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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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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易字第 38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交易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恩熙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 字第19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前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林恩熙所涉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 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彭吳 雲連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書狀於106 年 10月13日到達本院),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 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1921號 被 告 林恩熙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里里0鄰○○路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恩熙平日以駕駛車牌號000-00號營業大貨車載送貨物維生 ,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林恩熙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17時 20分許,駕駛上開車輛載送貨物至苗栗縣○○鄉○○村00 00000號、優泥企業有限公司廠區,卸載完畢欲倒車離開該 廠區時,本應注意其所駕駛之車輛係屬大型車,須派人於車 輛後方指引,如無人在車後指引時,應先測明車後有足夠之 地位並促使行人及車輛避讓,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經派人在車後指引,且未促 使行人及車輛避讓即貿然由該廠區倒車進入廠區前之產業道 路,適彭吳雲連騎MXC-271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該產業道路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迨見林恩熙所駕營業大貨車 由優泥企業有限公司廠區倒車進入該產業道路時,已然煞避 不及而撞擊林恩熙所駕營業大貨車,彭吳雲連因之人車倒地 並因而受有外傷性脊?中央症候群併神經損傷、頸椎管狹窄 ,經送醫急救而施以頸椎後路第三、四、五、六、七節椎弓 切除併第三、四、五、六節骨釘桿內固定手術及頸椎前路第 四、五、六、七節椎間盤切除併支架股釘骨皮內固融合手術 之傷害。 二、案經彭吳雲連告訴及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時、地車禍肇事,致告訴人彭吳雲連受傷之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林恩熙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之被害 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16張、大千綜合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 書1紙附卷可稽在卷可佐。按汽車倒車時,應顯示倒車燈光 或手勢後,謹慎緩慢後倒,並應注意其他車輛及行人。且大 型汽車須派人在車後指引,如無人在車後指引時,應先測明 車後有足夠之地位,並促使行人及車輛讓避。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110條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被告駕車自應注意上 述道路交通安全規定,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 ,其竟疏未注意為之,以致肇事,並致告訴人受傷。被告駕 車失當行為,顯有過失。告訴人確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前述 傷害則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害間,顯具有相當因果 關係,被告業務過失傷害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恩熙所為,係犯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檢察官 石 東 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博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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