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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5 年度附民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勁松營造有限公司(原名良通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仕銘(原名陳文良) 被   告 陳嘉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257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理由: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 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陳嘉陞 被訴侵占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3日以105 年度 易字第257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且原告並未聲請將此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揆諸上開規定,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 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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