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春枝
選任辯護人 林富華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593、5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春枝犯如附表三編號1 至258 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
三編號1 至258 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伍年,
褫奪公
權肆年,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對應附表三所示編號)共75罪之
未
扣案犯罪所得財物共計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參仟壹佰陸拾柒元
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
財產抵償之。
犯罪事實
一、林春枝自民國93年1 月1 日起至103 年12月31日止,擔任苗
栗縣泰安鄉公所(下稱泰安鄉公所)約僱人員,為泰安鄉公
所依據「行政院
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
人員,且自98年起,於該鄉公所行政室負責各課室採購案件
採購文件簽辦及臨時交辦事項之業務,並自99年5 月起,由
泰安鄉公所行政室主任賴容裕及村幹事涂瑞華授權,涂瑞華
並交付其職名章及私章予林春枝,命林春枝協助辦理泰安鄉
公所總務及小額採購業務,係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依據泰安鄉公所
之規定,辦理小額採購,須如實填寫「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動
支經費請示單」,並於購買物品後,將廠商檢具之發票或收
據黏貼在「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併同送請鄉
長柯武勇或其
代理人批核,再送交泰安鄉公所出納人員辦理
核銷撥款。
詎林春枝明知上開規定,且明知其並未實際購買
如附表一虛列品項欄所示之物品,竟利用辦理總務及小額採
購業務之職務上機會,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財物
、行使
偽造及
變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
,於附表一「支出
傳票製票日期」欄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
泰安鄉公所辦公室內,以:⑴取得附表一廠商欄所示商家之
空白收據後,虛偽填寫未實際購買物品之品項、金額以偽造
收據《如附表一收據類型欄註明【偽造收據(廠商收據填具
)】》;⑵取得附表一廠商欄所示商家之空白收據後,以彩
色印表機影印收據,虛偽填寫未實際購買物品之品項、金額
以偽造收據《如附表一收據類型欄註明【偽造收據(彩色印
表機列印收據)】》;⑶取得駿豐行已開立完成之收據,並
於其上自行虛偽加載商品品項及金額以變造收據《如附表一
編號242 、243 收據類型欄註明【變造收據(以原廠商收據
變造)】等2 張駿豐行收據》,而以上開3 種方式偽造或變
造收據,並將該等不實之收據黏貼於「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
用紙」,及將不知情之涂瑞華交由其保管之職名章蓋用於該
憑證用紙之「會簽單位(登記消耗用品)」及「經手人」欄
位,並於付款方式欄位填寫本款項由涂瑞華先行墊付,以虛
偽記載該憑證用紙,再層轉核章,末送交予不知情之出納人
員,向泰安鄉公所申請核銷經費而行使之,致泰安鄉公所誤
認確有購買如附表一虛列品項欄所示之物品而
陷於錯誤,由
鄉公所出納人員依相關紙本資料完成撥款程序,而核發受款
人為涂瑞華之支票,林春枝再向不知情之出納人員佯稱上開
款項均係其所先行墊付,並持涂瑞華之私章領取代墊款支票
後,至苗栗縣大湖地區農會兌現,因而分別詐領公款如附表
一「詐領所得金額小計」欄各編號所示,共計詐得款項為新
臺幣(下同)497 萬3,167 元,並足生損害於駿豐行、勝明
商店、裕欣茶行、心悅美食餐館、宏昇廣告出版社、老房子
小吃、錦盛商店、泰泓商店等商家及泰安鄉公所憑證支出、
管理及會計資料之正確性。
二、
嗣經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於稽核時發覺泰安鄉公所請
款之文件有異,進而約談林春枝進行調查,林春枝於其前開
犯行未經
偵查機關發覺前,於103 年10月27日前往法務部廉
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
自首,而悉上情。
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
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
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
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
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
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
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
5 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
供述證據資料,本案
檢察官及被告、選任辯護人並未就卷內證據資料之
證據能力
有所爭執,且
迄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主張有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是應認已同意卷內證據
均得作為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
本案調查之卷內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之
自白,非出於強暴、
脅迫、
利誘、
詐欺、疲勞
訊問
、違法
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就其於偵
查中、審理時之自白,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未提出其他可
供證明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於偵查中、審理時所為之自
白,究有如何之遭受「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始為自白之證據,以供本院
得以即時調查審認,是以被告下列經本院所引用之偵查中、
審理時所為之自白,既係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證據。
三、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非供述證據,均無違反法定程序而
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規定,自有證
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林春枝於廉政署調查時、偵查中及
本院審理中均
坦承不諱【見他字卷㈡第1-1 、1-2 、1-6 至
1-9 頁,偵字3593卷㈡第1 至9 、384 至390 、414 至420
頁,本院卷第39頁背面、第40、62頁】,核與
證人即泰安鄉
公所行政室主任賴容裕、民政課村幹事兼辦總務業務涂瑞華
、村幹事前兼辦總務業務羅文松、村幹事即被告丈夫李煜志
、前主計室主任高方良、課員前兼辦出納業務陽秀敏、課員
兼辦出納業務石秀琴、駿豐行負責人林昌悅、勝明商店負責
人林秀蓮、勝明商店開立收據之人曾玉琴、裕欣茶行負責人
劉安華、心悅美食餐館負責人劉鳳玲、宏昇廣告出版社負責
人陳子釗、老房子小吃負責人余清峰、錦盛商店負責人柯高
錦英、泰泓商店負責人葉純輝、漢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
人謝文雄、富真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慶文於廉政署調查時
及偵查中所為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3593卷㈠第11至14、44
8 至452 、454 頁、卷㈢第1 至5 頁、卷㈣第217 至221 、
238 至240 、254 至257 頁、他字卷㈡第1 至3 、261 至26
3 頁、卷㈢第1 至3 、85至87、90至92、100 至101 、103
至104 、110 至112 、114 至117 、125 至128 、130 至13
5 、137 至143 、159 至162 、176 至178 、181 至184 、
199 至202 頁、卷㈣第1 、2 、8 、9 、11至13、47、48、
50、51、55、56、58至60、68至70、72、73、78、79、81至
83、214 至216 頁】,此外,復有林春枝自99年5 月至103
年10月詐領泰安鄉公所公款彙整表、99年5 月至103 年10月
泰安鄉公所支出傳票(含所附黏貼憑證用紙及收據)、泰安
鄉公所103 年11月27日安鄉00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
即林春枝自99年7 月至103 年10月以涂瑞華名義領取之泰安
鄉公所公庫支票存根影本)、Line翻拍畫面、審計部臺灣省
苗栗縣審計室103 年11月7 日審苗縣0000000000000號函
(含附表1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103 年度列報辦公用品耗材
等取具普通收據涉有不實情形表暨相關憑證、附表2 :苗栗
縣泰安鄉公所103 年度列報茶葉及飲料取具之普通收據涉有
不實情形表暨相關憑證)、漢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雷射影印
機、列表機租用合約書及銷貨對帳單、富真科技有限公司雷
射影印機借用合約書及銷貨日報表、林春枝自白書、偵查報
告、
扣押物品清單、泰安鄉公所行政室業務承辦人員執掌表
、約僱人員契約書、
具結書、離職證明書、零用金備查簿、
99年至103 年泰安鄉公所林春枝以駿豐行、勝明商店、裕欣
茶行、心悅美食餐館、宏昇廣告出版社、老房子小吃、錦盛
商店、泰泓商店收據核銷經費列表暨相關支出傳票及粘貼憑
證用紙、駿豐行大、小章2 份、勝明商店、心悅美食餐館、
宏昇廣告出版社、老房子小吃大、小章各1 份、泰泓商店新
、舊大、小章各1 份、法務部廉政署104 年6 月25日廉中歲
103 廉查中80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年11月18日廉中歲10
3 廉查中80字第0000000000號
刑事案件移送書、苗栗縣○○
地區00000 00 00 00區0000000號函、同年月13日
湖區農字第0911號函等件在卷
可稽【見偵字3593卷㈠第15至
26、28至407 、438 至446 頁、卷㈡第392 至395 頁,他字
卷㈠第4 至9 、16至320 、322 、323 頁、卷㈡第5 至253
頁、卷㈢第4 至84、93至98、105 至108 頁、卷㈣第3 至7
、14至46、52至54、61至67、74至77、85至213 、219 、22
0 頁、卷㈥全卷,廉政署職務報告卷1 附件1 、卷3 附件8
、證據資料卷5 附件19,本院卷第34至36、68至71頁】,足
認被告前開
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
堪採信。
二、又本件被告係以偽造、變造收據後,明知為不實事項而數次
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
公文書即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動支經費請
示單、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進而行使,末使泰
安鄉公所出納人員製作支出傳票以取得款項,又本案犯罪時
間長達4 年餘,所製作之偽造、變造收據及行使登載不實之
公文書次數甚多,爰以本案支出傳票上之日期作為被告犯罪
行為之時間;另又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就
起訴書附表有關
