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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智易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素珠 被   告 林裕森       吳國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1489號、106 年度偵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前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裕森、吳國銘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上 莊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處罰金 ,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萊 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向本院具狀撤回 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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