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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39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光瑩礦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陳雪卿(董事長) 被   告 羅財俊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朱逸群律師 被   告 張漢國 選任辯護人 羅庭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光瑩礦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羅財俊、張漢國所犯 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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