支出傳票之簽付日期、偽造收據日期、虛列品項等有誤部分
,均予更正如該附表所示,均併此敘明。
三、
綜上所述,被告前開犯行,事證明確,已
堪認定,應予
依法
論科。
參、論罪
科刑
一、被告於犯罪事實所示在附表一編號1 至27號行為時,貪污治
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6,000 萬元以下
罰金:二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惟於行為後,貪污
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
其規定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6,000 萬元以下罰金: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
以
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該條修正
理由謂:「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後段,『詐取財物者』,宜
改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與刑法
第339 條之條文一致,以避免適用上之疑義。蓋貪污治罪條
例既為刑法之特別法,如無特殊理由或目的,基於司法效益
法文應儘趨一致,以避免適用上之不必要之困擾。」,是
揆
諸上開修正後規定,僅係配合刑法用語之修正,將舊法「詐
取財物者」之用語改為「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並無
構成要件變更之問題,
法定刑並未變更,核
該次修正僅係就「詐欺財物」為定義性之說明,並無有利或
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非屬刑法第2 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
自不生
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
裁判時法即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
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4681號判決意旨可供
參照)。
二、按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主體為公務員,又稱公務員者,為依
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
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者,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及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
文。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規定依法令服務於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著
重在其服務於上開機關之身分,即學說上所謂
身分公務員;
其所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除基於國家公權
力作用,行使國家統治權之公務機關外,亦兼及於其他以公
法組織設立,為達成照顧、服務、滿足民生需求等增進公共
及社會成員利益之公共任務,而以公法型態之利用關係,提
供人民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教養、保護或輔助等單純
統治行為之公務機關;又
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
而言,此之命令又包括行政
程序法第150 條之法規命令與第
159 條之行政規則在內;故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
試、或經選舉、聘用、派用、僱用,均所不論;亦不論其係
專職或兼職、長期性或臨時性、職位高低,只須有法令之任
用依據即可;至所謂「法定」職務權限,自亦包含依法律與
以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依法律者,如組織條例、組織
通則;以行政命令者,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
則、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固
無庸論,即機關長官基於
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亦屬之,再者,凡為公務員
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
」,並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
行政作用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均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非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2 款規定所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必先有此
職務之存在,始有假借職務上機會之可言,若本無此職務,
又未經授權,即無該條款之適用(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
358 號判決意旨)。依地方制度法第14條規定,鄉為地方自
治團體,是泰安鄉公所為苗栗縣泰安鄉地方自治團體之所屬
機關,本件被告於行為時,為泰安鄉公所依據「行政院暨所
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且自98年起,
於該鄉公所行政室負責各課室採購案件採購文件簽辦及臨時
交辦事項之業務,並自99年5 月起,由泰安鄉公所行政室主
任賴容裕及村幹事涂瑞華授權,涂瑞華並交付其職名章及私
章予林春枝,命被告協助辦理泰安鄉公所總務及小額採購業
務,業據被告
自承在卷,並有證人賴容裕、涂瑞華於偵查中
證述甚明,是被告確屬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
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被告之職務範圍本包含臨
時交辦事項之業務,
復於證人賴容裕及涂瑞華授權下,依命
令辦理總務及小額採購業務,並於辦理該等業務之際,偽造
或變造收據,並進而向泰安鄉公所詐領款項,係屬利用職務
上機會詐取財物,至為顯明。
三、是核被告林春枝於犯罪事實欄一(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258
)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
利用職務
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
、變造私文書罪(除附表一編號242 為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編號243 為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外,其餘均為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
實文書罪。又:
㈠被告偽造或變造如附表一所示收據之行為係偽造、變造私文
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變造私文書及明知為不實事項,而
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泰安鄉公所動支經費請示單、
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之
低度行為,均應為行使偽造、變
造私文書及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
論罪。
㈡又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29、44、47、52、53、54、55、59
、60、62、70、73、82、84、85、87、88、90、95、99、10
3 、108 、113 、116 、120 、122 、123 、125 、126 、
137 、148 、150 、155 、161 、168 、177 、181 、186
、190 、198 、202 、216 、223 、226 、233 、238 、25
1 、255 、257 所示,於同一日偽造或變造收據,並明知為
不實事項而數次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即泰安鄉公所動
支經費請示單、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進而行使之,均
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時、地而為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各係
以一行為侵害同一
法益,為
接續犯,各應僅論以一罪。
㈢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258 各次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213 條之行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各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
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利用職
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處斷。
㈣按貪污治罪條例為刑法之特別法,應優先於刑法適用。該條
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
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而言,與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
詐欺罪相同,均以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
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因
之,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
財物,即應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利用職
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不得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
欺罪,再依同法第134 條前段規定
加重其刑。另按刑法第21
3 條之罪,係因身分而成立,與同法第134 條但書所謂因公
務有關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之情形相當,故犯公務員登載
不實之罪時,因有上開但書規定,不得再依同條前段加重其
刑(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2437號
判例要旨參照)。
㈤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
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
例第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⒈本件係因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於稽核時,發覺異常,
並訪談被告及涂瑞華進行調查,嗣被告得知其不法犯行即將
曝光,遂於103 年10月27日,由該公所行政室主任賴容裕、
