完成
,則101 年2 月22日、3 月5 日驗收紀錄記載未逾期及驗收
合格等部分,確與事實不符。準此,葉新田所製作:①101
年2 月22日初驗驗收紀錄記載「未逾期」;②101 年3 月5
日複驗驗收記錄記載「未逾期」、「依初驗缺失項目已改善
竣事,符合契約規定,同意驗收」、「驗收結果:與契約、
設備、規格規定相符」;③101 年2 月竣工圖其中關於「空
調設備規範-氣冷變頻冷暖室外機組規範」備註欄登載「日
立」,「氣冷式冰水機組設備規範」備註欄登載「堃霖」等
內容,均有不實。另錦泰公司邱青煒所製作「結算驗收證明
書」記載「實際竣工日期:101.01.30 ;履約逾期總天數:
0 ;驗收意見:核准驗收」,暨該證明書所附「結算明細表
」第6 頁「1.1-1 氣冷冰水主機…壓縮機×4 組」,暨第26
頁「4.1 一對一分離式冷氣(壁掛式)、冷房能力:14kw(
12000kcal )」等內容,均有不實之處。
⒋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5條第7 項: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
驗收有瑕疵者,機關得要求廠商於主驗人所定一定
期間內改
正,逾期未改正者,依第17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
。第17條第1 項:逾
期約違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
契約規定期限竣工,應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千
分之1 計算逾期違約金。查錦泰公司並未於101 年1 月30日
竣工,遲至101 年2 月初始將松林廈冷氣機及東元冰水主機
安裝完成,核此除應於驗收報告、工程結算證明書上載明確
有逾期,且按日計算違約金。又錦泰公司初驗、複驗後,並
未改正安裝符合契約規格之冷氣主機、冰水主機,且逾期未
改正,亦應前開方式計算違約金。則葉益男、湯國富為系爭
工主驗人員、蔡崇和為工程監造單位,均明知上情,竟未依
上述契約約定,對錦泰公司自應付價額中扣抵逾期違約金(
見契約第17條第3 項),顯已違背苗栗縣農會委任其3 人處
理事務應盡之義務,且因而使苗栗縣農會喪失可扣抵逾期違
約金之利益甚明。
⒌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及蔡崇和於審理時均否認前開「不
實驗收」等背信、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另葉新田亦否認有
業務登載不實犯行,並分別以前詞置辯(參附表一所示)。
經查:
①依卷附系爭工契約所附「詳細價目表」第3 頁、第11頁(見
調查卷㈢第45頁、第53頁)所示,氣冷冰水主機規格為「尺
寸:2200×2200×2200,電源:3 ∮-200V ,壓縮機×4 組
,高低開關、防凍開關、過載保護、溫度自動開關、欠逆相
保護,單價708,975 元」;另一對一分離式冷氣的規格為「
冷房能力:14kw、12000kcal,1 ∮-220V-60HZ,單價52,8
00元)。然依前開蔡崇和函覆予苗栗縣農會」送審書內容(
見偵字6146號卷㈠第85頁至第86頁、第89頁至第93頁),原
錦泰公司所安裝松林廈冷氣機種係SUM321,冷房能力僅9kw
、8000kcal,單價僅43,500元(此參照卷附松林廈公司101
年2 月2 日送貨單,見偵字6146號卷㈠第84頁);另東元牌
冰水主機壓縮機僅3 組、單價550,001 元,核與契約規格要
求冷氣機冷房能力、冰水主機壓縮機組數、單價等均不符。
是以,邱青煒、蔡崇和辯稱系爭工程驗收並無驗收不實,是
採最高規格云云,顯非事實。
②依系爭工程契約第15條第2 項驗收程序規定,錦泰公司應於
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合監造單位及機關
,該通知須檢附工程竣工圖表,機關應於收到該通知(含工
程竣工圖表)之日起7 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
、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以確定是否竣工(見
調查卷㈢第31頁)。然而,王世瑗於101 年2 月6 日收到蔡
崇和建築師事務所來函,表示錦泰公司申報101 年1 月30日
竣工後,即擬內部簽呈表示:「現仍有零星工程是否屬完成
竣工,請核示」等語,惟湯國富、葉益男於承辦人王世瑗已
明確表示錦泰公司申請竣工有問題後並未查證,復未依上開
契約約定,與監造單位前往現場查驗是否竣工,即於101 年
2 月7 日在竣工報告簽請核示「預定101 年2 月15日辦理驗
收」,葉益男於同日簽核「如擬」等語。兼之湯國富於審理
亦證稱:當初接到國昌的檢舉時,我就跟王世瑗說我們要小
心,趕快去核對,然後他就很認真去對,每一筆都去對…後
來他說功能那些的好像有一些差異,我也不是很瞭解,因為
我沒辦法去現場看,因為那是高度蠻高的主機,我沒有辦法
爬…他回來就說功能有一些差異那些的,那我就趕快說要要
求廠商看怎麼來處理…我們在3 月5 日要做驗收,應該是開
個會議,那個會議就稍微講到今天要複驗怎麼樣的,那王世
瑗就有提到說要從之前的缺失那些趕快來去核對,葉益男總
幹事聽了好像有點發生不高興的事情,他就走人了。葉益男
就說今天這樣驗收的話要驗到什麼時候,也可能會驗不好,
那我們也趕著這個驗收報告要趕快送,要結案,補助款才會
下來…所以我才會不得不去接這個主驗,其實我也是不想驗
,我為了農會的業務,為了趕快把那個補助款達成,我才冒
這個險,本來主驗是葉益男,後來他走了才換我主驗…3 月
5 日複驗本來我們是不給他過的,大家都也不給他過,現場
回來就回總幹事辦公室,總幹事不在,我們就在那邊泡茶討
論,監造廠商蔡崇和也有上來討論看怎麼樣,我說這個要怎
麼處理…監造就說那不然以這個切結方式來代替,我們也不
懂這個程序,不懂說這樣切結是不是可行,為了要解決解農
委會的申
報結案,只好這樣做…這件事情事後我有跟葉益男
講,他沒有意見,也同意這樣的做法,那天下午就有跟他通
電話,是做完結論後才跟他說的,葉益男就說那就照建築師
監造單位蔡崇和的意見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60 頁背面至第
163 頁)。堪認湯國富亦明知錦泰公司並未於101 年1 月30
日竣工,竟無視王世瑗前開簽呈,逕自決定先行辦理初驗,
嗣於101 年3 月5 日複驗時,系爭工程施作項目尚有缺失,
竟採蔡崇和之建議,推翻原來複驗結論,同意以切結書方式
替代之,事後並將此事告以葉益男,而葉益男於明知系爭工
程有逾期及驗收結果未與契約相符之情況下,仍
肯認湯國富
、蔡崇和作法。以上種種益證葉益男、湯國富與邱青煒、蔡
崇和就本案不實驗收部分,確有犯意聯絡。
③蔡崇和到庭辯稱:按照工程契約的規定,廠商報竣工之後,
需要由監造單位作竣工的查驗,才會有2 月3 日、2 月10日
的確認,2 月10日就是去現場看說有沒有符合合約裡面說的
那些項目跟數量,以那天所看確實都完工了,才沒有認定他
是逾期云云。惟查:
⑴苗栗縣農會於101 年2 月1 日收受錦泰公司函送「空調設
備」送審資料,惟該資料未經監造單位核章,故承辦人王
世瑗乃於101 年2 月1 日電話聯絡蔡崇和到場勘驗後再行
辦理,嗣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另於101 年2 月3 日函「空
調設備」送審資料予苗栗縣農會,然因蔡崇和並未如期到
廠,王世瑗又再以電話聯絡請蔡崇和到場執行等情,已詳
如前述,則葉新田、蔡崇和對於系爭工程並未於101 年1
月30日竣工乙事,應知之甚詳。
⑵雖葉新田於審理時證稱:驗收紀錄上登載101 年1 月30日
就已經施做完工部分,與我的認知是相符的,因為工程在
報驗收之後,我們會馬上跟廠商約時間,就是監造跟廠商
的竣工初驗會先去看,然後我們在竣工初驗去看的時候,
有符合圖面的情況,就往上陳報他們申請竣工是核准的,
再請業主安排的初驗的時間…就我的認知上,我跟建築師
去看現場,是認為算有竣工云云(見本院卷㈢第350 頁背
面)。然本院就「系爭工程之冷氣主機、冰水主機,於施
工廠商申報竣工時,均尚未完成安裝,施工廠商依法得否
申報竣工?監造單位及發包單位明知上情,得否同意廠商
申報竣工?」等節,函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會(下稱工程
會),工程會於104 年9 月2 日以工程企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覆本院稱:「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第1 項
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
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
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
,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
否竣工…』系爭工程之冷氣主機、冰水主機於施工廠商申
報竣工時,均未完成安裝,不符合竣工之要件…監造單位
明知上開情形,不得同意並認定為竣工。」(見本院卷㈣
第86頁)。依工程會函文可知,竣工係以廠商申報竣工日
是否完工為斷。本案蔡崇和、葉新田既均明知系爭工程冷
氣主機、冰水主機並未於101 年1 月30日安裝完畢,縱其
等於101 年2 月10日辦理竣工查驗時錦泰公司已完成安裝
,亦不得同意並認定錦泰公司於101 年1 月30日竣工。
④蔡崇和、葉新田於審理時另辯稱:竣工圖說是在竣工之後按
照現場的東西去登載,不是驗收當時的狀況,而是整個確認
完後云云(見本院卷㈤第37頁)。然此據工程會函覆本院稱
:「工程得標商應依契約約定之設計圖說施工,竣工圖係施
作完成後為表示現場實際施作成果(包含位置、尺寸、材料
),供驗收、維修之用…竣工圖說一般係以廠商申報竣工時
之狀態為內容,
惟於驗收過程有修改現場工作時,亦應配合
修正」等語(見本院卷㈣第86頁)。可知竣工圖說或與竣工
時相符,或與驗收時相符。但本案蔡崇和、葉新田所製作系
爭工程竣工圖上記載「冷氣主機、冰水主機」之廠牌、規格
,與「101 年1 月30日竣工時(均尚未安裝)」、「101 年
3 月5 日複驗時(廠牌松林廈、東元)」均未吻合,堪認其
二人就竣工圖製作確有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
⑤蔡崇和復辯稱:規格不合的狀況,在初驗的時候就有紀錄了
…至於6 組冷氣,其實在初驗時沒有問題,是在複驗完,農
會的承辦人有針對這點提醒我們,這個好像不對,這時候所
有的驗收紀錄其實是早已經做完了。錦泰公司事實上是如期
完工,所以也沒有違約金的問題,我們是按照合約的程序,
以複驗、竣工查驗當天看到的為準云云。惟依王世瑗101 年
3 月5 日簽擬之內部簽呈及101 年3 月5 日錦泰公司出具之
切結書內容(見偵字6146號卷㈢第208 頁至第209 頁)所示
,系爭工程於101 年3 月5 日複驗時仍有應再改善事項,但
經蔡崇和表示工程要再複驗,將給外界不良觀感,提議是否
以切結書具結方式代替請錦泰公司限期完成等節。而依系爭
工程契約第15條、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1 項、第73條第1 項
等規定,須確認現場施作與契約約定相符,經驗收合格後,
始能出具驗收證明,系爭工程冷氣主機噸數、冰水主機有鏽
蝕且僅有3 組壓縮機,均與契約約定不符,則蔡崇和建議苗
栗縣農會以錦泰公司出具切結書後,先行出具無逾期及無任
何缺失之驗收證明,違反政府採購法及上開契約約定;另實
務上複驗並非不得提出新缺失,複驗結果仍有不符合契約之
處,不得認驗收合格等節,此有公程會前開函文附卷足參(
見本院卷㈣第87頁)。而蔡崇和身為系爭工程監造單位,又
係專業建築師,據其所稱曾多次參與政府採購標案,並在大
學擔任教授,則其對於以切結書替代驗收合格證明乙事,係
違反工程契約及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自難推諉不知。更何況
,錦泰公司101 年3 月5 日切結書所載「㈢防漏處理部分,
仍有四處滲漏情況,請承攬廠商須改善至不漏為止;㈣本工
程所有空調及有關設備,應符合契約規範內容(含新廠挑高
充填式空調工程及蠶絲加工暨特產店空調系爭工程),須提
供機型型號原廠出廠證明
正本、冰水主機製造編號及同等品
規格比較表等證明文件…二、上述改善事項,本公司(錦泰
公司)願意於101 年3 月31日前無條件改善完成,並經監造
單位及貴會查驗,確實改善完成…」等語,核切結書所載㈢
漏水改善事項,與101 年2 月22日初驗缺失「5.新廠區屋頂
仍有漏水現象」雷同,且切結書係記載錦泰公司應於101 年
3 月31日前無條件改善完成,但系爭工程冰水主機、冷氣主
機,分別遲至101 年4 月17日、18日始安裝完成。是以,蔡
崇和辯稱錦泰公司事實上是如期完工,沒有違約金的問題,
我們是按照合約的程序,以複驗、竣工查驗當天看到的為準
云云,洵不足採。
㈧關於以墊借方式先行給付工程款予錦泰公司(即犯罪事實二
㈣部分):
⒈證人(即苗栗縣農會會計代理課長)許素彩到庭證稱:我印
象中邱青煒於101 年2 月22日、3 月5 日驗收完,這期間有
有一直向農會申請給付工程款,但因為我們要等整個補助款
都進來,我們才會一起付…當時農委會的補助款下來了,但
縣政府的比較慢,101 年5 月才下來,因為契約有約定補助
款下來才可以給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54 頁)。核證人前開
所述,與卷附系爭工程契約第5 條約定:「契約價金於驗收
後付款,除契約另有契約外,錦泰公司於工程驗收合格、繳
納保固保證金,並提出請款單據申請後,俟補助機關撥付款
項,苗栗縣農會始一次無息付清工程款。」相符。堪認系爭
工程於驗收合格後,仍需待農委會及苗栗縣政府撥付所有補
助款項予苗栗縣農會後,苗栗縣農會始一次無息付清所有工
程款予錦泰公司。
⒉證人(即苗栗縣農會出納)胡文燕審理時證稱:錦泰公司邱
青煒與苗栗縣農會之間有1 筆80萬元借支、400 萬元工程款
短墊,其中80萬元部分是以湯國富名義借薪,我當時有馬上
跟葉益男反應說,湯國富的年薪沒有達到80萬元,我不想借
給他,假如湯國富可以借,我也可以借,因為我也是員工,
也可以在薪資裡面按月扣除,葉益男說因為湯國富有困難,
所以他就只是說可以借,因為所有資料都備妥了,我出納是
最後一個,付款的支付憑證那些都做好了,而且總幹事也說
要借給他,然後就匯款給錦泰公司…匯款給錦泰公司部分是
會計課長許素彩交待的,她有跟我說實際上是錦泰要借錢,
她說總幹事說那個工程拖很久了,然後我們欠人家的錢。…
我和許素彩有再去找葉益男,要跟他說這樣做不適宜,我向
葉益男表達,我們有能力借給他這筆錢的話,我要發薪水給
現場的員工,員工的生計比較要緊,當時農會連發薪給員工
都會延遲,我們自己本來就是很拮据了,哪還有能力借資給
他人,苗栗縣農會本身也沒有信用部,是不能隨便辦理借款
的,這件事湯國富、葉益男也都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278
頁背面至第282 頁);另證人許素彩於審理時亦證稱:印象
中錦泰公司有向苗栗縣農會借款50萬、80萬及400 萬各一次
,6 月7 日80萬元是退還保證金,不是借款,其中50萬、80
萬是用湯國富的名義借款,後來因為會計師查帳,會計師認
為這筆錢不是給湯國富的,是給錦泰公司,所以
原本的借據
就換成錦泰公司,就再請錦泰公司再立過借據,當時湯國富
跟我說錦泰公司要跟我們借這個錢,因為我們沒有名目可以
借他,湯國富就說用他的名字借錦泰公司。我覺的這樣做不
可以,有跟湯國富說這樣不妥,後來總幹事也答應要借錦泰
公司,是因為總幹事有同意,後來才借給他,我有跟總幹事
講,我們財務上也不是很允許,所以能夠不要借就不要借(
見本院卷㈢236 頁背面至第238 頁);(問:用湯國富的名
義借跟用錦泰公司的名義借,有什麼不一樣?)因為苗栗縣
農會沒有信用部,原則上沒有向外借款,員工的話是用短墊
去墊款。(問:那要收取利息嗎?員工借款的話?)員工我
們原則沒有收利息。(問:所以80萬跟50萬都是沒有收利息
的?)是。(問:你們為何要借他錢?有說理由是什麼嗎?
