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泰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明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
律師
被 告 元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錦松
被 告 洪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國亮
被 告 劉德章
被 告 鐽榮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忠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泰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明華、元裕工程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陳錦松、洪基營造有限公司、劉德章、鐽
榮土木包工業、陳忠文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
案件,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