苗栗縣政府政風處科長陪同,至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
組自白犯罪,有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103 年11月7 日
審苗縣0000000000000號函文(該函文主旨係向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檢察署
告發被告犯罪)在卷
可憑(見他字卷㈠第4
至9 頁)。又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並非偵查犯罪權限
之機關,另全國政風業務之
主管機關雖為法務部,惟職司犯
罪
偵查機關之檢察署檢察官,對之並無指揮、監督或命令之
權,是以政風機構並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其所屬之政
風人員,亦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甚明(最高法院91年
度台上字第385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經審計部臺
灣省苗栗縣審計室詢問時始承認其犯罪事實,並由政風機構
人員陪同前往廉政署,惟上開二機關均非有偵查犯罪權限之
機關,而被告既於其上開犯罪為有犯罪偵查職權之機關或人
員發覺前,即由政風人員陪同,向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
查組自承犯罪而願受裁判,此有法務部廉政署104 年11月18
日廉中歲103 廉查中80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
在
卷可稽(見偵字5624卷第4 至24頁),是被告就本件犯行均
應屬自首,
洵堪認定。至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雖於
103 年11月7 日發函告發被告犯行,惟該函文係於同年月11
日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收文後分案調查,有該
函文上之檢察官職章為證,惟被告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知悉其犯罪前,即於103 年10月27日至另一偵查機
關法務部廉政署中部地區調查組坦承上開犯罪行為,應無影
響其自首之認定,併此敘明。
⒉被告於行為後之103 年11月14日、103 年11月21日分別向泰
安鄉公所繳回不法所得150 萬元、100 萬元,共計250 萬元
,有泰安鄉公所103 年12月10日安泰政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收據2 張
可證(見偵字3593卷㈡第381 、382 頁)。又本
件被告所犯各罪所詐得之金額共計497 萬3,167 元,然其繳
回之不法所得僅250 萬,尚不足使其所犯各罪均依上開規定
予以減刑,又參以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各罪,因犯
罪所得財物已逾5 萬元而不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
減輕,爰以最有利行為人之原則,就不得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2條第1 項減輕者,優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1 項規定
予以減刑,次之,再就詐得金額由小至大之各罪(因詐得金
額較小,得以依該規定減刑之罪數較多,較有利行為人),
將繳回之犯罪所得依序計算抵償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對應至
附表一之各罪共174 罪。從而,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對
應至附表一之各罪共183 罪,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
1 項之規定,予以減刑。另附表一編號167 號之罪(附表三
編號167 ),僅就扣除剩餘後之1 萬6,416 元繳回(尚有6,
308 元未繳回予被害人),此部分尚無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
第1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
附此敘明。
㈥又按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
財物或
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貪污治
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二編
號2 、3 所示對應至附表一之各罪,所詐得之金額各均為5
萬元以下,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另應就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對應至附表一之各罪,依法
遞減其刑。
㈦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各罪共計258 罪,均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
公訴意旨雖以:被告取得駿豐行已開立完成之收據1 張,並
於其上自行加寫品項、數量、單價以變造收據,惟因未更改
前揭收據總價,故未詐領金額《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94 收據
類型欄註明【變造收據(以原廠商收據變造但未詐取款項)
】》,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
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查被告取得駿豐行於103 年5 月22日已
開立完成,其上載有「文具、1 批、6,000 (元)」之品項
、數量、單價之收據1 張後,於其上自行加載「(便利貼)
、8 盒、750 (元)」之品項、數量、單價,並於103 年6
月10日以上開收據連同偽造之103 年5 月13日駿豐行收據、
103 年4 月30日宏昇廣告出版社收據共3 張(見附表一編號
238 號),黏貼於苗栗縣泰安鄉公所黏貼憑證用紙及登載於
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動支經費請示單,向泰安鄉公所請款
等情
,有證人即駿豐行負責人林昌悅於偵訊中證述明確,並有泰
安鄉公所支出傳票、憑證用紙等件在卷可憑(見他卷㈡第26
1 至263 頁,偵卷㈡第319 頁背面至第320 頁背面)。被告
雖在駿豐行於103 年5 月22日已開立完成,其上載有「文具
、1 批、6,000 (元)」之品項、數量、單價之收據上,自
行加載「便利貼、8 盒、750 (元)」之文字,然該張收據
確實係由駿豐行所開立,且駿豐行與泰安鄉公所間確有6,00
0 元文具1 批之交易,而該收據僅記載「文具1 批」,並記
載無文具之細目,是被告於品項之「文具、1 批、6,000 (
元)」下方,記載「(便利貼)、8 盒、750 (元)」,非
無可能係以括號註記之方式記載文具之細目,況被告於此收
據上,除增列上開文字,並無就金額部分加以變造,尚無詐
得何款項或致足生駿豐行或泰安鄉公所損害
之虞,是就此部
分起訴之犯罪事實,客觀上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此外,
復查無其他
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訴之此部
分犯行,原應就上開部分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惟因此部分犯
罪事實與前開犯罪事實中附表一編號238 號之犯行,應屬一
行為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春枝身為公務員,本
應依法行事,竟因一時貪念而以偽造、變造收據之方式,詐
領泰安鄉公所之財物,且詐領
期間長達4 年餘,詐領金額亦
高達497 萬3,167 元,破壞政府機關公務員形象至鉅,腐蝕
國家社會法治根基甚深,亦影響人民對公務機關依法行政之
信心,嚴重敗壞風紀,行徑殊值非難,惟念其
犯後坦承全部
犯行,並已向被害人即泰安鄉公所繳回犯罪所得共計250 萬
元,及前無刑事前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
紀錄表1 份在卷
可考),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之生活經
濟狀況、
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62頁背面至第63頁)等一切
情狀,就其所犯各罪,各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 至258 主文欄
所示之刑,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資
懲儆
。
五、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
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
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故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
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
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
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
,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
公權之期間,即
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
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 項或第2 項,使其褫
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
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
貪污治罪條例之各罪,均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均
各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於
其等所犯各罪之
主刑下,併予宣告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褫
奪公權期間;並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定,宣告多數褫奪公
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之4 年執行之,如主文所示。
六、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
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
沒收或發還
被害人。」同條第3 項規定:「前2 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
法追繳時,應
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依上開規
定觀之,必限於所得者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追繳時
,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財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
財物為金錢而無法追繳時,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不發生追
徵價額之問題(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85號判決、88年
度台上字第718 號判決、90年度台上字第1195號判決意旨參