)就是他有來做我們的工程。(問:但是苗栗縣農會沒有信
用部,原則上不可以對外辦理借款?)對。(問:這個部分
你有跟湯國富、葉益男說?)我是跟他講我們財務不好,能
夠不要借就不要借。…其實我從頭到尾都會跟他們講說,因
為我們也有跟台肥借,所以我們都已經有跟人家借錢了,然
後又要借出去,當然我是覺得能夠不要借,也是最好不要借
。」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38 頁至第239 頁)。核證人胡文
燕、許素彩證述及卷附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
結果表、苗栗縣農會101 年4 月27日支出
傳票、鮮乳廠101
年2 月20日、供銷部101 年8 月10日支出傳票、錦泰公司於
101 年4 月26日出具借據(見偵字6146號卷㈠第165 頁至第
167 頁、卷㈥第146 頁至第147 頁)可知,苗栗縣農會於10
0 年間財務困窘、且不具信用部,原則上除員工借款外,不
得借款予他人,而許素彩、胡文燕得知要借支款項予錦泰公
司時,均有對湯國富、葉益男表示,以苗栗縣農會財務狀況
不宜,然葉益男無視上情,
猶於101 年2 月20日、8 月10日
同意以湯國富員工名義,無息借款80萬元、50萬元;
復於10
1 年4 月26日再借款400 萬元(利率百分之2.08)予錦泰公
司。
⒊葉益男固承認有先行以借款墊支部分工程款予錦泰公司之事
實,惟辯稱:系爭工程已經完工了,邱青煒必須要把工程款
給付給下包廠商,農會才會墊付工程款給邱青煒,並不是我
強力指示要借錢給邱青煒云云。惟同前述,系爭工程契約係
約定於補助款撥付完畢後再一次無息給付工程款予錦泰公司
,且苗栗縣農會本身已財政困窘,連員工薪水都因此遲發,
復積欠第三人台肥公司欠款,況農會本身亦無信用部,自不
得對外放款,故葉益男辯稱因系爭工程已完工,故先墊付工
程款云云,應不可採。至湯國富一再辯稱,伊係因囿於葉益
男掌握人事大權,故不得不配合葉益男,並同意以其名義借
款予錦泰公司云云。然細繹本院前開認定犯罪事實二㈠至㈢
內容,可知湯國富本案所涉犯罪情節極深,湯國富早於100
年6 月間餐會上即知系爭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已內定由蔡崇和
承作,100 年8 月間向葉益男提議,將邱青煒於100 年3 月
間先行施作完畢後之修繕工程,納入系爭工程設計及發包項
目內,100 年9 月間再陪同邱青煒、蔡崇和、陳榮文等人進
入酪農加工廠現場會勘、測繪,嗣於獲悉統包部分遭到縣政
府否決後,又與葉益男、蔡崇和一同討論後,共同決定分別
設計、監造、測量三個標案,且金額均壓低在10萬元以下,
復將蔡崇和所交付之報價單、契約書轉交予承辦人王世瑗指
示簽辦,甚而,無視承辦人王世瑗已表示錦泰公司雖於101
年1 月30日申報竣工,惟現場尚有零星工程是否屬於完成竣
工等語,仍於竣工報告上簽核「預訂於101 年2 月15日辦理
初驗」,且於101 年3 月5 日複驗時擔任主驗人員,明知錦
泰公司尚有待改善之事項,竟採蔡崇和建議以切結書方式替
代,嗣在記載「無逾期、驗收合格」驗收紀錄上簽核同意。
核以上湯國富所為,絕非僅係囿於因葉益男掌控苗栗縣人事
權,而被動不得不配合之情況。故湯國富部分所辯,實不足
採。
⒋本案葉益男指示湯國富,以其員工名義,向苗栗縣農會無息
借支80萬、50萬元匯予錦泰公司,另再核准苗栗縣農會借款
400 萬元予錦泰公司,而葉益男、湯國富身為苗栗縣農會之
總幹事、酪農加工廠廠長,均係受苗栗縣農會委託,為苗栗
縣農會從事會務之人,其二人應為苗栗縣農會善盡處理事務
之責任,葉益男竟核准前開三次借款,湯國富則配合以其名
義向苗栗縣農會無息借貸,使第三人錦泰公司得以無息或低
廉利息方式借款530 萬元,致生損害於苗栗縣農會之財產及
利益甚明。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
葉新田於審理時所辯均不足採;其等分別有如事實欄所示之
犯行,
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參、論罪
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原規定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
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
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
科1 千元以下罰金。」,但被告行為後,該條項於103 年6
月18日業經總統公布修正為「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
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
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並自同年
月20日起生效,經比較新舊法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
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行
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規定
處斷,合先說明。
二、關於犯罪事實欄二,被告葉益男、湯國富、蔡崇和、邱青煒
均係犯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
342 條第1 項背信罪。被告葉益男、湯國富利用不知情之王
世瑗犯上開犯行,應論以間接
正犯。另被告葉益男、湯國富
、蔡崇和、邱青煒所犯之上開二罪,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
開二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從一重之
背信罪處斷。另被告邱青煒就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以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被告葉新田就犯罪事實欄二㈢所為,係犯刑法第215 條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參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 年度
上
訴字第1898號判決意旨)。被告邱青煒所犯背信罪及妨害投
標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公訴意旨就犯罪
事實欄二部分,認被告蔡崇和、邱青煒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容有未合,惟起訴
之基本事實同一,起訴法條應予變更。
三、按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
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
犯或共犯論」。又背信係因身分而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
教唆幫助者,雖無此項身分,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
以共犯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判決參照)。查
本件被告邱青煒雖不具備為苗栗縣農會處理事務之身分,然
其與具有為苗栗縣農會處理事務身分之被告葉益男、湯國富
、蔡崇和等人共同實施背信行為,依前揭說明,自應論以
共
同正犯。另刑法第215 條之從事業務之人登載不實罪,係以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
之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為
構成要件,屬於
身分
犯之一種。故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除有與特定身分、關係
者共犯情形,得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處理外,即無成立
該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125號判決參照)。
如前所述,上開系爭工程之「預算書」、「初驗、複驗驗收
記錄」、「竣工圖」、「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結算明
細表」等文書,分別為被告蔡崇和、葉新田、邱青煒承作系
爭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或承作系爭工程,而於業務上所作
成之文書,縱被告葉益男、湯國富就該等文件並非屬於從事
業務之人,但其二人既與被告蔡崇和、葉新田、邱青煒共犯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揆諸上開說明,亦應論以業務上文
書登載不實之共同正犯。另被告邱青煒所犯妨害投標罪,另
與江佳貴、黃建禎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
四、爰審酌被告葉益男、湯國富2 人身為苗栗縣農會之總幹事、
酪農加工廠廠長,受農會委任為農會處理系爭工程興建事務
,卻為第三人錦泰公司、蔡崇和之利益,無視系爭工程應依
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發包、驗收等程序,竟將系爭工程
施作、設計規劃監造等,分別內定由錦泰公司及蔡崇和承作
,復為不實驗收,又明知苗栗縣農會財務困窘,竟以無息或
低廉利息借款530 萬元予錦泰公司,所為殊不足取,惟考量
被告湯國富
犯後於偵查時坦承大部分犯行,且其參與犯行情
節、惡性相較於主謀被告葉益男而言,明顯較低,被告葉益
男犯後不僅否認犯行,又一再合理化自己的行為,難認有何
反省、悔改之意。另被告蔡崇和為系爭工程設計規劃監造之
建築師,竟與葉益男、湯國富共同討論以規避政府採購法相
關規定,未以公開招標或公開比價、議價方式,即將設計規
劃監造之標案均交予蔡崇和施作,又未善盡設計、監造、協
驗職責,製作不實預算書及為不實驗收,犯後於審理時復飾
詞辯稱「竣工
與否係以竣工查驗時狀況為準」、「以廠商簽
立切結書替代驗收合格於實務上行之有年」,企圖誤導法院
審理方向,犯後又飾詞否認犯罪,對於其自己之違法行為未
見悔悟改過之具體表現。至被告邱青煒身為錦泰公司負責人
,竟與葉益男、湯國富、蔡崇和共同將已先行施作修繕工程
,納入系爭工程預算書而製作不實預算書,又明知尚未竣工
,所安裝之冷氣主機、冰水主機亦與契約規範不符,而與葉
益男、湯國富、蔡崇和共同為不實驗收,致苗栗縣農會受有
可自工程總價扣抵逾期違約金之利益;此外,邱青煒為免系
爭工程流標,竟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並考量其犯
後就妨害投標罪部分,於審理時終能承認犯行之態度;至被
告葉新田亦明知系爭工程尚未竣工,竟於驗收紀錄上記載「
未逾期」、「驗收合格」等字樣,而與蔡崇和等人共同登載
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惟審酌其參與情節較輕,且係囿於受
僱於蔡崇和所致,惡性非重。併考量被告五人犯罪之手段、
目的、素行,暨各別分工之情節,苗栗縣農會因而所受損失
,暨其等於審理時所陳
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葉新田等五
人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五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湯國富、葉新
田部分,及邱青煒所犯政府採購法部分,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五、被告邱青煒為前開背信、妨害投標罪等犯行後,刑法第50條
業經總統於102 年1 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 月25日起生效。而刑法第50條
修正後將不得
易刑處分和得易刑處分之罪合併
定應執行刑與
否,賦予
受刑人選擇權,堪認修正後之新法較有利於被告,
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
故就邱青煒本案所犯得易刑處分及不得易刑處分部分,依刑
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爰不予定應執行刑。
乙、不另為無罪
諭知(葉益男、湯國富、蔡崇和、邱青煒不構成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背信部分)及無罪(王世瑗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及背信部分)部分:
一、公訴意旨
略以:
㈠被告葉益男、湯國富、邱青煒、蔡崇和等4 人上開違反政府
採購法規定,內定由邱青煒、蔡崇和負責系爭工程施作及規
劃設計監造作業、驗收不實、違法借支工程款予錦泰公司之
行為,因葉益男、湯國富為刑法上之公務員,其二人另涉有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等罪嫌;蔡崇和、邱青煒則因與葉益男
、湯國富為共犯關係,故其二人亦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舞幣罪嫌。
㈡被告王世瑗於100 年11月16日上網刊登本案工程標之招標公
告,蔡崇和即要求王世瑗上網更改招標公告,將其製作之投
標須知第47條「投標廠商證件審查表」中,增列「『單獨或
共同投標廠商』均需檢附空調安裝業公會會員證影印本」規
定(一般營造業廠商均無空調安裝業公會會員證),致有意
投標之營造業者無法於短期內搭配具有空調安裝業公會會員
資格之廠商參標而遭排除。苗栗縣農會既於本案招標公告廠
商資格摘要中,修正增訂單獨、共同投標均需有空調安裝業
公會會員資格,簽約時理應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將
廠商共同投標協議書列入契約,以確保本工程空調安裝部分
,係由專業之空調安裝業者施作無虞。惟本案簽約時,王世
瑗、邱青煒竟接續背信犯意聯絡,無視共同投標法第10條規
定,未將共同投標協議書列入契約,即由錦泰公司代表完成
簽約。嗣國昌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月珍發現本案空調部份之招
標、價目表、契約書所列規格均不相符,無法進場施作,向
邱青煒反應,邱青煒卻以會向苗栗縣農會申請變更設計為由
云云,拖延國昌公司進場施作,另與蔡崇和勾結,以國昌公
司報價過高為由,撤換國昌公司,而與由蔡崇和推薦、不符
合招標須知、未具有空調安裝公會會員資格之宗訊公司郭中
位簽訂總價為203 萬元之冷氣空調設備合約,並由其統籌安
裝施作事宜,另找尋具有空調安裝公會會員資格之淨寶電器
行,作為共同投標廠商。因認王世瑗、蔡崇和、邱青煒就此
部分事實,亦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嫌。
㈢被告王世瑗亦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其與葉益男等人,就上
開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內定、驗收不實等行為,為共犯之關
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
辦公用工程舞弊、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及刑法第342 條
第1 項背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需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
基礎;此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
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
直接證據為限,
間接
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
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
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
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
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
判例意旨
可資
參照)。
三、關於被告葉益男、湯國富、蔡崇和、邱青煒、王世瑗被訴違
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㈠葉益男、湯國富、王世瑗於本案均不該當於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定公務員要件,說明如下:
⒈按農會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
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之
「
法人」,農會法第1 條、第2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農會係
由農民自行組織之團體,屬私法人,並非公務機關,其職員
不能認係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公務員,有最高法院43年台非
字第55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身為苗栗縣農會總幹事葉益男、酪農加工廠廠長湯國富及
專員王世瑗,均不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之「
身分
公務員」無疑。
⒉被告葉益男、湯國富、王世瑗是否為「
授權公務員」?
①按所謂授權公務員係指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
關,因具有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者,此類人員依法令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自應以
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為限,始能令其負有特別服務義務
,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
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依政府採購法
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屬之(
參照94年2 月2 日刑法第10條第2 項修正之立法理由)。又
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係指依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或職務命令等而言。
②農委會係於100 年8 月19日核定「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
、同年9 月30日核定「苗栗縣農會100 年度振興計畫」,由
農委會及苗栗縣政府共同補助苗栗縣農會辦理系爭工程,已
詳如前述。經本院詢問農委會上開計畫性質係屬「委託行政
」或是「補助款發放」?如為委託行政,有無委託合約書或
法令授權等情?等語;嗣經農委會明確答覆稱:本會「100
年度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及「苗栗縣農會100 年度振興
計畫」等計畫均為補助款之發放。其中「養牛產業結構調整
計畫」係編列於本會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100 年度預
算之「產業調整或防範措施計畫」項下,其係依據農業發展
條例第52條第3 項授權訂定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第7 條第1 項及第8 條第1 款規定辦理,至於「苗栗縣農
會100 年度振興計畫」則係苗栗縣政府為振興苗栗縣農會之
營運,解決該農會經營不善之情況,爰輔導轄內農會依本會
「經營不善農會振興計畫補助原則及審查注意事項規定」,
向本會申請計畫之經費補助等語,有農委會103 年12月26日
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㈣第69頁)。
再按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第7 條第1 項規定:「救助
措施除得由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等農民團體或地方政府
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外,主管機關並得主動辦理」,另經營
不善農會振興計畫補助原則及審查注意事項第2 點第9 款、
第10款及第11款分別規定:「每項振興計畫所需之固定投資
(包括會計科目50-00 下各項設備之資本門經費及31-00 修
繕之經常門費用),農會須自籌總經費10% 以上配合款,且
政府最高補助600 萬元…」、「地方政府需負起照顧轄內農
民之責任,應提供所轄經營不善農會振興計畫所需經費之5%
配合款。」、「各年度振興計畫說明書須先送地方政府初審
,並於年度開始前45天以前提送本會(即農委會)審核。地
方政府應輔導所轄經營不善農會適時完成振興計畫說明書研
提,並核對說明書之資料、審查其經費編列合理性及正確性
…」(見本院卷㈣第24頁背面)。另依卷附「苗栗縣農會酪
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改善計畫」、「苗栗縣農會100 年度振
興計畫」之內容所載,計畫執行機關均係「苗栗縣農會」、
執行人為「總幹事葉益男」,主辦人分別係「湯國富廠長」
及「陳釗娥推廣課長」,其中改善計畫所欲解決問題係「苗
栗縣農會之舊牛乳生產工廠區域建築老舊、部分設備老舊,
對於所生產乳品之衛生與品質難以掌握,產品良率亦有待提
升…擬建立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及食品安全管制系統的動
線及設備」,振興計畫則以「成立蠶絲加工部提高淨利收入
」為目的(見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卷㈠第11頁
至第12頁、本院卷㈣第28頁);核此與系爭工程之施工項目
為「新廠區設備空間改善及修繕工程」、「舊廠區設備空間
改善及修繕工程」、「舊廠區牆板防滲漏及修繕工程」及「
蠶絲加工觀摩場暨特產商品整修工程」等項目(見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卷㈢第43頁)亦相吻合。由此可見
,「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改善計畫」、「苗栗
縣農會100 年度振興計畫」,均係由苗栗縣農會主動提出申
請,再由苗栗縣政府提交農委會審核其計畫內容後,由農委
會核定是否補助及補助款項若干,佐以該計畫所補助之系爭
工程施作項目,均係酪農加工廠、蠶絲加工廠廠區或設備改
善、修繕、整修等工程,可見葉益男、湯國富係本於苗栗縣
農會之業務需要,透過苗栗縣政府向農委會提出「經費補助
」申請後,再推由王世瑗進行系爭工程發包程序,其等所為
並非依據何項法令,亦未有何項法定職務權限,亦不屬公共
事務,或與公權力之行使有關,自與前開授權公務員之要件
並不相符。
③農會法固規定農會為法人,並以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
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
發展農村經濟為宗旨,而農會法第4 條第1 項第19款復規定
農會有接受政府之委託事項之任務。然而,系爭工程並非農
會法直接特別規定為農會之「法定職務權限」,且農委會補
助苗栗縣農會系爭工程之依據,亦無任何授權苗栗縣農會需
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苗栗縣農會亦未因而享有公權力,自
難認係「授權公務員」。至刑法第10條第2 項修正公務員定
義時,立法義旨雖謂:「公營事業之員工,如依『政府採購
法』之規定承辦、監辦採購之行為,其採購內容,縱僅涉及
私權或私經濟行為之事項,惟因公權力介入甚深,仍宜解為
有關公權力之公共事務」,並於立法理由說明:「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
人員,均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
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依上開文義之
反面解釋,倘非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
業」之承辦、監辦採購人員,即非屬「授權公務員」。查農
會係由農民自行組織之團體,屬私法人,並非公務機關、公
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已如前述,則自難僅憑系爭工程需適用
政府採購法,即認相關人等均係公務員。再者,系爭工程採
購之所以適用政府採購法,係因政府採購法第4 條規定:「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
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然此與政府採購法第3 條規定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
採購,依本法之規定…」誠屬二事,並非法人或團體因接受
機關補助,已應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該法人或
團體辦理採購人員即必然屬於刑法第10條第1 款後段之授權
公務員(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898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公訴意旨認依農會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立法宗旨,苗栗
縣農會需辦理農業推廣工作,故農會內部員工屬授權公務員
,暨系爭工程需適用政府採購法為由,認葉益男、湯國富、
王世瑗屬授權公務員云云,均不足採。
⒊被告三人是否為委託公務員?
