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上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素珠
被 告 林裕森
吳國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
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1489號、106 年度偵字第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附件
所載。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前開判決,得
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林裕森、吳國銘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
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上
莊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101 條第1 項之規定科處
罰金
,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須
告訴乃論。查告訴人萊
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 年5 月23日向本院具狀
撤回
告訴,此有刑事撤回
告訴狀1 紙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