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 表 人 鄧進春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寶弘
律師
劉冠廷律師
被 告 大正和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鄧尚儒
選任辯護人 邱顯智律師
劉冠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鄧進春、大正和儀器股
份有限公司所犯係死刑、
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
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其
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
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