①按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2 款「委託公務員」規定之修法立法
理由說明: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
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
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公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
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
4 條第1 項規定而於第2 款訂之。又所謂「委託行使公權力
」與「單純委託辦理行政事務」有別,行政事務之委託如屬
私經濟或不對外發生效力之事實行為,只要法律未有禁止規
定,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得自由委託辦理;若涉及公權力行
使,則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之依據,即「委託公務員
」身分之確立,須以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據
「法律」或「授權命令」而委託,且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
關之公共事務者,
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96
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委託公務員」,須經過一定行政
委託程序,此由行政
程序法第16條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
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前項情形,
應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即明。
②觀諸農委會於100 年8 月19日核定「100 年度養牛產業結構
調整計畫」之函文係記載:「本計畫各項補助之採購,若有
適用政府採購法,應請依法辦理後,再依規定付款;各項委
辦工作則應訂明委辦單位評選、審核及撥款等審查機制,以
合法、合理、有效率的方式執行預算。」,惟並未有授權依
據及委託意旨,且卷內亦無任何授權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或新聞紙之情況,足見農委會確非委託苗栗縣農會辦理系爭
工程,而苗栗縣農會人員亦無從認知係受委託辦理系爭工程
之招標、驗收。況同前述,農委會「100 年度養牛產業結構
調整計畫」及「苗栗縣農會100 年度振興計畫」等計畫均為
補助款之發放,並非委託行政,其款項亦係採「補助款」、
「獎補助費」方式核發(見本院卷㈣第72頁至第75頁)。另
證人(即農委會家畜生產科技正)岳佩瑩偵查時亦證稱:(
問:就農委會養牛產業結構計畫是為保障酪農,透過補助給
縣政府及產業團體,就法律層面是否屬於行政委託?)以養
牛產業結構計畫而言,它沒有法律授權規範,所以農委會會
把他納入補助費,所以不為是行政委託。例如苗栗縣農會的
案例就是農委會並沒受法律規範其酪農加工廠一定存在,而
是苗栗縣農會提出計畫跟酪農保障有關,於是予以補助。(
問: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的法規依據是農產品受進口
損害救助辦法及農發條例,主管機關係農委會,從事的事務
與農林漁牧各行業保障有關,自台灣加入WTO 之後每年均有
此業務,農委會將此業務交給各縣市政府及產業團體執行,
何以會被認為非行政委託?)以鮮乳標章為例,它的法源是
行政規則
而非「法規命令」;以苗栗縣政府的案件為例,如
果他不主動提出申請,我也不會理他,且這基金是放在補助
項下…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㈦第11頁背面至第12頁)。足
知養牛產業結構計畫是政府因應我國加入WTO 後,為減緩本
國農牧漁業所受到衝擊,因而特別設立基金補助相關產業,
故其性質並非係農委會將其原有之權限委託予民間團體代為
行之,況系爭工程係就苗栗縣農會所有酪農加工廠進行修繕
或整修,農委會考量如酪農加工廠倒閉,與其簽約酪農生計
恐發生問題,才研議納入農牛產業結構計畫內予以補助(參
見證人岳佩瑩證述,見偵字6146號卷㈦第11頁背面),核該
計畫性質自非屬委託行政,葉益男、湯國富及王世瑗自非係
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之「委託公務員」。
㈡
綜上所述,葉益男係苗栗縣農會之總幹事,湯國富係酪農加
工廠廠長,王世瑗係苗栗縣農會專員,均非依法令服務於國
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其他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又系爭
工程亦非係農委會依法將其權限一部分委託苗栗縣農會辦理
,其等復未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自不具有刑法第10條第2 項
所定之公務員身份,應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又葉益男、
湯國富、王世瑗既非屬公務員,則公訴意旨以蔡崇和、邱青
煒與葉益男等人有共同犯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行為,係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自
亦不足採。
四、關於被告王世瑗、蔡崇和於100 年11月18日更改招標公告部
分:
㈠訊據被告王世瑗、蔡崇和均否認有此部分背信犯行,其中王
世瑗辯稱:招標文件上增列空調公會會員證影本的部分,是
葉新田通知我要把這部分做更正,我才按照他的指示簽辦,
因為她是設計規劃的廠商,所以我就按照她的指示處理等語
。蔡崇和則辯稱:起訴書犯罪事實五關於招標文件更改的部
分,是因為上網的摘要寫錯,而不是附件錯誤,空調業者的
資格本來就寫在招標契約裡面等語。
㈡本院查:
⒈蔡崇和於審理時證稱:(問:100 年11月16日第一次上網招
標公告,第二天就把它改成加說有關冷凍工程的部分,需要
附空調安裝工會的會員證?)是。(問:這樣會導致有意投
標的營造業者無法在短期內搭配具有空調安裝工會會員資格
的廠商來參標而遭到排除,就差那麼一天的時間,會造成這
樣嗎?)所有的招標文件我們在公告之前都有跟業主討論,
那更正的用意不是我們更改他的資格,而是他的公告文件跟
內部的文件前後不一致,是要去更正他不一致的地方,不是
說加註他的限制,這是不一樣的,一開始我們要共同聯合承
攬公告的所有文件、細節,都是這樣寫的。所有文件都是這
樣寫的,但是公告之摘要是寫錯的。(問:空調安裝工會的
會員具有這個資格的人,在中華民國有多少個?)我記得如
果沒有錯,丙級是最低要求,如果今天你要做公家的案子,
有會員這是基本要求。…做公家都是要加入公會的,沒有加
入公會就不能做公家的案子等語(見本院卷㈤第40頁至第41
頁)。
⒉王世瑗於審理時證稱:建築師之前交給我們的資料就有要求
丙級資格,原設計規劃裡面是有限制,但是招標文件沒有等
語(見本院卷㈤第113 頁)。另葉新田於警詢時供稱:本案
是於100 年11月15日上網刊登招標公告,苗栗縣農會要求蔡
崇和要派員去協助上網公告的事宜,蔡崇和便指派我一人於
當日下午前往苗栗縣農會,我在旁協助苗栗縣農會人員將招
標訊息上網公告後就離去;隔天我到崇尚公司上班時,蔡崇
和突然告訴我招標公告之廠商投標資格有誤,因為投標廠商
需為甲級空調設備安裝工程業者(按應係需附空調工會會員
證),但招標公告漏列,蔡崇和請我當天即100 年11月16日
前往苗栗縣農會修正網路公告之廠商資格,我於當天即完成
更正事宜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6 頁)。
⒊邱青煒於偵查中亦證稱:蔡崇和在設計本案時,曾向苗栗縣
農會葉益男建議要將本工程的營建部分及水電空調部分,分
開由不同廠商負責,並採共同投標的方式辦理,這在本案的
招標公告內容就有載明,所以陳榮文介紹國昌公司來共同投
標。我原本是要將本案冷氣空調部分,分包給陳榮文施作,
但因為蔡崇和在招標文件中要求,共同投標廠商的資格為空
調承裝業者及營造業,陳榮文只是一般工程行,沒有空調承
裝業的資格,所以陳榮文才介紹國昌公司當我的共同投標廠
商…蔡崇和之所以於招標文件中要求共同投標廠商的資格為
空調承裝業者及營造業的原因,我猜是因為蔡崇和設計的空
調比例比較高,而且比較專業的地方,他還是希望由專業的
空調業者來共同承攬,才會在招標文件中明定要共同承攬等
語(見偵字6146號卷㈡第113 頁背面至第114 頁)。
⒋證人即國昌公司實際負責人陳月珍到庭亦證稱:這個案子是
陳榮文介紹的,榮衍公司也是從事冷凍空調工程業,但這個
案件比須要有冷凍空調工會的會員才可以參加,但他不是會
員,他沒有參加工會…空調工會會員有分甲級、乙級、丙級
,甲級需要一名甲級、兩名乙級、三名丙級的空調技術士,
公司才可以取得資格…我先前承攬或是投標其他公共工程,
有看過很多像本案這樣要求投標的廠商要有空調安裝工會會
員資格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64 頁、第266 頁)。
⒌由證人陳月珍證述可知,許多公共工程或政府機關招標,均
會要求承攬空調業者必須具備空調安裝工會會員資格,此並
非系爭工程所獨創,又會員資格並不限於甲級廠商,乙級或
丙級均能參加工會而取得工會會員證;又據證人邱青煒證述
,蔡崇和於製作招標文件之初原即規劃系爭工程採共同投標
的方式辦理,且參與共同投標之空調業者需具備空調安裝工
會會員資格,因陳榮文經營榮衍工程行並未參加工會,故經
陳榮文推薦後,找上國昌公司共同承攬系爭工程。則王世瑗
、蔡崇和辯稱系爭工程招標文件原就規劃以共同承攬方式辦
理,且空調廠商需具備空調公會會員等語,並非無本。
⒍另依葉新田所述及卷附100 年11月16日上網招標公告文件、
100 年11月18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王世瑗於100 年11月17
日簽擬內部簽呈(見附表二編號18至20),可知王世瑗於10
0 年11月16日將系爭工程招標文件上網刊登,
翌日蔡崇和即
告知葉新田關於招標公告之廠商投標資格有誤,葉新田立即
通知王世瑗,王世瑗於同日擬「簽」,表示「經張力升建築
師事務所通知『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
善工程』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摘要』部分有誤,且因公告
刊登有字數限制,與葉小姐聯絡修正後已於100 年11月17日
上傳修正,苗栗縣農會招標公告部分亦同修正」等語,經湯
國富簽核,葉益男於100 年11月18日簽核指示「可」。
足證
修改部分確實僅限於「招標公告中廠商資格摘要」,且從上
網刊登招標文件至更正廠商投標資格,僅短短1 至2 日,迄
截止投標時間100 年11月29日尚有11日。則公訴意旨稱前開
更正行為,係王世瑗與蔡崇和基於背信犯意聯絡,有意使有
意投標之營造業者無法於短期內搭配具有空調安裝公會會員
資格之廠商參標而遭排除云云,似嫌率斷,應不足採。
㈢綜上,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固堪認王世瑗於系爭工程於上網
刊登招標公告後,因蔡崇和指示更正招標公告之廠商資格摘
要部分,然因具有空調安裝公會會員資格廠商並非少數,且
共同承攬方式及要求空調廠商需具公會會員證之招標條件,
亦屬常見,況自上網刊登至更正公告期間僅短短1 、2 日,
自難認王世瑗、蔡崇和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前段所載之
犯行。
五、關於撤換國昌公司部分:
㈠經查,系爭工程於100 年11月16日上網公開招標、11月30日
開標結果,由錦泰公司與國昌公司共同承攬,以底價920 萬
元得標,苗栗縣農會並於100 年12月間與錦泰公司簽立系爭
工程契約書,此有附表一編號26資料及卷附錦泰公司投標資
料在卷為證(見調查卷㈡第64頁至第97頁)。惟錦泰公司以
101 年1 月30日錦營造字第000000000-0 號函暨函附淨寶電
器行相關資料,通知苗栗縣農會、蔡崇和建築師,表示共同
投標之國昌公司因投標前後報價不一,配合態度不良,本案
工期緊迫,為免影響施工順利,更換為淨寶電器行,有卷附
該函文及淨寶電器行之經濟部冷凍空調業丙等登記證(見調
查卷㈣第24頁至第27頁)可佐。再參酌證人即國昌公司陳月
珍、同案被告郭中位所述,堪認本案簽約時,王世瑗並未將
共同投標協議書列入契約,即由錦泰公司代表完成簽約,嗣
國昌公司陳月珍發現本案空調部份之招標、價目表、契約書
所列規格均不相符,無法進場施作,向邱青煒反應,邱青煒
卻以會向苗栗縣農會申請變更設計為由云云,拖延國昌公司
進場施作,並以國昌公司報價過高、配合不良為由,撤換國
昌公司,而與由不符合招標須知、未具有空調安裝公會會員
資格之宗訊公司郭中位簽訂總價為203 萬元之冷氣空調設備
合約,並由其統籌安裝施作事宜,另找尋具有空調安裝公會
會員資格之淨寶電器行,作為共同投標廠商等事實。
㈡惟按刑法第342 條背信罪的成立,需以行為人係受本人之委
任為本人處理事務,具有為圖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圖
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者為要。所謂
利益,包含現存之財產利益及未來可期待之財產利益而言,
倘若本人之利益並未受何損害,或所受損害具有正當原因,
且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所欲獲得之利益乃法律上容許之正當
利益,自難以背信罪相繩。而本件所要審究者係王世瑗、蔡
崇和、邱青煒等人是否就更換為宗訊公司或淨寶電器行一事
,因此獲有不法利益,致苗栗縣農會受有損害?
⒈按工程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者,業主之招標公告為要約之引
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業主接受投標之要約,則當事人間
契約於決標時即已成立(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787 號判例
、82年度台上字第1810號判決意旨參照),則事後是否訂立
書面契約並不影響契約關係之成立。查錦泰公司與國昌公司
係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系爭工程投標,並於100 年11月30日
開標時,由錦泰公司以底價920 萬元決標,是依上開說明,
縱國昌公司未於書面契約簽名,亦係系爭工程契約之當事人
。又依卷附錦泰公司與國昌公司簽立之共同投標協議書(見
調查卷㈡第72頁)第1 條約定:「共同投標廠商同意由錦公
司為代表廠商,並以代表廠商之負責人為代表人,負責與機
關意見之聯繫,任何由代表廠商具名代表共同投標廠商之行
為,均視為共同投標廠商全體之行為。機關對代表廠商之通
知,與對共同投標廠商所有成員之通知具有同等效力。」則
系爭工程契約由代表廠商錦泰公司出面與苗栗縣農會簽立,
依法亦屬有據。則公訴意旨稱本案簽約時,王世瑗、邱青煒
竟基於背信犯意聯絡,無視共同投標辦法第10條規定,未將
共同投標協議書列入契約,即由錦泰公司代表完成簽約云云
,容有誤會。
⒉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1條規定:成員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
,致無法繼續共同履約者,共同投標廠商之其他成員得經機
關同意,共同提出與該成員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
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換
言之,除有正當理由,苗栗縣農會對於錦泰公司要求撤換國
昌公司乙事,僅能形式審查,則王世瑗於接獲錦泰公司之聲
請變更函後,另請監造之蔡崇和表示意見,經錦泰公司補足
淨寶電器行之必要文件後,苗栗縣農會依監造單位之審核意
見,同意備查,依法並無不合。又錦泰公司實際上委請不具
安裝空調公會會員資格之宗訊公司承作,核此固然有違系爭
工程契約,然而事後宗訊公司亦已完成系爭工程空調、水電
等項目,苗栗縣農會並未因此受有任何財產上損害(至驗收
不實部分則與撤換國昌公司實屬二事)。堪認公訴意旨以王
世瑗、蔡崇和、邱青煒上開行為涉犯刑法背信罪云云,舉證
尚有未足之處。
六、關於被告王世瑗其他被訴部分:
㈠訊據王世瑗固承認其為苗栗縣農會專員,負責系爭工程發包
作業,惟堅詞否認有本案背信或業務上登載不實犯行,辯稱
:對於系爭工程有內定、將已施作天花板工程費用計入預算
書等節伊都不清楚,至於驗收紀錄上記載已經竣工這部分,
經監造單位來文已經符合,所以按照來文辦理驗收等語。從
而,關於王世瑗部分應審究者為,其有無與葉益男、湯國富
、邱青煒及蔡崇和共同犯如事實欄二所示之背信及業務上登
載不實之犯行?
