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苗交簡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肇宏
上列被告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速偵字第2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肇宏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處
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標題一第5 列之「境宏電力公
司」應更正為「境宏工程有限公司」)。
二、
審酌被告因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而受
刑事處遇之
紀錄,此次再犯之原因、動機,其駕駛執照已遭吊扣,仍駕
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鄉道,
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高達每公升0.87毫克,對沿途居民及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
、財產所生危害,犯罪後始終坦承之態度,
暨其品行、
智識
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
宣告之有期徒刑,除易科罰
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易服
社會勞動,惟均
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
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速偵字第293號
被 告 邱肇宏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公館鄉大坑村3鄰大坑62之5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肇宏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
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苗交簡字第1003號判處罰金8萬元
確定,於103年1月2日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4年
2月10日18時許起至同日19時許止,在苗栗縣頭屋鄉苗25線1
公里旁之境宏電力公司內飲用高粱酒後,於吐氣所含酒精濃
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19時5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自前揭處所上路。
嗣於同日19
時14分許,行至苗栗縣公館鄉尖山村苗25線3.5公里處時,
為警攔檢發現其係酒後騎車,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
每公升0.87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邱肇宏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
自白。
㈡酒精測定紀錄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
格證書各1份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聯。
二、核被告邱肇宏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黃棋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江椿杰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