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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鄧進春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寶弘律師       劉冠廷律師 被   告 大正和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鄧尚儒 選任辯護人 邱顯智律師       劉冠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鄧進春、大正和儀器股 份有限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 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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