照);另上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l 項
乃強制規定,條文
「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並列,其性質係互相排斥,應擇其一
而為適用。所謂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係指應予
追繳、追徵或供抵償之財物,究應予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應視其犯罪情節有無被害人
而定,由法院審酌處理,並於主
文明白諭知。有被害人者,自應發還被害人,例如竊取、
侵
占之公有財物或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之財物,應發還被害人
,不得沒收,必無被害人時,例如賄賂罪所侵害者為國家之
官箴及公務員執行公務之純正,行賄者屬對合犯,
而非被害
人,收賄者收受之賄賂,應予追繳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5390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5900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係利用處理泰安鄉公所總務及小額採購業務之職
務上機會,偽造或變造收據以詐領泰安鄉公所之財物,是本
件泰安鄉公所即為本案之被害人,本院就上開被告之犯罪所
得,自應諭知追繳發還予被害人泰安鄉公所。查被告前已於
103 年11月14日、103 年11月21日分別向泰安鄉公所繳回不
法所得150 萬元、100 萬元,共計250 萬元,此部分金額自
無需再依前開規定追繳發還,剩餘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47 萬
3,167 元(4,973,167 -2,500,000 =2,473,167 )應於附
表二編號3 所示對應於附表三之各罪(共75罪)下,均依貪
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項之規定,應予追繳發還被
害人泰安鄉公所,並諭知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
產抵償之。又附表三編號167 號之罪,因扣除已繳回之1 萬
6,416 元,應追繳發還6,308 元,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
第5 條第1 項第2 款、第8 條第1 項、第12條第1 項、第10條第
1 項、第3 項、第17條、第19條,刑法第11條、第216 條、第21
0 條、第213 條、第51條第5 款、第8 款、第55條、第37條第2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紀雅惠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附錄
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6 千
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
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附件表格)
附表二
┌─┬──────────────────────────┬──────────────────────┐
│編│ │ 適 用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規 定 │
│ │附表一(附表三)編號 ├──────┬────────┬──────┤
│號│ │第10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
├─┼──────────────────────────┼──────┼────────┼──────┤
│1 │122 、126 、206 、208 、216 、218 、223 、224 、227 │ 無 │ 有 │ 無 │
│ │(共9 罪) │ │ │ │
├─┼──────────────────────────┼──────┼────────┼──────┤
│2 │1 至43、45至81、83至89、91至94、96至102 、104 至110 │ 無 │ 有 │ 有 │
│ │、112 至115 、118 、119 、121 、124 、125 、127 、12│ │ │ │
│ │8 、131 至134 、136 、138 、141 、143 至146 、149 、│ │ │ │
│ │1 52至154 、156 、157 、159 、160 、164 至166 、170 │ │ │ │
│ │至172 、174 、175 、177 至181 、183 至185 、187 、 │ │ │ │
│ │189 、192 至196 、205 、210 、213 、225 、230 、235 │ │ │ │
│ │、240 、245 、246 、248 、250 至252 、254 、256 、 │ │ │ │
│ │258 │ │ │ │
│ │(共174 罪) │ │ │ │
├─┼──────────────────────────┼──────┼────────┼──────┤
│3 │44、82、90、95、103 、111 、116 、117 、120 、123 、│ 有 │ 無 │ 有 │
│ │129 、130 、135 、137 、139 、140 、142 、147、148、│ │ │ │
│ │150 、151 、155 、158 、161 至163 、167 至169 、173 │ │ │ │
│ │、176 、182 、186 、188 、190 、191 、197 至204 、20│ │ │ │
│ │7 、209 、211 、212 、214 、215 、217 、219 至222 、│ │ │ │
│ │226 、228 、229 、231 至234 、236 至239 、241 至244 │ │ │ │
│ │、247 、249 、253 、255 、257 │ │ │ │
│ │(共75罪) │ │ │ │
└─┴──────────────────────────┴──────┴────────┴──────┘
附表三
┌──┬───────────────┬─────────────────────────┬───────────┐
│編號│ 適用貪污治罪條例減刑規定 │ 主 文 │ 備 註 │
├──┼───────────────┼─────────────────────────┼───────────┤
│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3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3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3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3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3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3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3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3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3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3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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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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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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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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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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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泰安鄉公所 │
│ │ │肆佰肆拾伍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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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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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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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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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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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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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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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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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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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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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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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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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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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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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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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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