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光瑩礦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陳雪卿(董事長)
被 告 羅財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
律師
被 告 張漢國
選任辯護人 羅庭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光瑩礦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財俊、張漢國所犯
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等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