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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附民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佛樂 被   告 林沁       蔡鈞如       林秀芃       林靖豪       王雲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467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沁、蔡鈞如、林秀芃、林靖豪、王雲祥被訴傷害 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467 號判決無罪在案,揆 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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