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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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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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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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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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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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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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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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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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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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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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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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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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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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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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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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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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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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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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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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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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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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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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玖拾參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8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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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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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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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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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8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8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90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泰安鄉公所 │
│ │ │伍佰伍拾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9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9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9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95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伍仟│泰安鄉公所 │
│ │ │參佰伍拾伍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9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9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9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9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0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0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0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03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參仟│泰安鄉公所 │
│ │ │肆佰柒拾貳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0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0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0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0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0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0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1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11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泰安鄉公所 │
│ │ │肆佰壹拾貳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1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1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1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1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16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柒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捌拾柒元整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 │
│ │ │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17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柒仟│泰安鄉公所 │
│ │ │捌佰零柒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1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1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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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陸拾肆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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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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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第8 條第1 項前段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參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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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陸拾貳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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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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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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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第8 條第1 項前段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參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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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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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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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伍仟│泰安鄉公所 │
│ │ │陸佰貳拾參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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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參仟│泰安鄉公所 │
│ │ │玖佰參拾伍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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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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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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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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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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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玖拾陸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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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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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陸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陸拾肆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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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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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泰安鄉公所 │
│ │ │壹佰壹拾壹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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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泰安鄉公所 │
│ │ │零柒拾參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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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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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肆拾壹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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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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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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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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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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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零捌│泰安鄉公所 │
│ │ │佰伍拾柒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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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陸拾肆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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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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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柒仟│泰安鄉公所 │
│ │ │肆佰伍拾參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51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泰安鄉公所 │
│ │ │參佰玖拾柒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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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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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5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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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泰安鄉公所 │
│ │ │玖佰柒拾陸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5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5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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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柒仟│泰安鄉公所 │
│ │ │參佰壹拾貳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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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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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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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柒仟│泰安鄉公所 │
│ │ │壹佰伍拾壹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62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泰安鄉公所 │
│ │ │零玖拾陸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63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泰安鄉公所 │
│ │ │參佰玖拾柒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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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6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6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67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部分即新臺│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陸仟參佰│幣壹萬陸仟肆佰壹拾陸元│
│ │ │零捌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已繳還泰安鄉公所。 │
│ │ │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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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伍仟│泰安鄉公所 │
│ │ │參佰肆拾貳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69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陸拾肆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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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7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7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73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參仟│泰安鄉公所 │