㈡本院查:
⒈關於內定部分:
①湯國富於偵查時證稱:(問:本案的設計名義上是張力升建
築師,但實際上是由蔡崇和及葉新田製作,繪圖名義上是由
崇尚公司,但實際上是蔡崇和製作,監造也是蔡崇和,也就
是將設計、繪圖、監造拆成三家公司,但實際上都是蔡崇和
製作,每個標案都在10萬元以下,以迴避政府採購法?)就
是葉益男與蔡崇和討論,因為統包不行了,所以他們用上開
方式,又可以使蔡崇和拿到錢,而且又快速,我知道他們的
討論過程,我也沒有反對的表示。(問:相關的簽辦資料,
是你拿給王世瑗去辦的?)是。(問:你在交辦給王世瑗,
有對他說明或者他有質問你?)我沒有對他說明,我只是對
他說是上面交待的,他有無質問我,我忘記了等語(見偵字
6146號卷㈢第80頁背面)。嗣於審理時稱:系爭工程之設計
及監造分開標案,且金額均在10萬元以下這件事我知道,這
是葉益男和蔡崇和討論出來的,因為蔡崇和要請款,沒有辦
法請款,東西已經做出來了,也不可能去造假說再一次公告
,不得不這樣做…(問:你們為何在沒有發包公告之前就交
給他做?)當初王世瑗於10月4 日有簽要委外,就是有錯誤
了,那時候就應該…他有勸說要比價、議價,沒有辦到,東
西出來了再去辦這個更是違法,我沒有辦法去做。…(問:
這個部分你有沒有參與討論?)就是他們要開發票的時候,
總幹事葉益男有找我上去,還有蔡崇和有在場,他說只有這
樣做,我說我也沒有意見,因為已經錯誤造成了,不能夠另
外去做假動作,不然等於是偽造了。(問:王世瑗再去處理
後續的程序?)他就把那收據拿出來簽出來而已。(問:這
些資料是你拿給王世瑗的?)是我交給他沒有錯。(問:你
有跟他講說這個案件要拆開,把設計跟監造拆開來,然後金
額在10萬塊以下?)我就說發票已經3 張了,我說這個就簽
出來,這樣子而已。(問:葉益男跟蔡崇和討論完叫你上去
,跟你指示說要這麼做的時候,王世瑗有沒有在場?)他沒
有。…(問:所以這個部分就是你跟王世瑗接觸,葉益男有
沒有直接跟王世瑗接觸?)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56 頁
背面至第159 頁)。另葉益男到庭具結證稱:系爭工程設計
、監造分開來,而且金額均定在10萬元以下,都由蔡崇和在
做這件事,是我、蔡崇和及湯國富討論出來的,至於王世瑗
有沒有在場,我就沒什麼印象了,湯國富是一定有的等語(
見本院卷㈤第139 頁)。蔡崇和於審理時證稱:大概在9 月
份以後,就知道統包這一條路不可行了,農會這邊包括總幹
事,大家都有討論過說這個後續應該怎麼來處理…這一次葉
益男、湯國富應該都有在,邱青煒有沒有在我忘記了,我印
象中王世瑗是事後由總幹事請王世瑗來了解這個狀況,就是
說未來要怎麼做,印象中王世瑗應該是後面被知會的,就是
會議討論快結束的時候有叫他進來等語(見本院卷㈤第32頁
背面至第33頁)。邱青煒於審理時亦證稱:「(問:你在之
前勘驗或是吃飯討論這些事情的時候,有看過王世瑗嗎?)
沒有。(問:是到後面招標的時候才知道王世瑗是承辦人?
)對。」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10 頁)。可知王世瑗並未參
與100 年6 、7 月間葉益男、邱青煒、蔡崇和及湯國富等人
之餐聚,事後葉益男或湯國富亦未將內定乙事,及交待王世
瑗如此簽辦之用意等節,告知予王世瑗知悉。佐以王世瑗於
系爭工程發包之前,並不認識邱青煒、蔡崇和,期間復曾向
湯國富勸說設計規劃監造標案,要做比價、議價等程序,是
難認王世瑗就內定乙事與葉益男等人之間有犯意聯絡。
②至系爭工程預算書將邱青煒100 年3 月間先行施作天花板工
程納入,涉業務上登載不實部分。據葉新田於審理時證稱:
我差不多是在100 年9 月14日第一次到酪農加工廠現場勘查
測量,大概一個月會去兩次到三次,每次去都會通知廠長湯
國富,大部分他有空的時候都會陪同一起去看,初期的時候
蔡崇和也會跟我一起,那時候還會有一個職員,但不是王世
瑗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46 頁背面至第347 頁);我總共去
過苗栗縣農會會勘過好多次,每次廠長湯國富都有陪同,他
還會帶另一個職員…應該是叫李冠廷,我只有前面幾次場勘
的時候有看到他,後面就不是他了…我在調查站時說王世瑗
有陪同是指初驗、複驗時(見本院卷㈢第361 頁至第362 頁
);招標前到現勘的整個過程,我曾在辦公室看過王世瑗,
但勘廠區的過程中沒有看到他,他也沒有陪同等語(本院卷
㈢第368 頁)。另陳榮文亦證稱:我在101 年11月19日調查
站筆錄提到說,寒喧之後,廠長就指派一名職員帶我們到現
場去勘查,並提出他們的需求,要我就冷氣空調的部分進行
規劃再提供幾個方案給他們做參考,我說的那個職員,我記
得是女的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41 頁背面)。堪認100 年9
月間邱青煒、陳榮文及葉新田在酪農加工廠現勘時,王世瑗
並未在場陪同,卷內復無其他證據可證,王世瑗就製作不實
預算書乙事事先知情,難認其與葉益男等人就此犯行有共犯
之關係。
⒉關於驗收不實部分:
①證人陳月珍於審理時證稱:我有在101 年2 月左右打電話給
王世瑗,印象中我是跟王世瑗說,我是這個工程的空調共同
投標人,然後問他這個工程進行到哪裡了,他回答我說這個
工程都快做完了,我說我是共同的空調承包廠商,為什麼快
做完了我還不知道,都沒有通知我,王世瑗才知道國昌公司
也是這個工程的負責人,因為他覺得我是空調的專家,所以
他就跟我抱怨說,冰水主機還有生鏽的狀況,他懷疑冰水機
是不是中古品質之類的,我是跟他說照理說新的機器,而且
這是一月底才完工的,不可能會有生鏽的狀況…等語(見本
院卷㈢262 頁背面至第263 頁)。證人(即苗栗縣農會保險
部主任)黃菊禎偵查時證稱:(問:本件空調跟冰水主機是
否都有更換?)有。(問:你知道為何更換嗎?)王世瑗說
看起來冰水主機不是新的,我跟許素彩都有去看,都不像新
的,就去跟湯國富說,至於冷氣機很像是廠牌不符等語(見
偵字6146號卷㈦第17頁背面);審理時復證稱:王世瑗在驗
收之前或是之後,有告訴我說空調的設備規格跟契約規定的
是不相符,我知道之後,就跟他說那你要趕快跟湯廠長反應
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73 頁)。證人許素彩於審理時亦證稱
:我有參與系爭工程的驗收,驗收後王世瑗有告訴我說空調
設備的規格有一些問題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52 頁)。湯國
富於審理時亦證稱:當初接到國昌的檢舉時,我就跟王世瑗
說我們要小心,趕快去核對,然後他就很認真去對,每一筆
都去對…後來他說功能那些的好像有一些差異,我也不是很
瞭解,因為我沒辦法去現場看,因為那是高度蠻高的主機,
我沒有辦法爬…他回來就說功能有一些差異那些的,那我就
趕快說要要求廠商看怎麼來處理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60 頁
背面)。足知王世瑗於101 年2 月初即主動將冰水主機鏽蝕
之事,先詢問國昌公司負責人陳月珍,復於於複驗前後曾向
同事許素彩、黃菊禎表示冰水主機非新品,空調設備與契約
規定不符,並將之告以廠長湯國富,其後亦前往施工現場就
實物一一核對。
②證人郭中位於審理時證稱:驗收時王世瑗當場有提出冷氣規
格不符,冰水主機鏽蝕也有人提出來,但我忘記是誰了等語
(見本院卷㈢第137 頁背面)…在初驗之前的一個會議,王
世瑗要求我們送審鐵板牙螺絲,鐵板牙螺絲就是我們一般在
鎖鐵件或是鎖一些東西的時候在用的螺絲,那就是到處都買
的到的那種鐵板牙螺絲,他要求我們送審那個東西…我在地
檢署偵查時有提到錦泰公司請款,後來我們只好跟王世瑗舉
行工程協調會,一開始的時候沒有結論,後來有一段時間因
為錦泰公司一直無法取得工程款,我們又重新召開協調會,
會議中王世瑗仍堅持按圖說規範施做,蔡崇和最後也表示應
該依照契約精神與圖說規範施作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46 頁
)…開協調會的時候是初驗過了,但應該還沒有複驗等語(
見本院卷㈢第153 頁)。另證人許素彩到庭具結證稱:當時
總幹事說已經完工也驗收了,所以要退還保證金給錦泰公司
,那我們已經退了,後來認為說這個工程有國昌的問題,又
有訴訟的問題,所以從工程款裡扣回92萬元的履約保證金…
一直到現在都還沒有給…我是聽我們主辦王世瑗告訴我說有
國昌、轉包等問題,履約保證金我們是可以
沒收,所以系爭
工程的履約保證金及另外一個工程款都保留下來等語(見本
院卷㈢第249 頁背面至第251 頁)。可知王世瑗於承辦系爭
工程期間,對於廠商材料送審、工程款發放、履約保證金返
還等審核程序並無放水情形,且堅持錦泰公司必需按圖說規
範施作。
③湯國富於審理時另證稱:我們在3 月5 日複驗前,應該是開
個會議,那個會議就稍微講到今天要複驗怎麼樣的,王世瑗
就有提到說要從之前的缺失那些趕快來去核對,葉益男總幹
事聽了好像有點發生不高興的事情,他就走人了。葉益男就
說今天這樣驗收的話,要驗到什麼時候,也可能會驗不好,
那我們這個驗收報告要趕快送,要結案補助款才會下來等語
(見本院卷㈤第161 頁)。另證人黃菊禎偵查中亦證稱:10
1 年2 月22日初驗、3 月5 日複驗,我有參加,但是沒有全
程參與。3 月5 日驗收時葉益男不知何事不高興離開,就由
湯國富主持,我、許素彩、王世瑗一起陪同,初驗缺失沒有
改善,所以才請廠商出切結書,才在驗收紀錄上註明同意驗
收。(問:沒有通過就是沒有通過,為何要用奇怪的方式要
讓他通過?)葉益男說如果這筆補助款沒有,就要我們負責
,因為補助款是有期限的等語(見偵字6146號卷㈦第17頁)
。核與王世瑗於本院審理時證稱:3 月5 日那天總幹事葉益
男有到會場主持會議,當下我就有提出來說2 月22日的紀錄
部分是有一些錯誤的,我就認為說還有一些沒有驗的部分,
我們要逐項去再做驗收,當葉益男聽到我在會場上這樣說的
時候,他就相當的不高興,他就說要這樣驗你們自己驗,他
說驗收改由湯國富來負責主驗,離開的時候他也有講要是3
月底將來的經費沒有辦法請下來,你們業務承辦人員要負全
責,接下來黃菊禎課長也有講,事實上這個監造部分應該是
我們委託監造廠商要負全責,蔡崇和當下也有做一個說明,
就他一般工程來講,他們的做法都是傾向抽驗比較多,我們
既然有要求再驗,他是有指示錦泰公司要依照我們農會的要
求去做辦理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17 頁背面至第118 頁)相
符。且王世瑗於複驗後,仍就驗收缺失部分依其記錄製作「
101 年3 月5 日複驗驗收紀錄」,此有該份資料(見偵字61
46號卷㈦第118 頁)附卷足憑,而該份驗收紀錄經本院當庭
提示予蔡崇和閱覽後,蔡崇和於審理明確證稱:一開始原來
的驗收記錄是記載有缺失的,後來才改成沒有缺失的等語(
見本院卷㈤第64頁)。細繹王世瑗所製作之驗收紀錄所載:
「驗收經過:1.複驗作業經總幹事指示由乳品廠湯廠長國富
率相關承辦人,會同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辦理。2.因2 月22
日驗收紀錄由監造廠商葉新田小姐製作內書明現場逐一查對
施工項目數量品質等,與事實有誤。本會擬再選定工項辦理
查驗事宜。3.本會會務黃課長菊禎主張,受委託之蔡崇和建
築師事務所應負起本案工程之所有監造責任,在場建築師蔡
崇和先表表示,本會有權就本案工程任何工項再提出要求
複
查,並指示承攬廠商是必須配合驗收執行作業。驗收結果:
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及其情形,複查缺失如下:…
4.有關空調設備部分已數次請監造廠商要求承攬廠商應在驗
收程序前提出產品廠商之出廠證明有關文件正本及同等品證
明等,但至今都未提供本會,故本項空調工程之所有設備均
未驗收,經商議定於3 月8 日上午9 :30分請承攬廠商檢具
應有文件現場查驗,經詢問承攬及監造廠商均口頭承諾同意
會同辦理…」等為證。足見王世瑗因知悉系爭工程冷水主機
、空調設備有瑕疵,而前次初驗時並未確實查驗,乃於101
年3 月5 日複驗前會議中,當場向在場眾人表示應就缺失部
分先行核對,致葉益男不滿先行離去,且事後複驗結果確實
有上開缺失,而王世瑗亦如實製作驗收紀錄。
④證人許素彩於審理時證稱:我有參與系爭工程的驗收,驗收
後王世瑗有告訴我說空調設備的規格有一些問題,後來我們
有請他們重新再去買過,複驗時監造的建築師有建議說觀感
不好,而且總幹事也是說怕預算被回收,後來就讓廠商立切
結書,我們當時沒想那麼多,工程款是我們第一次辦,想說
廠商都立切結書了,應該會照切結書去做,就是相信建築師
的專業建議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52 頁至第253 頁)。湯國
富於審理時另證稱:本來主驗是葉益男,後來他走了才換我
主驗…3 月5 日複驗本來我們是不給他過的,大家都也不給
他過,但現場回來就在總幹事辦公室泡茶討論,監造廠商蔡
崇和也有上來討論,我說這個要怎麼處理…監造就說那不然
以切結方式來代替,我們也不懂這個程序,不懂說這樣切結
是不是可行,為了要解決解農委會的申報結案,只好這樣做
…這件事情,事後我有跟葉益男講,他沒有意見,也同意這
樣的做法,那天下午我就有跟葉益男通電話,是做完結論後
才跟他說的,葉益男就說那就照建築師監造單位蔡崇和的意
見等語(見本院卷㈤第161 頁、第162 頁背面至第163 頁)
。兼以卷附王世瑗於101 年3 月5 日擬簽表示「本日複驗苗
栗縣農會辦理系爭工程複驗應行改善項目列入錦泰公司出具
之切結書,具結承諾完成,請核示是否可行?」,嗣經會辦
證人黃菊禎,湯國富簽核後,由總幹事葉益男簽核「如擬」
決行。又該簽立切結書方式固為契約所不許,惟經具有建築
師專業之蔡崇和提出,
迭經廠長湯國富、總幹事葉益男同意
,致王世瑗誤以為蔡崇和所提出之切結書方式係可行而無違
法,而依照長官指示處理,
難謂其主觀上有意圖為自己或第
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苗栗縣農會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
務之行為。
⑤末查,王世瑗固明知系爭工程尚未於101 年1 月30日竣工,
然從王世瑗於101 年2 月6 日收到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來函
,表示錦泰公司申報101 年1 月30日竣工後,即擬內部簽呈
表示:「現仍有零星工程是否屬完成竣工,請核示」等語,
惟湯國富、葉益男於承辦人王世瑗已明確表示錦泰公司申請
竣工有問題後並未查證,復未依上開契約約定,與監造單位
前往現場查驗是否竣工,即於101 年2 月7 日在竣工報告簽
請核示「預定101 年2 月15日辦理驗收」,葉益男於同日簽
核「如擬」。倘王世瑗是與葉益男、湯國富等人共同基於背
信之犯意聯絡,以不實驗收方式圖利於錦泰公司,衡情,王
世瑗豈會在簽呈上刻意留下「仍有零星工程」等字句,又豈
會堅持錦泰公司必須按圖說施工,於驗收時又要求必須就初
驗缺失一一查驗,且事後就履約保證金發還、工程款給付等
程序要求嚴謹,致葉益男因「尊重」承辦人意見,而未強行
下令給付工程款,改以迂迴借款530 萬元予錦泰公司(此部
分參見葉益男證述,見本院卷㈤第195 頁背面至第196 頁)
。由此種種可知,王世瑗與葉益男等人就驗收不實部分,並
無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甚明。
七、綜上,被告王世瑗本件被訴部分,均屬不能證明;是揆諸
首
揭最高法院判例及法律規定,應為無罪之諭知。而葉益男、
湯國富、蔡崇和、邱青煒關於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更改招標
公告、撤換國昌公司部分,亦屬不能證明,惟公訴意旨認葉
益男、湯國富、蔡崇和及邱青煒此部分犯行,與上開背信
論
罪科刑部分有
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2 條第1 項前段、但書、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
1 項、刑法第215 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
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詹家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
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被告 │被告辯解內容 │辯護人為被告辯護內容 │
├──┼───┼─────────────────┼────────────┤
│ 1 │葉益男│檢察官認為我在100 年6 、7 月間與邱│被告葉益男為求苗栗縣農會│
│ │ │青煒已經謀議系爭工程內定交由邱青煒│之更生,向農委會及苗栗縣│
│ │ │施作,應該是誤解,系爭工程的初步規│政府聲請本案補助計畫,並│
│ │ │劃當初會交給蔡崇和設計,是因為農會│為避免預算遭收回,不得不│
│ │ │承辦人王世瑗表示農會裡面沒有人會做│倉促驗收,但無背信之情事│
│ │ │這部分,後來王世瑗有上簽呈希望可以│,至於蔡崇和與張力升內部│
│ │ │委外,我就同意委外。至於會找蔡崇和│分工,錦泰公司與國昌公司│
│ │ │是因為當時找不到人,所以請邱青煒介│內部之糾葛,暨錦泰公司、│
│ │ │紹,最後就是由蔡崇和來負責初步規劃│宗訊公司及淨寶公司內部之│
│ │ │,過程中詳細內容,承辦人比較清楚,│事務聯繫,葉益男確實不知│
│ │ │我只是負責決策跟同意而已。農會就系│情,亦未參與等語(見本院│
│ │ │爭工程會採規劃設計、測量、監造分開│卷㈠第189 頁)。 │
│ │ │招標,且每個標案金額均在10萬元以下│縣農會確實在100 年3 、4 │
│ │ │是因為該工程的時間很緊迫,不得已才│月間有將修繕工程委託邱青│
│ │ │這樣處理。至驗收報告記載准許錦泰公│煒來施作,但是這個時間點│
│ │ │司在101 年1 月30日竣工確有不實,但│還不知道有農委會跟縣政府│
│ │ │是是因為該工程一定要在1 月30日完工│補助的核定,邱青煒後來6 │
│ │ │,不得已才這麼做,另未課罰違約金的│月間完工之後,依照湯國富│
│ │ │部分,要問承辦人王世瑗,我不清楚。│的建議,將已經完工的工程│
│ │ │又系爭工程已經完工了,邱青煒必須要│列入補助計畫,以節省農會│
│ │ │把工程款給付給下包廠商,農會才會墊│的支出;補助核定後,葉益│
│ │ │付工程款給邱青煒,並不是我強力指示│男就找邱青煒介紹的蔡崇和│
│ │ │要借錢給邱青煒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來負責設計監造,建築師就│
│ │ │7 頁背面至第178 頁)。 │進行廠內測量,葉益男對於│
│ │ │ │張力升建築師是蔡崇和的人│
│ │ │ │頭,當時是不曉得的(見本│
│ │ │ │院卷㈥第88頁)。 │
├──┼───┼─────────────────┼────────────┤
│ 2 │湯國富│我並不知道系爭工程適用政府採購法,│被告湯國富於案發時擔任加│
│ │ │工程設計監造委外的部分我也不清楚,│工廠廠長,受總幹事葉益男│
│ │ │至於先行施作修繕工程的部分,是因為│指揮監督,葉益男於100年3│
│ │ │工廠內部老舊,經總幹事同意後,決定│ 、4月先行將加工廠部分修│
│ │ │先行施作修繕工程,讓酪農加工廠能夠│繕工程委請邱青煒施作,係│
│ │ │繼續生產鮮乳。邱青煒等人確實有在10│因現場包裝區天花板油漆嚴│
