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通威風力發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費佛樂
被 告 林沁
蔡鈞如
林秀芃
林靖豪
王雲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易字第467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林沁、蔡鈞如、林秀芃、林靖豪、王雲祥被訴傷害
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467 號判決無罪在案,
揆
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
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王筆毅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