│ │ │陸佰壹拾捌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7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7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76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陸拾肆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7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7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7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8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8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82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泰安鄉公所 │
│ │ │柒佰參拾壹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8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8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8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86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伍仟│泰安鄉公所 │
│ │ │玖佰陸拾玖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87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188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陸拾肆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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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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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壹仟│泰安鄉公所 │
│ │ │伍佰肆拾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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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捌拾壹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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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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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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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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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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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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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壹仟│泰安鄉公所 │
│ │ │壹佰捌拾壹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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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泰安鄉公所 │
│ │ │肆佰貳拾參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199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泰安鄉公所 │
│ │ │伍佰貳拾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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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泰安鄉公所 │
│ │ │零伍拾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01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捌拾壹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02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泰安鄉公所 │
│ │ │壹佰零壹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03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貳仟│泰安鄉公所 │
│ │ │零伍拾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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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參仟│泰安鄉公所 │
│ │ │柒佰捌拾玖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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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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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第8 條第1 項前段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參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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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參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捌拾玖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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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第8 條第1 項前段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參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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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陸仟│泰安鄉公所 │
│ │ │玖佰肆拾伍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1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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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捌仟│泰安鄉公所 │
│ │ │陸佰零陸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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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零肆│泰安鄉公所 │
│ │ │拾捌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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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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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柒仟│泰安鄉公所 │
│ │ │參佰陸拾玖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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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貳仟│泰安鄉公所 │
│ │ │柒佰貳拾肆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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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第8 條第1 項前段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參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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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玖仟│泰安鄉公所 │
│ │ │壹佰捌拾玖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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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第8 條第1 項前段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參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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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零貳│泰安鄉公所 │