│ │ │0 年9 月間到加工廠辦理廠區測量及建│重脫落而影響生產品質,至│
│ │ │物繪製,並由邱青煒、陳榮文協助蔡崇│蔡崇和、邱青煒偕同陳榮文│
│ │ │和製作預算書及招標須知,但這個是為│於100 年9 月間進入加工廠│
│ │ │了工程統包,當時是總幹事跟我說這個│辦理廠區測量及建物繪製,│
│ │ │工程要用統包的方式,所以才會讓邱青│暨刻意將規劃設計監造等費│
│ │ │煒等人進入加工廠測量。另切割設計規│用予以切割,將總價均壓低│
│ │ │劃及監造的部分,這是由承辦人員王世│在各10萬元以下等情,均係│
│ │ │瑗負責的我不了解,我只負責核章,前│按葉益男之指示,被告事先│
│ │ │置作業程序我都不清楚。工程預算書有│均不知情。至被告對於驗收│
│ │ │編列天花板更新工程費用的部分,我沒│不實部分固不爭執,但此係│
│ │ │有很仔細看,所以不曉得。驗收部分係│因蔡崇和先提議由邱青煒以│
│ │ │因為時間上緊迫及補助款限制,再加上│切結書方式先行驗收通過,│
│ │ │總幹事在驗收時表示如果補助款遭到收│葉益男亦指示以此方式辦理│
│ │ │回,要我們負責任,監造蔡崇和建築師│,且於驗收時表示若補助款│
│ │ │建議以簽立切結書,才會請邱青煒以簽│遭收回應由被告等人自行負│
│ │ │立切結書的方式驗收通過。至未課罰違│責等情,致湯國富不敢違背│
│ │ │約金,是因為承辦人沒有上簽,而且驗│葉益男之意思,方配合為不│
│ │ │收時間也記載施工時間沒有逾期,如何│實驗收,又因葉益男指示製│
│ │ │對廠商課違約金。另墊借工程款是不得│作不實驗收紀錄,且該相關│
│ │ │不依總幹事葉益男的指示辦理等語(見│結算驗收證明書均未記載有│
│ │ │本院卷㈠第178 頁背面至第179 頁)。│逾期,自未對錦泰公司科處│
│ │ │ │逾期違約金,此亦係葉益男│
│ │ │ │之意思。另以湯國富名義墊│
│ │ │ │借款項予邱青煒部分,均係│
│ │ │ │葉益男指示,湯國富礙於葉│
│ │ │ │益男權勢致不敢有所違背等│
│ │ │ │語(見本院卷㈠第202 頁至│
│ │ │ │第206頁)。 │
├──┼───┼─────────────────┼────────────┤
│ 3 │邱青煒│我只是把蔡崇和介紹給苗栗縣農會作為│100 年3 、4 月間當時計畫│
│ │ │規劃設計的專業廠商,我是因為3 、4 │根本沒有下來,邱青煒只是│
│ │ │月份有去做修繕的工作,所以對場地比│單約去修繕苗栗縣農會的工│
│ │ │較熟,空調廠商陳榮文也是由我介紹,│程,對於怎麼給付工程款他│
│ │ │這是因為他們在規劃設計時有需要這種│也不清楚,所以自始並未與│
│ │ │專業人員,因為他們都沒有碰過面,我│湯國富、葉益男有犯意聯絡│
│ │ │就把他們約在苗栗縣農會來互相認識。│。計畫下來後,只是單純介│
│ │ │我的部分只有指給他們看說,我已經施│紹蔡崇和建築師去處理,這│
│ │ │作完成的部分在哪裡、大約的面積、數│部分邱青煒也沒有參與。工│
│ │ │量是多少,後續情形我都不清楚。我否│期部分是因為施工項目非常│
│ │ │認就這個標案有跟葉益男達成合意內容│繁雜,工期只有二個月,中│
│ │ │由我來承作。關於工程預算書裡面,有│間還卡個春節…邱青煒只是│
│ │ │把天花板更新的工程費用算進去,我事│希望可以幫助農會去完成系│
│ │ │前是不知道的,我只有告訴設計單位這│爭工程,又檢察官並未交代│
│ │ │部分我已經有施作好了,怕他重複設計│先施作的部分邱青煒如何參│
│ │ │,所以告訴他我已經施作完畢了,我不│與,經費編列必須經過農會│
│ │ │知道為什麼要把它算到工程預算書裡去│簽核,怎麼就認為這件事與│
│ │ │。1 月30日報完工,這是因為國昌公司│邱青煒有關。另外依據契約│
│ │ │這個事情,導致進場時間稍有延誤,我│15條第2 項規定,我認為我│
│ │ │確定2 月4 日主機就已經裝設完畢,不│完工就可以報竣工,至於竣│
│ │ │是說驗收的時候沒有東西,那時全部都│工查驗就是由建築師跟業主│
│ │ │已經裝設完畢。申報竣工當時,我與業│來辦理,而2 月10日竣工查│
│ │ │者有默契說在幾天範圍內可以不用申報│驗時空調、冰水主機就已經│
│ │ │逾期,我想這是農會體諒,工程期間卡│安裝好了,至於驗收的程序│
│ │ │個過年,時間上其實是相當相當趕。第│,就是由農會的人負責,農│
│ │ │一次初驗時,初驗紀錄上有記載在冰水│會怎麼記載,邱青煒就怎麼│
│ │ │主機基座有鏽蝕,這個我是委託宗訊公│做,邱青煒自始只有被動的│
│ │ │司負責採購跟安裝,我有詢問過為何有│接受,怎麼推斷說邱青煒與│
│ │ │這種情形、有沒有辦法改善,但是因為│葉益男等人有犯意聯絡,至│
│ │ │冰水主機是在三樓頂,要用高空吊車去│於補助款,其實農會在100 │
│ │ │吊裝,假如要把主機拿回去處理會相當│年11月11日就已經下來321 │
│ │ │的繁瑣,而且時間上會更不利。加上國│萬,在100 年12月也撥下來│
│ │ │昌公司也開始提出各種的反應,為了避│290 幾萬,只是苗栗縣政府│
│ │ │免節外生枝,我就跟宗訊公司說你就去│的補助還沒下來,按邱青煒│
│ │ │換1 台新的,在正式驗收3 月5 日時,│要求的時候,系爭工程已經│
│ │ │驗收全部是沒有問題。後面6 台冷氣需│幾乎完工了,只是要求提前│
│ │ │要更換,那是驗收完之後,監造單位發│給付工程款,農會用短期墊│
│ │ │現室外機銘版所標示的規格,跟圖說有│支方式給他,這也跟農會法│
│ │ │點衝突,請我們去確認,我們去確認後│第4 條、第5 條沒什麼關係│
│ │ │,覺得說這樣子會有點問題,所以立即│等語(見本院卷㈥第96頁至│
│ │ │做全面更換。這個工程在完工的時候,│第97頁)。 │
│ │ │是採取所有圖說的最高標準,實質上並│ │
│ │ │沒有從中獲利。關於墊借工程款,我是│ │
│ │ │到101 年8月底才開立發票,因為我們 │ │
│ │ │中間需要週轉,公司有困難,我才會跟│ │
│ │ │農會提出說用墊付的方式先行給付工程│ │
│ │ │款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80 頁至第181 │ │
│ │ │頁)。 │ │
├──┼───┼─────────────────┼────────────┤
│ 4 │蔡崇和│係因為農會想要以統包方式處理,所以│依據卷附103 年12月26日及│
│ │ │才需要初步規劃,就是要去做現場的測│9 月29日函文,農委會已經│
│ │ │勘、將需求定下來。系爭工程工作量比│把本案的補助款自始刪除,│
│ │ │較少,一般如果10萬元以內我都願意做│所以本案是否適用政府採購│
│ │ │,一開始我是基於這樣的想法,但是越│法第4 條的規定應適用政府│
│ │ │做後面事情愈來愈多、時間愈來愈短,│採購法的規定尚有爭議(見│
│ │ │本來這個案子是要統包,但縣政府不同│本院卷㈥第97頁背面)。 │
│ │ │意,就必須要設計、監造,設計的部分│ │
│ │ │,是由張力升來接案子,我來處理後面│ │
│ │ │的事情,在我們業界這個叫做複委託。│ │
│ │ │也就是說他去拿案子,有一部分的事情│ │
│ │ │我來做,案子費用我們是一人一半,基│ │
│ │ │本上這個不像是借牌的意思,因為我有│ │
│ │ │地緣關係,大部分事情都是我這邊出面│ │
│ │ │的。至於我在製作工程預算書的時候,│ │
│ │ │把天花板更新工程費用記載在計畫書裡│ │
│ │ │,但這是按照農會的指示併進去。竣工│ │
│ │ │是報1 月30日,也是迫於補助單位的規│ │
│ │ │定,系爭工程說實在的一兩個月要做完│ │
│ │ │是非常緊迫的,還碰到廠區的作業,停│ │
│ │ │工開工的問題,所以承包商錦泰在工程│ │
│ │ │尾期有要求是不是可以展延工期,包括│ │
│ │ │之前設計的內容有一些出入,或是有一│ │
│ │ │些不足是不是可以變更設計,但農會因│ │
│ │ │礙於補助通通都沒有答應,我們這邊也│ │
│ │ │幫農會把關,沒有同意做變更或展期。│ │
│ │ │在接近一月底的時候,錦泰工程基本上│ │
│ │ │都已經做好了,只有空調還沒有裝進去│ │
│ │ │。按照工程契約的規定,廠商報竣工之│ │
│ │ │後,需要由監造單位作竣工的查驗,才│ │
│ │ │會有2 月3 日、2 月10日的確認,2 月│ │
│ │ │10日就是去現場看說有沒有符合合約裡│ │
│ │ │面說的那些項目跟數量,以那天所看確│ │
│ │ │實都完工了,才沒有認定他是逾期。至│ │
│ │ │於規格不合的狀況,在初驗的時候就有│ │
│ │ │紀錄了。至於6 組冷氣,其實在初驗時│ │
│ │ │沒有問題,是在複驗完,農會的承辦人│ │
│ │ │有針對這點提醒我們,這個好像不對,│ │
│ │ │要請廠商來做更換,所以更換的動作是│ │
│ │ │在複驗之後的事,這時候所有的驗收紀│ │
│ │ │錄其實是早已經做完了。錦泰公司事實│ │
│ │ │上是如期完工,所以也沒有違約金的問│ │
│ │ │題,我們是按照合約的程序,以複驗、│ │
│ │ │竣工查驗當天看到的為準等語(見本院│ │
│ │ │卷㈠第181 頁背面至第184 頁)。 │ │
├──┼───┼─────────────────┼────────────┤
│ 5 │葉新田│我係基於職場的倫理及道德,對於主管│被告葉新田並無製作驗收紀│
│ │ │交代的事情一定要辦好。故在驗收紀錄│錄等資料之責任,亦無資格│
│ │ │上,我沒有權力去簽名或提任何意見跟│在該資料上表示任何意見及│
│ │ │說明,只是負責作建築師交代我做的事│簽名,故無偽造文書之犯行│
│ │ │情而已。驗收、監造的部分的承辦人是│。相關驗收紀錄依法為監造│
│ │ │蔡崇和建築師,我只是他的協助人員,│單位及業主共同製作,葉新│
│ │ │簽名也是建築師簽的,而那份驗收紀錄│田僅係建築師的助理,負責│
│ │ │的初稿也不是我做的。101 年2 月22日│相關資料的彙整、轉呈作業│
│ │ │、3 月5 日驗收時我都有在場,但是只│,葉新田並無權干涉建築師│
│ │ │負責紀錄建築師指示的事項,驗收有沒│及業者如何製作驗收報告內│
│ │ │有過是建築師在看,我只是紀錄建築師│容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41 │
│ │ │所說哪裡有缺失、哪裡沒問題,將其紀│頁、卷㈥第97頁背面)。 │
│ │ │錄下來而已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4 頁│ │
│ │ │至第135 頁)。 │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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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時 間 │事實及經過 │書證(均為調查站卷) │
│號│ │ │ │
├─┼──────┼───────────────────┼────────────┤
│1 │99年12月29日│苗栗縣政府以99年12月29日府農畜字第0990│①苗栗縣政府99年12月29日│
│ │ │244455號函,併檢附「100年苗栗縣農會酪 │ 府農畜字第0000000000號│
│ │ │農鮮乳加工廠提升產品品質及廠內週邊環境│ 函,暨所附行政院農業委│
│ │ │設備改設計畫」,向農委會申請補助經費辦│ 員會農業管理計畫100年 │
│ │ │理。 │ 度單一計畫書明書(卷㈠│
│ │ │ │ 9-15 頁)。 │
├─┼──────┼───────────────────┼────────────┤
│2 │100年1月4日 │農委會於100年1月4日以「本會近兩年已補 │①行政院農委會100年1月4 │
│ │ │助貴縣農會鮮乳加工廠改善設備計1,630千 │ 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
│ │ │元,現已無多餘經費」為由,回覆歉難同意│ 函(卷㈠8頁)。 │
│ │ │補助。 │ │
├─┼──────┼───────────────────┼────────────┤
│3 │100年2月16日│苗栗縣政府於100年2月16日發函檢送「苗栗│①苗栗縣整府100年2月16日│
│ │ │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改善計畫」,│ 府農畜字第0000000000號│
│ │ │向農委會申請補助經費辦理。 │ 函,暨所附行政院農業委│
│ │ │⑴中文名稱: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 員會農業發展計畫100 年│
│ │ │ 品質改善計畫。 │ 度計畫(苗栗縣農會酪農│
│ │ │⑵計畫經費:農委會5,000千元、縣政府1,7│ 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改善計│
│ │ │ 00千元、本會配合款300千元,合計7,000│ 畫)說明書(卷㈠17-24 │
│ │ │ 千元。 │ 頁。) │
│ │ │⑶提送機關:苗栗縣農會、計畫主持人:總│ │
│ │ │ 幹事葉益男、計畫總聯絡人:廠長湯國富│ │
│ │ │ 、計畫執行機關:苗栗縣農會、執行人:│ │
│ │ │ 總幹事葉益男、計畫主辦人:廠長湯國富│ │
│ │ │ 。 │ │
├─┼──────┼───────────────────┼────────────┤
│4 │100年2月22日│農委會於100年2月22日函覆苗栗縣政府,「│①行政院農委會100年2月22│
│ │ │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改善計畫│ 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
│ │ │」一案,業已錄案,並配合施政重點及預算│ 函(卷㈠16頁)。 │
│ │ │經費,列入相關計畫之參考。 │ │
├─┼──────┼───────────────────┼────────────┤
│5 │100年5月24日│畜牧處為協助國內酪農提升競爭力,以因應│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
│ │ 至 │進口乳品之衝擊,由主辦人岳佩瑩於100年5│ 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
│ │100年7月28日│月24日擬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受進│ 審查單100年度產業調整 │
│ │ │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審查單100年度產業調 │ 計畫(卷㈠29-92頁)。 │
│ │ │整計畫(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並會│②農業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
│ │ │簽相關單位(會計室、企劃處、國際處、資│ 辦法(卷㈠6頁)。 │
│ │ │訊中心),經相關單位均簽署同意後(會計│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
│ │ │室最後於100年7月28日審查同意辦理),由│ 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
│ │ │畜牧處主管於100年7月28日提出該審查單,│ 100 年度單一計畫(養牛│
│ │ │呈由農委會相關主管簽署同意(見下述)。│ 產業結構調整計畫)說明│
│ │ │⑴中文計畫名稱: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 書核定本(卷㈠93-127頁│
│ │ │⑵主辦人:岳佩瑩。 │ )。 │
│ │ │⑶計畫經費:農委會經費60,634千元(經常│ │
│ │ │ 門46,870千元、資本門13,764千元)、其│ │
│ │ │ 他配合金額22,444.3千元、合計83,078.3│ │
│ │ │ 千元。 │ │
│ │ │⑷其中補助對象之經費與配合款分配部份:│ │
│ │ │ 苗栗縣政府之補助款4,168千元、配合款 │ │
│ │ │ 4,000千元。 │ │
├─┼──────┼───────────────────┼────────────┤
│6 │100年6月20日│因立法委員徐耀昌國會辦公室函轉「苗栗縣│①畜牧處承辦人岳佩瑩於 │
│ │ 至 │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改善計畫」,及│ 100年6月20日所擬簽陳1 │
│ │100年6月28日│苗栗縣政府100年2月16日府農畜字第100002│ 紙(卷㈠64-65頁)。 │
│ │ │8746號函所附「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 │
│ │ │製品質改善計畫」,二者計畫內容相同,為│ │
│ │ │提升苗栗地區酪農之經營效率,並保障其生│ │
│ │ │乳供銷管道,畜牧處承辦人岳佩瑩於100年6│ │
│ │ │月20日簽擬請畜牧處主管、農委會主管同意│ │
│ │ │於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養牛產業結│ │
│ │ │構調整計畫項下,透過苗栗縣政府補助苗栗│ │
│ │ │縣農會4,000千元辦理其乳品加工廠生產動 │ │
│ │ │線與設備施作工程,終經主任委員陳武雄於│ │
│ │ │100年6月28日簽署同意。 │ │
├─┼──────┼───────────────────┼────────────┤
│7 │100年7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管理計畫100年度單 │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管│
│ │ │一計畫(苗栗縣農會100年度振興計畫)說 │ 理計畫100年度單一計畫 │
│ │ │明書 │ (苗栗縣農會100年度振 │
│ │ │⑴計畫中文名稱:苗栗縣農會100年度振興 │ 興計畫)說明書核定本(│
│ │ │ 計畫、計畫編號:100農管-5.7-輔-01。 │ 卷㈠141-152頁)。 │
│ │ │⑵計畫經費:農委會6,218.71千元、配合款│ │
│ │ │ 5,102.248千元(苗栗縣政府2,700.832千│ │
│ │ │ 元、苗栗縣農會2,401.416千元),合計 │ │
│ │ │ 11,320.958千元。 │ │
│ │ │⑶提送機關名稱:苗栗縣農會、計畫主持人│ │
│ │ │ 葉益男總幹事、計畫總聯絡人陳釗娥課長│ │
│ │ │ 。 │ │
│ │ │⑷計畫執行機關:苗栗縣農會、執行人:葉│ │
│ │ │ 益男總幹事、計畫主辦人:陳釗娥課長。│ │
│ │ │⑸重要工作項目:協助農會業務發展、蠶絲│ │
│ │ │ 加工部。 │ │
│ │ │⑹本年度計畫執行期限:自100年7月1日至 │ │
│ │ │ 100 年12月31日。 │ │
├─┼──────┼───────────────────┼────────────┤
│8 │100年7月28日│為養牛產業結構調整之推行,岳佩瑩於100 │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
