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鋒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
度偵字第3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鋒犯
損害債權罪,
累犯,處
拘役肆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1000元折算1 日;
犯罪所得新台幣20,132元
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
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相同,引用之。
二、
審酌被告於本件中所非法處分之金額為新台幣20,132元、被
告應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等情狀,認應量處拘役40日之刑。
三、應
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35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
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
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清益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
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附件:
列印字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951號
被 告 陳永鋒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頭屋鄉○○村0鄰○○000號
(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
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鋒曾犯
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
國100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
猶不知悔改,其自102年7
月31日起,受僱於宋偉銘所經營之福聯企業有限公司(福聯
企業有限公司、宋偉銘涉犯毀損債權罪嫌部分,均為
不起訴
處分)擔任工人,於104年2月上旬某日,明知其對福聯企業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三分之一,業由楊薇貞以103年12月1日
確定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16號民事
裁定,
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於103年12月26日核發苗院平103司執儉字第26543號之禁止
收取、移轉予楊薇貞之執行命令,以清償楊薇貞對其本人之
債權新臺幣(下同)110萬元,竟於此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意圖損害楊薇貞之債權,於下列時、地,收取福聯企業有限
公司給付之全額薪資,將之供已花用而處分之,致楊薇貞未
能依上開執行命令獲償而債權受損:
㈠104年2月上旬某日,在苗栗縣頭屋鄉○○村0鄰○○000號住
處,收取104年1月份全額薪資2萬5,984元。
㈡104年3月上旬某日,在新北市林口區某公司,收取104年2月
份全額薪資2萬6,582元。
㈢104年4月上旬某日,在上開住處,收取104年3月份全額薪資
7,830元。
二、案經楊薇貞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上揭明知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經法院強制執行,仍收取全額薪
資供己花用之事實,
業據被告陳永鋒於本署
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
坦承不諱,核與
告訴人楊薇貞、同案被告宋偉銘、
證人楊
幃鈞於本署檢察事務詢問時之陳述情節相符,復有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10
3年12月26日苗院平103司執儉字第26543號執行命令、104年
1月、2月及3月被告薪資單各1份在卷可案,被告犯嫌應
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被告先後3次
毀損債權行為,時間緊接,方法同一,且均侵害同一被害人
、同一
法益,應屬
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另被告曾受如事實
欄
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可參
,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馬鴻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蕭亦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