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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王信凱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   告 陳啟典       名威鋁業有限公司 上一 公司     設苗栗縣苗栗市○○里縣○路○○○號 法定代理人 黃正旺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24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及追加訴訟狀 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啟典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本院104 年度易字 第242 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 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王信凱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 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 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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