│ │ │佰陸拾肆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20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泰安鄉公所 │
│ │ │陸佰零參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21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仟│泰安鄉公所 │
│ │ │伍佰玖拾陸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22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泰安鄉公所 │
│ │ │壹佰參拾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23 │第8 條第1 項前段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參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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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第8 條第1 項前段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參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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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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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玖仟│泰安鄉公所 │
│ │ │零參拾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 │
│ │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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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第8 條第1 項前段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參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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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壹仟│泰安鄉公所 │
│ │ │壹佰伍拾貳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29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柒仟│泰安鄉公所 │
│ │ │陸佰貳拾貳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3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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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參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壹拾肆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32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陸仟│泰安鄉公所 │
│ │ │陸佰肆拾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33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陸仟│泰安鄉公所 │
│ │ │伍佰參拾玖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34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玖仟│泰安鄉公所 │
│ │ │參佰柒拾貳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3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36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玖仟│泰安鄉公所 │
│ │ │壹佰參拾貳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37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肆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捌拾貳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38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柒仟│泰安鄉公所 │
│ │ │陸佰玖拾壹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39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肆仟│泰安鄉公所 │
│ │ │壹佰壹拾肆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4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41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參仟│泰安鄉公所 │
│ │ │參佰貳拾貳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42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元應│泰安鄉公所 │
│ │ │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 │
│ │ │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43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肆仟│泰安鄉公所 │
│ │ │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 │
│ │ │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44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玖仟│泰安鄉公所 │
│ │ │肆佰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 │
│ │ │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45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4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47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貳仟│泰安鄉公所 │
│ │ │玖佰貳拾肆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4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49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肆仟│泰安鄉公所 │
│ │ │玖佰參拾伍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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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
│251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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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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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肆萬捌仟│泰安鄉公所 │
│ │ │柒佰捌拾貳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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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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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柒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柒仟│泰安鄉公所 │
│ │ │肆佰貳拾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部│ │
│ │ │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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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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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第12條第1 項 │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未繳還│
│ │ │,褫奪公權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參萬柒仟│泰安鄉公所 │
│ │ │貳佰陸拾肆元應追繳發還苗栗縣泰安鄉公所,如全部或一│ │
│ │ │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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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第8 條第1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林春枝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財物全部已繳還│
│ │ │,褫奪公權貳年。 │泰安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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