│ │ 至 │年7 月28日擬定簽辦單,交由畜牧處相關主│ 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
│ │100年8月5日 │管核定後,呈農委會相關主管簽署同意,終│ 提送簽辦單(卷㈠28頁)│
│ │ │經主任委員陳武雄於100年8月5日簽署簽辦 │ 。 │
│ │ │單,及簽署上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受│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
│ │ │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審查單100年度產業 │ 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
│ │ │調整計畫,同意辦理。 │ 審查單100年度產業調整 │
│ │ │ │ 計畫(卷㈠29-92頁)。 │
│ │ │ │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
│ │ │ │ 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
│ │ │ │ 100 年度單一計畫(養牛│
│ │ │ │ 產業結構調整計畫)說明│
│ │ │ │ 書核定本(卷㈠93-127頁│
│ │ │ │ )。 │
├─┼──────┼───────────────────┼────────────┤
│9 │100年8月19日│農委會於100年8月19日發函該會畜牧處,通│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8│
│ │ │知農委會100年度「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 │ 月19日農牧字第00000000│
│ │ │」業經核定,請畜牧處確依計畫內容辦理。│ 00號函(卷㈠25-27頁) │
│ │ ├───────────────────┤ 。 │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②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產品│
│ │ │金計畫100 年度單一計畫說明書 │ 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計畫│
│ │ │⑴計畫中文名稱: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 100 年度單一計畫(養牛│
│ │ │⑵計畫經費:農委會60,634千元、配合款 │ 產業結構調整計畫)說明│
│ │ │ 22,444.3千元,合計83,078.3千元。 │ 書核定本(卷㈠93-127頁│
│ │ │⑶提送機關名稱:農委會、計畫主持人陳中│ )。 │
│ │ │ 興科長、計畫總聯絡人岳佩瑩技正。 │ │
│ │ │⑷苗栗縣部份之計畫執行機關:苗栗縣政府│ │
│ │ │ 、執行人:范陽添處長、計畫主辦人:張│ │
│ │ │ 家禎科長。 │ │
│ │ │⑸苗栗縣部份之經費,農委會補助經常門 │ │
│ │ │ 168 千元、資本門4,000千元,其他配合 │ │
│ │ │ 款由苗栗縣農會自籌4,000千元。 │ │
│ │ │⑹本年度計畫執行期限:自100年1月1日至 │ │
│ │ │ 100 年12月31日。 │ │
├─┼──────┼───────────────────┼────────────┤
│10│100年9月2日 │苗栗縣政府於100年9月2日發函農委會,函 │①苗栗縣政府100年9月2日 │
│ │ │請同意變更100年度「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 │ 府農畜字第0000000000號│
│ │ │畫」配合款為苗栗縣政府170萬元、苗栗縣 │ 函,暨所附100年度「養 │
│ │ │農會230萬元。 │ 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變│
│ │ ├───────────────────┤ 更計畫書(卷㈠130-135 │
│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發展計畫100年度計 │ 頁)。 │
│ │ │畫說明書 │ │
│ │ │⑴計畫中文名稱: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 │
│ │ │⑵計畫經費:農委會4,168千元、縣政府1,7│ │
│ │ │ 00千元、苗栗縣農會配合款2,300千元, │ │
│ │ │ 合計8,168千元。 │ │
│ │ │⑶計畫執行機關:苗栗縣政府、執行人:范│ │
│ │ │ 陽添處長、計畫主辦人:張家禎科長。 │ │
│ │ │⑷計畫執行機關:苗栗縣農會、執行人:葉│ │
│ │ │ 益男總幹事、計畫主辦人:湯國富廠長。│ │
│ │ │⑸計畫執行期限: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 │
│ │ │ 31日。 │ │
├─┼──────┼───────────────────┼────────────┤
│11│100年9月15日│岳佩瑩於100年9月5日發函苗栗縣政府,有 │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9│
│ │ │關苗栗縣政府申請100年度「養牛產業結構 │ 月15日農牧字第00000000│
│ │ │調整計畫」(100-救助調整-牧-D2)項下經│ 16號函,暨所附行政院農│
│ │ │費用途變更案,同意苗栗縣政府增列配合款│ 業委員會主管計畫預算變│
│ │ │170萬元,調整苗栗縣農會配合款為230萬元│ 更明細表(卷㈠128-129 │
│ │ │。 │ 頁)。 │
├─┼──────┼───────────────────┼────────────┤
│12│100年10月4日│王世瑗於100年10月4日擬「簽」,表示擬先│①苗栗縣農會100年10月4日│
│ │ 至 │辦理農會改善計畫工程之規劃設計以為招標│ 簽(卷㈡2-3頁)。 │
│ │100年10月5日│之前置行政作業,以便辦理招標事宜,另以│ │
│ │ │統包方式辦理工程,辦理統包工程招標作業│ │
│ │ │建請同意委外有能力辦理之單位代為執行發│ │
│ │ │包作業,經葉益男於100年10月5日簽核指示│ │
│ │ │「已委外,請協助辦理」。 │ │
├─┼──────┼───────────────────┼────────────┤
│13│100年10月10 │崇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10月10日提 │①崇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日 │出「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 100年10月10日報價單1紙│
│ │ │興改善工程」廠區測量、建物繪製作業報價│ (卷㈡16頁)。 │
│ │ │單1 紙,報價總金額為8 萬4000元。 │ │
├─┼──────┼───────────────────┼────────────┤
│14│100年11月1日│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於100年11月1日就「苗│①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100 │
│ │ │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善│ 年11月1日報價單1紙(卷│
│ │ │工程」提供報價單予苗栗縣農會,規劃設計│ ㈣167頁)。 │
│ │ │服務費8萬8000元,稅金8800元,總價9萬 │ │
│ │ │6800元。 │ │
├─┼──────┼───────────────────┼────────────┤
│15│100年11月3日│⑴王世瑗於100年11月3日擬「簽」,表示苗│①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3日│
│ │ │ 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 簽(卷㈡4-5頁)。 │
│ │ │ 善工程擬委託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規│②苗栗縣農會「苗栗縣農會│
│ │ │ 劃、設計、服務(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 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
│ │ │ 升產製品質改善計畫預算800 萬元、振興│ 振興改善工程」規劃設計│
│ │ │ 計畫工程預算157萬6253元,預算總合957│ 契約書(卷㈡6-12頁)。│
│ │ │ 萬6253元,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報價9 萬│ │
│ │ │ 6800元)。 │ │
│ │ │⑵主辦廠長湯國富於同日簽核指示「擬依規│ │
│ │ │ 定盡速辦理」;總幹事葉益男於同日簽核│ │
│ │ │ 指示「如擬」。 │ │
│ │ │⑶總幹事葉益男於100年11月3日於張力升建│ │
│ │ │ 築師事務所提出之「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 │
│ │ │ 提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善工程」規劃設計│ │
│ │ │ 契約書,其上「立約人甲方:苗栗縣農會│ │
│ │ │ 、總幹事」欄簽名、用印。 │ │
├─┼──────┼───────────────────┼────────────┤
│16│100年11月15 │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15日苗縣農總字第100│①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15 │
│ │日 │000299號採購招標公告 │ 日苗縣農總字第00000000│
│ │ │⑴機關名稱:苗栗縣農會。 │ 99號採購招標公告(卷㈡│
│ │ │⑵單位及連絡人:採購 王世瑗。 │ 28-29頁)。 │
│ │ │⑶收件截止時間:100年11月29日下午5時。│ │
│ │ │⑷開標時間:100年111月30日上午10時30分│ │
│ │ │ 。 │ │
│ │ │⑸押標金:標價之一定比率10%。 │ │
│ │ │⑹履約期限:101年1月30日前完工。 │ │
│ │ │⑺決標方式:公開招標,預算金額9,576,25│ │
│ │ │ 3 元,定有底價總價決標,最低價為得標│ │
│ │ │ 廠商。 │ │
│ │ │⑻廠商資格條件:七、投標廠商切結書。 │ │
│ │ │ 單獨投標:公會會員證影印本(應包含:│ │
│ │ │ 營造業及空調安裝業)。 │ │
│ │ │ 共同投標:1.空調承裝或安裝業或營造業│ │
│ │ │ :公會會員證書影印本。2.空調承裝或安│ │
│ │ │ 裝業:營業項目證明。3.共同投標協議書│ │
│ │ │ 。 │ │
├─┼──────┼───────────────────┼────────────┤
│17│100年11月16 │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於100年11月16日提出 │①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100 │
│ │日 │「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興│ 年11月16日報價單1 紙(│
│ │ │改善工程」監造業務報價單1 紙,報價總金│ 卷㈡14頁)。 │
│ │ │額為9萬8450元。 │ │
├─┼──────┼───────────────────┼────────────┤
│18│100年11月16 │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16日公開招標公告。 │①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16 │
│ │日 │⑴聯絡人:苗栗縣農會王世瑗。 │ 日公開招標公告1 份(卷│
│ │ │⑵標案名稱: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 ㈡18-21頁)。 │
│ │ │ 品質暨振興改善工程。 │ │
│ │ │⑶採購金額:957萬6253元、預算金額:957│ │
│ │ │ 萬6253元。 │ │
│ │ │⑷補助機關金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470萬 │ │
│ │ │ 9314元、苗栗縣政府240萬9314元。 │ │
│ │ │⑸機關自定公告日:100年11月16日、截止 │ │
│ │ │ 投標:100年11月29日17時、開標時間: │ │
│ │ │ 100年11月30日10時30分。 │ │
│ │ │⑹履約期限:101年1月30日前完工。 │ │
│ │ │⑺廠商資格摘要: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
│ │ │ 營造業)。 │ │
├─┼──────┼───────────────────┼────────────┤
│19│100年11月17 │王世瑗於100年11月17日擬「簽」,表示經 │①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17 │
│ │日 │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通知「苗栗縣農會酪農│ 日陳1紙(卷㈡17頁)。 │
│ │ │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善工程」招標公│②附件:張力升建築師事務│
│ │ │告之廠內資格摘要部分有誤,且因公告刊登│ 所通知苗栗縣農會訂正招│
│ │ │有字數限制,與葉小姐聯絡修正後已於100 │ 標公告廠商資格摘要部分│
│ │ │年11月17日上傳修正,苗栗縣農會招標公告│ 之資料1紙(卷㈡22、23 │
│ │ │部分亦同修正,經湯國富簽核,葉益男於 │ 頁)。 │
│ │ │100年11月18日簽核指示「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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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年11月18 │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18日公開招標更正公 │①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18 │
│ │日 │告。 │ 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1 份│
│ │ │◎更正廠商資格摘要:七、投標廠商切結書│ (卷㈡24-27頁)。 │
│ │ │ 。 │②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15 │
│ │ │ 單獨投標-需公會會員證書影印本(含營│ 日苗縣農總字第00000000│
│ │ │ 造業及空調安裝業)。 │ 99號採購招標公告(卷㈡│
│ │ │ 共同投標-1.空調承裝或安裝業或營造業│ 28-29頁)。 │
│ │ │ :公會會員證書影印本。2.空調承裝或安│ │
│ │ │ 裝業:營業項目證明。3.共同投標協議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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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0年11月30 │王世瑗於100年11月30日擬「陳」,表示「 │①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30 │
│ │日至100年12 │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改善工│ 日陳1紙(卷㈡13頁)。 │
│ │月1日 │程」,因工程項繁多,農會無工程監造能力│②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100 │
│ │ │之人,擬請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代為執行監│ 年11月16日報價單1 紙(│
│ │ │造業務,並報價金額9萬8450元,經湯國富 │ 卷㈡14頁)。 │
│ │ │簽核,葉益男於100年12月1日簽核指示「如│ │
│ │ │擬」。 │ │
├─┼──────┼───────────────────┼────────────┤
│22│100年11月30 │王世瑗於100年11月30日擬「陳」,表示「 │①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30 │
│ │日至100年12 │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改善工│ 日陳1紙(卷㈡15頁)。 │
│ │月1日 │程」委託崇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廠區│②崇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 │測量及建物繪製」等作業,請准予支付報價│ 100年10月10日報價單1紙│
│ │ │單金額8萬4000元,經湯國富簽核指示「擬 │ (卷㈡16頁)。 │
│ │ │由本計畫款項支付」,葉益男於100年12月1│ │
│ │ │日簽核指示「如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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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0年11月30 │⑴「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改│①苗栗縣農會開標/議價/決│
