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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苗簡字第 74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毀損債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苗簡字第7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永鋒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 度偵字第3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永鋒犯損害債權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幣1000元折算1 日;犯罪所得新台幣20,132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相同,引用之。 二、審酌被告於本件中所非法處分之金額為新台幣20,132元、被 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情狀,認應量處拘役40日之刑。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356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 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記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附件: 列印字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3951號 被 告 陳永鋒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頭屋鄉○○村0鄰○○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永鋒曾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 國100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其自102年7 月31日起,受僱於宋偉銘所經營之福聯企業有限公司(福聯 企業有限公司、宋偉銘涉犯毀損債權罪嫌部分,均為不起訴 處分)擔任工人,於104年2月上旬某日,明知其對福聯企業 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三分之一,業由楊薇貞以103年12月1日 確定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於103年12月26日核發苗院平103司執儉字第26543號之禁止 收取、移轉予楊薇貞之執行命令,以清償楊薇貞對其本人之 債權新臺幣(下同)110萬元,竟於此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意圖損害楊薇貞之債權,於下列時、地,收取福聯企業有限 公司給付之全額薪資,將之供已花用而處分之,致楊薇貞未 能依上開執行命令獲償而債權受損: ㈠104年2月上旬某日,在苗栗縣頭屋鄉○○村0鄰○○000號住 處,收取104年1月份全額薪資2萬5,984元。 ㈡104年3月上旬某日,在新北市林口區某公司,收取104年2月 份全額薪資2萬6,582元。 ㈢104年4月上旬某日,在上開住處,收取104年3月份全額薪資 7,830元。 二、案經楊薇貞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明知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經法院強制執行,仍收取全額薪 資供己花用之事實,業據被告陳永鋒於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楊薇貞、同案被告宋偉銘、證人楊 幃鈞於本署檢察事務詢問時之陳述情節相符,復有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416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10 3年12月26日苗院平103司執儉字第26543號執行命令、104年 1月、2月及3月被告薪資單各1份在卷可案,被告犯嫌應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嫌。被告先後3次 毀損債權行為,時間緊接,方法同一,且均侵害同一被害人 、同一法益,應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另被告曾受如事實 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馬鴻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蕭亦廷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 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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