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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緝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桂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1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桂銘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光碟1 至5 各1片均沒收。 事 實 一、前科資料 周桂銘前於民國97年間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以97年聲字第28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7年 8 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本件事實 周桂銘為士銘音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士銘公司)之負責人 ,而士銘公司於96年11月1 日解散之後,周桂銘則另於97年 3 月25日主導成立億陽視聽有限公司(下稱億陽公司),仍 擔任實際負責人。緣於民國88年5 月5 日士銘公司與鄉城唱 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鄉城公司)及達樂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達樂公司)簽立「經銷合約書」,約定鄉城公司及達 樂公司均同意出具授權委託書予士銘公司,就鄉城公司及達 樂公司所有光碟片之錄音重製權,得由士銘公司重製其錄音 著作,惟士銘公司嗣後於96年11月1 日解散。周桂銘明知其 負責經營之億陽公司,並未獲得鄉城公司或達樂公司之授權 ,仍以銷售之目的,自97年4 月1 日起(士銘公司與億陽公 司簽立經銷合約之日)至99年9 月13日止(告訴人鄉城公司 負責人購買光碟之日期),將鄉城公司或達樂公司享有錄音 重製權之如附表所示李碧華、龍飄飄等人演唱之歌曲,擅自 交由不知情之作業人員壓製於附件所示:「台語情歌對唱1 」(下稱光碟1 )、「台語情歌熱唱2 (外包紙盒載為台語 情歌對唱2 ,下稱光碟2 )、「台語情歌對唱3 」(下稱光 碟3 )、「李碧華揮不去的經典國語珍藏CD1 」(下稱光碟 4 )、「李碧華揮不去的經典國語珍藏我CD2 」(下稱光碟 5 )、「龍飄飄甜歌皇后精選輯」(下稱光碟6 )等光碟片 之內,再於光碟及包裝上載明總經銷為億陽公司之方式於市 面販賣。嗣經鄉城公司負責人呂金園發現億陽公司販賣上開 擅自重製之光碟而查知上情。 理 由 一、證據: ㈠原始證據清單: 1.檢方出證: ①被告周桂銘之供述。 ②證人即鄉城公司負責人呂金園之證述。 ③同案被告周士凱之供述。 ④同案被告劉靖妤之供述。 ⑤附卷之經銷合約書影本1 紙。 ⑥附卷之郵局存證信函影本1 份。 ⑦附卷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紙。 ⑧附卷之「龍飄飄甜歌皇后精選輯」光碟封面影本1 份。 ⑨附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2 紙。 ⑩扣案之「李碧華國語原聲」光碟1 套、「龍飄飄老歌經 典國語原聲」光碟1 套、「台語巨星情歌對唱」1 套。 ⑪扣案之「李碧華揮不去的經典國語珍藏1 」、「李碧華 揮不去的經典國語珍藏2 」、「台語情歌對唱1 」、「 台語情歌對唱2 」、「台語情歌對唱3 」光碟各1 套。 2.辯方出證: ⑫鄉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達樂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與士銘 音樂事業有限公司之經銷合約書。 ⑬士銘音樂事業有限公司與億陽視聽有限公司合約書。 ㈡證據能力: 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卷37頁正面中段至38頁),且於審理中就上揭證據未爭 執其證據能力而為實質辯論,爰認均屬合法證據。 ㈢合法證據清單: 合上所述,上列證據1至13均屬本件合法證據。 二、被告之陳辯要旨: 我有跟鄉城買重製權,有付出相當的金額,我的部分只有重 製權的部分,用鄉城的合約去壓CD的部分,實際上跟著作權 沒有什麼關係;我沒有轉授權,我是東西做完給人家去經銷 ,那個是經銷合約書,億陽簽的不是重製權的合約書,跟鄉 城簽的才是重製權的合約書,沒有授權給億陽去壓製;一個 是經銷合約,一個是重製合約,兩個合約性質完全不一樣等 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論述要旨: 由被告之供述,佐以扣案光碟片標籤顯示之狀況,認定被告 為實際壓製光碟片之人;又依經銷合約書(證據5 )內容觀 察,及審酌原合約當事人之人格已終止之事實,認定被告無 權重製光碟片,爰認定被告成立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 ㈡分項說明: 1.認定壓製光碟片之人 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中略稱(證據1 ):我於十年 前左右向鄉城唱片買重製權,之後就陸續重製到現在(他 379 卷16頁正面中段)。鄉城公司跟士銘公司簽約的時候 ,沒有准許轉出這些相關權利,所以還是用士銘公司在做 。壓光碟片是士銘公司在壓的,那時候億陽公司是我兒子 的公司,我自己拿給他去經銷(本院卷第21頁背面下段至 22頁正面上段)。士銘結束之後,我就負責製作這些東西 ,讓他們去經銷等語(本院卷第37頁正面下段)。依此, 被告於士銘公司解散後仍繼續壓製上開光碟,並將光碟以 億陽公司之名義銷售。 ⒉認定光碟片之壓製時間 審視扣案光碟片及其封面影本(證據8 及11),光碟1 、 3 至6 之碟片標籤上均有「製作發行:鄉城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 出版登記:局版台音字0205號、總經銷:億陽視聽 有限公司」等字樣,且外包紙盒上均有億陽公司條碼;光 碟2 之碟片標籤上有「達樂音樂有限公司/ 局版台音字 1540號」等字樣,且外包紙盒上有億陽公司條碼(均見附 件所示),依此,顯見如事實欄所示光碟1 至6 等碟片, 均係於億陽公司之營運時期內所壓製,而此時依經銷合約 有權壓製光碟之士銘公司已然解散。 ⒊認定為無權重製 經銷合約書係授權予公司法人士銘公司可重製光碟片,被 告於擔任士銘公司負責人之期間內,固得以士銘公司之名 義為壓製光碟片,重製系爭錄音著作品,惟士銘公司於96 年11月1 日解散,身為自然人之被告已無權壓製光碟片; 又本件之經銷合約書(證據5 ─99年他1087卷4 頁)上並 無明示專屬授權之字樣,顯然士銘公司並未得有專屬授權 ,自不得將系爭錄音重製權授與他人(著作權法37條3 項 )。故士銘公司與億陽公司間之合約書(證據13─本院 100 年智訴3 號卷34頁),就事實欄所示之錄音重製權部 分,對於原授權人鄉城公司應不生效力,更何況,士銘公 司於該合約書簽訂之前已解散,並無營業行為能力,依此 ,被告並無任何權源重製系爭錄音著作品。 ㈢判斷之結論: 如前所述,被告既無錄音著作之重製權,而仍壓製如事實欄 所示之光碟片,其犯行足堪認定。 四、論罪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意圖銷售 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錄音著作財產權罪。 又被告係基於同一重製目的,於密接之時間重製上開光碟, 係屬單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僅以一罪論。 ㈡間接正犯: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壓製光碟工作人員,遂行其犯行,為間接 正犯。 ㈢累犯加重: 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因犯罪受科處有期徒刑,並經執行 完畢之前科,其於5 年之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依刑法第11條前段適用同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 定加重其刑。 ㈣量刑理由:考量以下事項 1.告訴人已與億陽公司達成民事和解; ⒉被告經發布通緝後,始經警緝獲到案之犯後態度; ⒊被告有累犯加重之事由。 審酌上開一切情狀,本院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關於沒收: 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 即修正後之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著作 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得沒收之,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00月0 日生效 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㈡應沒收物品: 扣案光碟1 至5 各1 套(見附件),為被告本件犯罪所生之 物,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㈢不沒收部分: ⒈告訴人另提出之「李碧華國語原聲」、「龍飄飄老歌經典 國語原聲」、「台語巨星情歌對唱」光碟各1 套,係其提 出用以證明被告本件犯行,非屬違禁物,亦非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⒉光碟6 僅有光碟片上之標籤及外包裝上之圖文影本(即證 據8 ),並未扣得光碟片,爰不沒收。 六、依上開已於適當位置引述之法律規定,為有罪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錄音著作│錄音著作曲名 │公開發表日期 │製作公司 │ │ │之演唱者│ │ │ │ ├──┼────┼────────┼───────┼───────┤ │ 1 │李碧華 │聚散倆依依、祈禱│92年5月25日 │鄉城唱片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2 │龍飄飄 │明日天涯、午夜香│92年5月22日 │同上 │ │ │ │吻、苦酒滿杯、愛│ │ │ │ │ │我在今宵、離情、│ │ │ │ │ │梨山痴情花、碧蘭│ │ │ │ │ │村的姑娘、晚風、│ │ │ │ │ │船歌、濛濛細雨憶│ │ │ │ │ │當年、南海情歌、│ │ │ │ │ │誰能禁止我的愛、│ │ │ │ │ │風淒淒意綿綿、又│ │ │ │ │ │是細雨、不能忘記│ │ │ │ │ │你、星星知我心、│ │ │ │ │ │誰來愛我、你最無│ │ │ │ │ │情、多少柔情多少│ │ │ │ │ │淚 │ │ │ ├──┼────┼────────┼───────┼───────┤ │3 │陳中、邱│再相逢、疼你可比│再相逢(95年)│同上 │ │ │芸子 │疼自己、情難斷夢│、疼你可比疼自│ │ │ │ │袂醒 │己(95年)、情│ │ │ │ │ │難斷夢袂醒(84│ │ │ │ │ │年) │ │ ├──┼────┼────────┼───────┼───────┤ │4 │沈文程、│雲中月、一條手巾│雲中月(92年)│同上 │ │ │陳盈潔 │仔(起訴書誤載一│一條手巾仔(84│ │ │ │ │條毛巾仔) │年) │ │ ├──┼────┼────────┼───────┼───────┤ │5 │江蕙、洪│鴛鴦酒杯 │84年 │同上 │ │ │榮宏 │ │ │ │ │ │ │ │ │ │ ├──┼────┼────────┼───────┼───────┤ │6 │沈文程、│雨綿綿情綿綿 │84年 │同上 │ │ │曾心梅 │ │ │ │ │ │ │ │ │ │ ├──┼────┼────────┼───────┼───────┤ │7 │王建傑、│酒是舞伴你是性命│酒是舞伴你是性│同上 │ │ │曾心梅 │、男性純情夢 │命(84年)、男│ │ │ │ │ │性純情夢(101 │ │ │ │ │ │年) │ │ ├──┼────┼────────┼───────┼───────┤ │8 │林淑蓉、│風飛沙 │101年 │同上 │ │ │張晨光 │ │ │ │ ├──┼────┼────────┼───────┼───────┤ │9 │羅時豐、│見面三分情 │101年 │同上 │ │ │王瑞霞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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