│ │日 │ 善工程」底價,經葉益男於100年11月30 │ 標/流標/廢標紀錄1 紙(│
│ │ │ 日核定為920萬元整。 │ 卷㈡31頁)。 │
│ │ │⑵投標廠商順冠營造有限公司,因單獨投標│②100年11月30日底價單1紙│
│ │ │ 未附空調安裝業證明,審查不合格(卷㈡│ (卷㈡32-33頁)。 │
│ │ │ 31頁);順冠公司於100 年11月30日委由│③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委託│
│ │ │ 領收人黃雲泉領回押標金支票(退
還押標│ 蔡崇和代理出席開標之授│
│ │ │ 金單,卷㈡46頁)。 │ 權書1 紙(卷㈡34頁)。│
│ │ │⑶投標廠商亘鴻工程有限公司,因未附押標│④順冠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
│ │ │ 金繳納憑據等,審查不合格(卷㈡31頁)│ 料1份(卷㈡35-53頁)。│
│ │ │ 。 │⑤亘鴻工程有限公司投標資│
│ │ │⑷投標廠商錦泰營造有限公司,標價948萬 │ 料1份(卷㈡54-63頁)。│
│ │ │ 5000千元,第一次比減價格為925萬元, │⑥錦泰營造有限公司投標資│
│ │ │ 仍高於底價,續辦理第二次比減價格為,│ 料1份(卷㈡64-97頁)。│
│ │ │ 註明願以底價承攬,經公開底價金額為 │⑦錦泰營造有限公司標單1 │
│ │ │ 920萬元整。 │ 紙(卷㈡97頁)。 │
│ │ │⑸參與開標人員:紀錄王世瑗、監辦人員邱│⑧錦泰營造有限公司提出苗│
│ │ │ 義明(另一人員名字無法確認)、主持人│ 栗縣農會(標單)總表、│
│ │ │ 葉益男、會辦人員黃菊禎、許素彩、湯國│ 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
│ │ │ 富。 │ 卷㈡98-135頁)。 │
│ │ │⑹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於100年11月30日簽 │ │
│ │ │ 立授權書,授權蔡崇和為「苗栗縣農會酪│ │
│ │ │ 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改善工程」全權處│ │
│ │ │ 理「開標」事務。 │ │
│ │ │⑺錦泰營造有限公司與國昌股份有限公司於│ │
│ │ │ 100 年11月28日簽立「苗栗縣農會酪農事│ │
│ │ │ 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改善工程」共同投標協│ │
│ │ │ 議書,同意由錦泰公司為代表廠商(卷㈡│ │
│ │ │ 72頁);國昌公司具有經濟部冷凍空調業│ │
│ │ │ 甲等登記證書、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 │
│ │ │ 同業公會甲等會員證書(卷㈡85、86頁)│ │
│ │ │ 。 │ │
│ │ │⑻編號3 標單記載,錦泰公司標價為948 萬│ │
│ │ │ 5000元,二家以上廠商投標,開標結果各│ │
│ │ │ 廠商標價均超過底價時,由最低標廠商優│ │
│ │ │ 先減價一次,減價為925 萬元整;最低標│ │
│ │ │ 廠商優先減價仍超過底價時,由全體廠商│ │
│ │ │ 重新比減價格,第一次比價價格,願以底│ │
│ │ │ 價承攬,主持人為葉益男(卷㈡97頁)。│ │
│ │ │⑼錦泰營造有限公司提出苗栗縣農會(標單│ │
│ │ │ )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為各項│ │
│ │ │ 工程細節價格明細(卷㈡98-135頁);其│ │
│ │ │ 中氣冷冰水主機60RT一台單價65萬元,複│ │
│ │ │ 價65萬元(卷㈡100頁)、一對一分離式 │ │
│ │ │ 壁掛冷氣,冷房能力9000BTU六組,單價5│ │
│ │ │ 萬元、複價30萬元(卷㈡108頁);該份 │ │
│ │ │ 資料上蓋有錦泰營造有限公司章及負責人│ │
│ │ │ 印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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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00年11月30 │王世瑗於100年11月30日擬「簽」,表示「 │①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30 │
│ │日 │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 日簽1紙(卷㈡30頁)。 │
│ │ │善工程」⑴由錦泰公司以920萬元得標承攬 │ │
│ │ │;⑵本開標案有委請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委│ │
│ │ │託蔡崇和先生代理出席開標;⑶另開標紀錄│ │
│ │ │擬函苗栗縣政府備查。經葉益男於100 年12│ │
│ │ │月1日簽核指示「如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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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年11月 │苗栗縣農會於100年11月制定「苗栗縣農會 │①苗栗縣農會「苗栗縣農會│
│ │ │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善工程」施│ 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
│ │ │工規範及設計圖說。 │ 振興改善工程」施工規範│
│ │ │ │ (卷㈢91-160頁)。 │
│ │ │ │②苗栗縣農會「苗栗縣農會│
│ │ │ │ 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
│ │ │ │ 振興改善工程」設計圖說│
│ │ │ │ (卷㈢161-18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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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0年12月5日│苗栗縣農會於100年12月5日決標公告。 │①苗栗縣農會100年12月5日│
│ │ │⑴標案名稱: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 決標公告(卷㈢89-90頁 │
│ │ │ 品質暨振興改善工程。 │ )。 │
│ │ │⑵聯絡人:王世瑗。 │ │
│ │ │⑶預算金額:957萬6253元, │ │
│ │ │⑷決標日期:100年11月30日、決標公告日 │ │
│ │ │ 期:100年12月5日。 │ │
│ │ │⑸底價金額:920萬元、總決標金額:920萬│ │
│ │ │ 元。 │ │
│ │ │⑹投標廠商數:3、得標廠商:錦泰營造有 │ │
│ │ │ 限公司、決標金額:920萬元。 │ │
│ │ │⑺未得標廠商名稱:順冠營造有限公司、未│ │
│ │ │ 得標原因: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 │ │⑻未得標廠商名稱:亘鴻工程有限公司、未│ │
│ │ │ 得標原因:資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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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0年12月5日│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承辦人吳政翰於100年 │①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100 │
│ │ │12月5日發函苗栗縣農會,函文並附收據及 │ 年12月5日(100)張建字│
│ │ │存摺影本,向苗栗縣農會請領設計費共9萬 │ 第0000-000號函,暨所附│
│ │ │6800元。 │ 收據及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各1份(卷㈣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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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0年12月7日│王世瑗於100年12月7日擬「陳」,請示准予│①苗栗縣農會100年12月7日│
│ │ │支付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規劃設計部份之費│ 陳1紙(卷㈣2頁)。 │
│ │ │用共9萬6800元,經湯國富、葉益男於同日 │②張力升建築師事務所100 │
│ │ │簽核指示「如擬」。 │ 年12月5日(100)張建字│
│ │ │ │ 第0000-000號函,暨所附│
│ │ │ │ 收據及玉山銀行存摺影本│
│ │ │ │ 各1份(卷㈣3-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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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00年12月 │苗栗縣農會於100年12月(未載幾日),與 │①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
│ │ │錦泰營造公司簽立工程契約書1 份,暨所附│ 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造工│
│ │ │苗栗縣農會(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 程」契約書(卷㈢2-42頁│
│ │ │價分析表。 │ )。 │
│ │ │⑴立合約書人:苗栗縣農會法定
代理人謝雲│②苗栗縣農會(標單)總表│
│ │ │ 金、錦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邱文華│ 、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
│ │ │ 。 │ (卷㈢43-80頁)。 │
│ │ │⑵契約總價920 萬元整、驗收後付款(卷㈢│③苗栗縣農會開標/議價/決│
│ │ │ 5、8頁)。 │ 標/流標/廢標紀錄1 紙(│
│ │ │⑶工程之施工應於101年1月30日以前竣工,│ 卷㈢81頁)。 │
│ │ │ 應於決標日起7 日內開工(卷㈢11頁)。│④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16 │
│ │ │⑷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廠商如未依照契│ 日公開招標公告(卷㈢82│
│ │ │ 約規定期限竣工,應依逾期日數,每日依│ -85頁)。 │
│ │ │ 契約價金總額1%計算逾期違約金;但未完│⑤苗栗縣農會100年11月18 │
│ │ │ 成履約之部分不影響其他已完成部分之使│ 日公開招標更正公告(卷│
│ │ │ 用者,按未完成履約部分之契約價金,每│ ㈢86-88頁)。 │
│ │ │ 日依其1%計算逾期違約金(卷㈢35頁)。│⑥苗栗縣農會100年12月5日│
│ │ │⑸苗栗縣農會(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 決標公告(卷㈢89-90頁 │
│ │ │ 單價分析,為各項工程細節價格明細(卷│ )。 │
│ │ │ 卷㈢43-80頁);其中氣冷冰水主機60RT │⑦苗栗縣農會「苗栗縣農會│
│ │ │ 一台單價70萬8975元,複價70萬8975元(│ 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
│ │ │ 卷㈢45頁)、一對一分離式壁掛冷氣,冷│ 振興改善工程」施工規範│
│ │ │ 房能力14Kw(12000Kcal)六組,單價5萬│ (卷㈢91-160頁)。 │
│ │ │ 2800元、複價31萬6800元(卷㈢53頁)。│⑧苗栗縣農會「苗栗縣農會│
│ │ │⑹設計圖說空調設備規範需求為:氣冷變頻│ 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
│ │ │ 冷暖空調室外機,數量6,冷房能力14KW │ 振興改善工程」設計圖說│
│ │ │ ,12040kcal/h,為東元、大金、東芝或 │ (卷㈢161-186頁)。 │
│ │ │ 同等品(卷㈢183頁);氣冷變頻冷暖空 │ │
│ │ │ 調室內機,數量4,冷房能力5.5-14KW, │ │
│ │ │ 0000-00000kcal/h,為東元、大金、東芝│ │
│ │ │ 或同等品(卷㈢183頁)。 │ │
│ │ │⑺設計圖說空調設備規範需求為:氣冷式冰│ │
│ │ │ 水機組,冷凍能力168000kcd/h,全密渦 │ │
│ │ │ 捲式、壓縮機數量4,機型PU0603SRF(卷│ │
│ │ │ ㈢186頁)。 │ │
│ │ │⑻右列所有資料,均蓋有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
│ │ │ 合約專用騎縫章,及苗栗縣農會騎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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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0年12月21 │苗栗縣政府於100年12月21日發函農委會, │①苗栗縣政府100年12月21 │
│ │日 │說明苗栗縣農會辦理100年度「養牛產業結 │ 日府農畜字第0000000000│
│ │ │構調整計畫」-資本門-苗栗縣農會鮮乳加工│ 號函(卷㈠138頁)。 │
│ │ │廠辦理加工設施改善計畫400萬元一案,業 │②會計報告(卷㈠139頁) │
│ │ │於100年11月30日完成招標手續,並與得標 │ 。 │
│ │ │廠商簽立合約訂於101年1月30日前竣工,請│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
│ │ │同意辦理該項計畫經費保留。 │ 畫展延款項申請表(卷㈠│
│ │ │ │ 14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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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00年12月29 │⑴農委會就苗栗縣政府100 年12月21日來函│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 │
│ │日 │ 申請計畫經費保留部分,於100 年12月29│ 12月29日農牧字第100018│
│ │ │ 日函覆表示,因申請作業方式不符規定,│ 2542號函(卷㈠136-137 │
│ │ │ 且會計年度尚未結束,請苗栗縣政府督促│ 頁)。 │
│ │ │ 苗栗縣農會儘速於本會計年度執行完畢,│ │
│ │ │ 若仍需申請經費展延,請依農委會主管計│ │
│ │ │ 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 │ │
│ │ │⑵又查100年度「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 │ │
│ │ │ 項下,苗栗縣政府所列配合款與所送「計│ │
│ │ │ 畫單位經費分攤表」不符,且所送「酪農│ │
│ │ │ 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改善計畫」,其中工程│ │
│ │ │ 項目包含「羊乳成品入庫輸送區輸送帶更│ │
│ │ │ 新工程」、「羊乳空瓶入口及成品出口區│ │
│ │ │ 間隔工程」及「蠶絲加工觀摩場暨特產商│ │
│ │ │ 店整修工程」查與
旨揭計畫補助內容不符│ │
│ │ │ ,不應納入補助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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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0年12月30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與宗訊科技有限公司(郭│①錦泰營造有限公司與宗訊│
│ │日至101年1月│中位)簽立工程合約書,約定「苗栗縣農會│ 科技有限公司簽立之工程│
│ │2日 │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善工程」水│ 合約書1紙(卷㈣7頁)。│
│ │ │電及空調部分,由宗訊公司以總價203 萬元│同:偵卷㈠243頁。 │
│ │ │承包作業,簽約時錦泰公司支付65萬元預付│②錦泰營造有限公司工程支│
│ │ │款,驗收完成時錦泰公司支付尾款138 萬元│ 出傳票1紙(卷㈣8頁)。│
│ │ │,錦泰公司於100 年12月30日支付宗訊公司│ │
│ │ │55萬元,於101 年1 月2 日支付10萬元。 │ │
├─┼──────┼───────────────────┼────────────┤
│33│101年1月5日 │苗栗縣政府於101年1月5日填具「行政院農 │①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
│ │ │業委員會主管計畫展延款項申請表」,以向│ 畫展延款項申請表(卷㈠│
│ │ │農委會申請經費展延。 │ 140頁)。 │
├─┼──────┼───────────────────┼────────────┤
│34│101年1月10日│苗栗縣政府於101年1月10日填具「會計報告│①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之│
│ │ │」,農委會申請經費展延。 │ 會計報告1紙(卷㈠139頁│
│ │ │ │ )。 │
├─┼──────┼───────────────────┼────────────┤
│35│101年1月19日│錦泰公司於101年1月19日交付空調設備材料│①空調設備材料送審書1 份│
│ │ │送審書予監造建築師蔡崇和審核,經審核同│ (卷㈣9-17頁)。 │
