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易字第 3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易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裕程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 字第239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周裕程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本件事實: 周裕程原為東宜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宜公 司)僱傭之營業大貨曳引車司機,工作內容為駕駛曳引車 送貨,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104 年1 月8 日上午 10時59分許,駕駛東宜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曳引 車,載運38.34 公噸之砂石,自苗22號鄉道(俗稱鳴鳳道 路)之苗栗縣頭屋鄉段往西行駛,行駛至台13線公路岔路 口時,欲左轉沿台13線公路往西南方行駛。周裕程應注意 苗22號鄉道口之燈號為閃光紅燈,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 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 續行,且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 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非不能注意,惟疏於注意, 劉峻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台13線 公路往東北方行駛,行駛至台13線、苗22線路口,見周車 駛出煞車不及而發生車禍,劉峻誠因而受有胸壁及膝挫傷 、臉、頸、頭皮、髖、大腿、小腿、踝磨損或擦傷等之傷 害。 ㈡偵查起訴: 案經劉峻誠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周裕程於警詢、偵查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即證人劉峻誠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中之證述 。 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㈣現場相片3 頁。 ㈤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104 年2 月5 日第0000000 號診斷證 明書、大千綜合醫院104 年2 月4 日第000000000 號診斷 證明書。 ㈥周裕程載運砂石之地磅單。 ㈦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竹苗區000000 0 號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本件非選科罰金刑,爰不引述刑法施行法與罰金相關之規定 )。 四、自首減輕其刑: 被告於警詢中陳稱於車禍發生後即下車察看告訴人傷勢並等 候員警前來處理,本欲請同事打電話報案,但告訴人稱他會 報案等語(偵卷13頁反面下段),並有告訴人稱其現場打電 話報案等語可徵(偵卷16頁下段)。核被告於事發後留在現 場等候警方到場處理並坦承肇事,係在警方尚未查知何人為 肇事者前主動告知其身分並承擔責任,所為符合自首之規定 ,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 五、量刑理由: ㈠告訴人胸壁及膝挫傷、臉、頸、頭皮、髖、大腿、小腿、 踝磨損或擦傷等之傷勢,均尚屬輕微而易於回復。 ㈡被告符合自首規定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 審酌上開情狀,本院認應處有期徒刑3 月之刑,並依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應適用之法條: 已於前述之適當位置引述。 七、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慈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 千元以下罰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