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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泰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明華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饒斯棋律師 被   告 元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錦松 被   告 洪基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國亮 被   告 劉德章 被   告 鐽榮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陳忠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泰欣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陳明華 、元裕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陳錦松、洪基 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國亮、劉德章、鐽榮土木包工業代表 人兼被告陳忠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 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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