│ │ │意。 │②松林夏冷氣規格表(卷㈣│
│ │ │⑴材料名稱:空調設備。 │ 13-15頁)。 │
│ │ │⑵送審次數:第1 次。 │③東元空調中央氣冷式冰水│
│ │ │⑶承包廠商(送審單位):錦泰營造有限公│ 機組全密渦卷式規格表(│
│ │ │ 司邱文華、品管人員黃寶蓮、淨寶電器行│ 卷㈣16-17頁)。 │
│ │ │ 徐偉峻;監造建築師蔡崇和。 │ │
│ │ │⑷空調設備圖說規格,與送審規格(如附件│ │
│ │ │ )相符,監造單位審核結果:同意。 │ │
│ │ │⑸松林夏冷氣、型號SUM-321、冷房能力9.0│ │
│ │ │ Kw、8000Kcal/h、32000BTU/h。 │ │
│ │ │⑹松林夏氣冷式嵌入式室內機、型號FC-320│ │
│ │ │ C、冷房能力32000BTU。 │ │
│ │ │⑺冰水機組型號CPU0603SK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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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1年1月30日│⑴錦泰營造有限公司於101年1月30日以錦營│①錦泰營造有限公司101年1│
│ │ │ 造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苗栗縣農 │ 月30日錦營造字第101013│
│ │ │ 會、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之第│ 001-1號函,暨所附淨寶 │
│ │ │ 二廠商國昌股份有限公司因投標前後報價│ 電器行相關資料(卷㈣24│
│ │ │ 不一,配合態度不良,本案工期緊迫,為│ -27頁)。 │
│ │ │ 免影響施工順利,更換為淨寶電器行。 │②淨寶電器行之經濟部冷凍│
│ │ │⑵苗栗縣農會於101年2月13日以文號第1010│ 空調業丙等登記證(卷㈣│
│ │ │ 000312號收受。 │ 25頁)。 │
├─┼──────┼───────────────────┼────────────┤
│37│101年2月2日 │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於101年2月2日送貨予 │①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送貨│
│ │ │瑞聰企業社。 │ 單1 紙(卷㈣18頁)。 │
│ │ │⑴產品:SUM-321一對一室外機3.2T、數量6│②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送貨│
│ │ │ ;FC-320C崁入型室內機32000BTU、數量6│ 單第4聯會計聯1紙(偵字│
│ │ │ 。 │ 6146號卷㈥31頁)。 │
│ │ │⑵總價:26萬1000元。 │ │
│ │ │⑶客戶簽收:將軍牛奶觀光農場「阿華」簽│ │
│ │ │ 收(0000000000)。 │ │
│ │ │⑷松林廈商業有限公司送貨單之第4 聯會計│ │
│ │ │ 聯上客戶簽收欄位,簽有「劉智翔」,據│ │
│ │ │ 瑞聰企業社吳智翔表示應為「阿華」代簽│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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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1年2月3日 │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聯絡人葉新田於101 │①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101 │
│ │ │年2月3日發函苗栗縣農會、錦泰公司,表示│ 年2月3日苗所字第101037│
│ │ │承包商錦泰公司已申報101年1月30日竣工,│ 0201號函(卷㈣20頁)。│
│ │ │預定於101 年2 月10日上午10時辦理竣工查│②苗栗縣農會竣工報告1紙 │
│ │ │驗。 │ (卷㈣21頁)。 │
├─┼──────┼───────────────────┼────────────┤
│39│101年2月6日 │王世瑗於101年2月6日擬「陳」,表示據蔡 │①苗栗縣農會101年2月6日 │
│ │ 至 │崇和建築師事務所來函,承包商申報101年1│ 陳1 紙(卷㈣19頁)。 │
│ │101年2月7日 │月30日竣工,擬於101年2月10上午10時辦理│②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101 │
│ │ │竣工查驗,請於竣工報告會簽欄位表示意見│ 年2月3日苗所字第101037│
│ │ │;另現仍有零星工程是否屬完成竣工,請核│ 0201號函(卷㈣20頁)。│
│ │ │示。經廠長湯國富於101年2月7日在竣工報 │③苗栗縣農會竣工報告1紙 │
│ │ │告簽核指示「預定101年2月15日辦理驗收」│ (卷㈣21頁)。 │
│ │ │,總幹事葉益男於101年2月7日簽核指示「 │ │
│ │ │如擬」。 │ │
├─┼──────┼───────────────────┼────────────┤
│40│101年2月13日│王世瑗於101年2月13日擬「陳」,表示⑴該│①苗栗縣農會101年2月13日│
│ │ │會於101年2月13日收受錦泰公司通知更換第│ 陳1紙(卷㈣22-23頁)。│
│ │ │二廠商國昌公司為淨寶電器行;⑵該會於 │②錦泰營造有限公司101年1│
│ │ │101年2月9日曾接獲國昌公司電話告知主張 │ 月30日錦營造字第101013│
│ │ │權利;⑶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於101年2月10│ 001-1號函,暨所附淨寶 │
│ │ │日到廠勘查工程時,經王世瑗說明才知道更│ 電器行相關資料(卷㈣24│
│ │ │換廠商一事,錦泰公司前並未提出申請更換│ -27頁)。 │
│ │ │廠商一事。 │ │
│ │ │經廠長湯國富簽核指示「本工程合約是與錦│ │
│ │ │泰公司簽訂,非國昌公司,本工程施工進度│ │
│ │ │及品質責任是由錦泰公司負責,應同意辦理│ │
│ │ │」,並經總幹事葉益男於101 年2 月13日簽│ │
│ │ │核指示「如擬」。 │ │
├─┼──────┼───────────────────┼────────────┤
│41│101年2月20日│⑴錦泰營造有限公司於101年2月20日以錦營│①錦泰營造有限公司101年2│
│ │ │ 造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苗栗縣農會 │ 月20日錦營造字第101022│
│ │ │ 、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補附其共同投標│ 001-1號函,暨所附淨寶 │
│ │ │ 之第二廠商淨寶電器行同意書1紙。 │ 電器行同意書(卷㈣29- │
│ │ │⑵經苗栗縣農會於101年2月21日以文號第 │ 30頁)。 │
│ │ │ 0000000000號收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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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1年2月21日│王世瑗於101年2月21日擬「陳」,表示欲將│①苗栗縣農會101年2月21 │
│ │ │錦泰公司來函所附共同投標之第二廠商淨寶│ 日陳1紙(卷㈣28頁)。 │
│ │ │電器行聲明同意書併案存查,經湯國富、葉│②錦泰營造有限公司101年2│
│ │ │益男於同日簽核指示「如擬」。 │ 月20日錦營造字第101022│
│ │ │ │ 001-1號函,暨所附淨寶 │
│ │ │ │ 電器行同意書(卷㈣29- │
│ │ │ │ 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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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1年2月22日│苗栗縣農會於101年2月22日辦理初次全部工│①苗栗縣農會101年2月22日│
│ │ │程驗收。 │ 工程驗收紀錄(卷㈣31- │
│ │ │⑴履約期限:101年1月30日、完成履約日期│ 32頁)。 │
│ │ │ :101年1月30日、履約有無逾期:未逾期│ │
│ │ │ 。 │ │
│ │ │⑵驗收經過:由苗栗縣農會總幹事率相關承│ │
│ │ │ 辦人及常務監事、監事等,會同監造單位│ │
│ │ │ 及承包廠商,依圖說及標單所載現場逐一│ │
│ │ │ 查對施工項目、數量、品質及設備運轉功│ │
│ │ │ 能,已抽查部位尚符契約規定。 │ │
│ │ │⑶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有不│ │
│ │ │ 符情形。 │ │
│ │ │⑷改善期限:限期改善於101年3月5日前完 │ │
│ │ │ 成。 │ │
│ │ │⑸複驗時間訂於101年3月5日上午10時30分 │ │
│ │ │ 。 │ │
│ │ │⑹紀錄王世瑗、主驗人員葉益男、會驗人員│ │
│ │ │ 湯國富、許素彩、黃菊禎及另二人、廠商│ │
│ │ │ 代表邱青煒、專任工程人員廠商蔡崇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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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01年3月5日 │苗栗縣農會於101年3月5日辦理初次全部工 │①苗栗縣農會101年3月5日 │
│ │ │程驗收。 │ 工程驗收紀錄(卷㈣33- │
│ │ │⑴履約期限:101年1月30日、完成履約日期│ 34頁)。 │
│ │ │ :101年1月30日、履約有無逾期:未逾期│ │
│ │ │ 。 │ │
│ │ │⑵驗收經過:由主辦單位廠長及相關承辦人│ │
│ │ │ ,會同監造單位及承包廠商,依初驗缺失│ │
│ │ │ 項目已改善竣工,符合契約規定,同意驗│ │
│ │ │ 收。 │ │
│ │ │⑶驗收結果:與契約、設備、規格規定相符│ │
│ │ │ 。 │ │
│ │ │⑷紀錄王世瑗、主驗人員湯國富、會驗人員│ │
│ │ │ 許素彩、黃菊禎、廠商代表邱青煒、專任│ │
│ │ │ 工程人員監造廠商蔡崇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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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1年3月5日 │苗栗縣農會於101 年3 月5 日(紙本日期記│①苗栗縣農會100年3月5日 │
│ │ │載誤繕100 年)填發製作「工程結算驗收證│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暨│
│ │ │明書」,暨工程相關資料、竣工圖說等。 │ 所附相關資料1 份(卷㈣│
│ │ ├───────────────────┤ 35-154 頁)。 │
│ │ │⑴「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產製品質暨振│②苗栗縣農會101年3月5日 │
│ │ │ 興改善工程」定於100年12月7日正式開工│ 總表、結算明細1 份(卷│
│ │ │ ,契約規定開工日期100年12月7日,契約│ ㈣40-58頁)。 │
│ │ │ 規定竣工日期101年1月30日(卷㈣78頁)│③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101 │
│ │ │ 。 │ 年1月30日苗所字第10103│
│ │ │⑵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於101年1月30日發函│ 70106號函(卷㈣63頁) │
│ │ │ 苗栗縣農會,表示承包商提送「空調設備│ 。 │
│ │ │ 」材料送審書資料經審核通過,請同意備│④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101 │
│ │ │ 查,該函經苗栗縣農會於101年2月3日收 │ 年2月10日苗所字第10103│
│ │ │ 受(卷㈣63頁)。 │ 70202號函(卷㈣65頁) │
│ │ │⑶蔡崇和建築師事務所於101年2月10日發函│ 。 │
│ │ │ 苗栗縣農會,表示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⑤苗栗縣農會101年2月20日│
│ │ │ 升產製品質暨振興改善工程,經於101年2│ 苗縣農總字第0000000000│
│ │ │ 月10日確認現場已達竣工要求,請擇期辦│ 號函(卷㈣67頁)。 │
│ │ │ 理初驗,經苗栗縣農會於101年2月14日收│⑥苗栗縣農會工程開工報告│
│ │ │ 受(卷㈣65頁)。 │ 表(卷㈣78頁)。 │
│ │ │⑷苗栗縣農會於101年2月20日通知相關人員│⑦淨寶電器行101年1月30日│
│ │ │ 、承包廠商、監造廠商於101年2月22日上│ 出具出廠證明1 紙(卷㈣│
│ │ │ 午10 時30分辦理工程初驗(卷㈣67頁) │ 103頁) │
│ │ │ 。 │⑧施工前中後相片表(卷㈣│
│ │ │⑸淨寶電器行於101年1月30日(表載日期)│ 110-129頁)。 │
│ │ │ 出具出廠證明1紙,證明錦泰公司購買60t│⑩苗栗縣農會酪農事業提升│
│ │ │ 氣冷式冰水主機(KHAW-060F)1台及一對│ 產製品質暨振興改善工程│
│ │ │ 一分離式變頻冷暖主機(日立RAM-6FNS)│ 竣工圖說(卷㈣130-154 │
│ │ │ 6台(卷㈣103頁)。 │ 頁)。 │
│ │ │⑹竣工圖載氣冷變頻冷暖空調室外機,數量│ │
│ │ │ 6,冷房能力14KW,12040kcal/h,日立廠│ │
│ │ │ 牌(卷㈣146頁);氣冷變頻冷暖空調室 │ │
│ │ │ 內機,數量6,冷房能力5.5-14KW,4730-│ │
│ │ │ 12040kcal/h,日立廠牌(卷㈣146頁)。│ │
│ │ │⑺竣工圖載氣冷式冰水機組,冷凍能力1680│ │
│ │ │ 00kcd/h,全密渦捲式、壓縮機數量4,機│ │
│ │ │ 型KHAW-060,堃霖廠牌(卷㈣149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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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01年3月12日│錦泰公司於101年3月12日支付宗訊公司20萬│①錦泰營造有限公司工程支│
│ │ │元。 │ 出傳票1紙(卷㈣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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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1年3月14日│毅權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3月14日提供全密│①毅權企業有限公司101年3│
│ │ │氣冷式冰水機組報價單予宗訊科技有限公司│ 月14日報價單1 紙(卷㈣│
│ │ │。 │ 156頁)。 │
│ │ │⑴客戶名稱:宗訊科技有限公司、聯絡人郭│ │
│ │ │ 中位。 │ │
│ │ │⑵報價日期:101年3月14日。 │ │
│ │ │⑶貨品名稱、型號、規格:全密氣冷式冰水│ │
│ │ │ 機組(肆壓)單冷R-22KHAW-060F、數量 │ │
│ │ │ :1 組。 │ │
│ │ │⑷單價金額:55萬元(含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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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01年3月28日│苗栗縣農會王世瑗於101 年3 月28日發函該│①苗栗縣農會101年3月28日│
│ │ │會會務課,請該會會務課依據行政院農業委│ 苗縣農總字第0000000000│
│ │ │員會100 年9 月15日農牧字第0000000000號│ 號函,暨所附收據2 紙(│
│ │ │函,就苗栗縣農會辦理「酪農事業提升產製│ (卷㈣176-179頁)。 │
│ │ │品質改善計畫工程」,核撥補助經費570 萬│ │
│ │ │元整。 │ │
│ │ │◎收據一 │ │
│ │ │⑴收到100年度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撥苗栗 │ │
│ │ │ 縣府轉撥「苗栗縣農會100年度養牛產業 │ │
│ │ │ 結構調整計畫」補助款400萬元整。 │ │
│ │ │⑵具領單位:苗栗縣農會、總幹事:葉益男│ │
│ │ │ 、會計:許素彩、出納:胡文燕、主辦人│ │
│ │ │ :湯國富。 │ │
│ │ │⑶收據日期:101年3月31日 │ │
│ │ │◎收據二 │ │
│ │ │⑴收到100年度苗栗縣政府核撥「苗栗縣農 │ │
│ │ │ 會100年度養牛產業結構調整計畫」補助 │ │
│ │ │ 款170萬元整。 │ │
│ │ │⑵具領單位:苗栗縣農會、總幹事:葉益男│ │
│ │ │ 、會計:許素彩、出納:胡文燕、主辦人│ │
│ │ │ :湯國富。 │ │
│ │ │⑶收據日期:101年3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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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1年4月17日│毅權企業有限公司於101年4月17日出貨全密│①毅權企業有限公司101年4│
│ │ │氣冷式冰水機組予宗訊科技有限公司。 │ 月17日銷貨單1 紙(卷㈣│
│ │ │⑴單據日期:101年4月17日。 │ 157頁)。 │
│ │ │⑵送貨地址:苗栗將軍牛奶工廠。 │ │
│ │ │⑶客戶簽收人:郭中位。 │ │
│ │ │⑷品名規格:全密氣冷式冰水機組(肆壓)│ │
│ │ │ 單冷R-22KHAW-060F、數量:1 組。 │ │
│ │ │⑸總計價格:55萬1元(含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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