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緝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桂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
字第15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周桂銘
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
權,
累犯,處
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光碟1 至5 各1片均
沒收。
事 實
一、
前科資料
周桂銘前於民國97年間因著作權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以97年聲字第2883號
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7年
8 月15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本件事實
周桂銘為士銘音樂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士銘公司)之負責人
,而士銘公司於96年11月1 日解散之後,周桂銘則另於97年
3 月25日主導成立億陽視聽有限公司(下稱億陽公司),仍
擔任實際負責人。緣於民國88年5 月5 日士銘公司與鄉城唱
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鄉城公司)及達樂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達樂公司)簽立「經銷合約書」,約定鄉城公司及達
樂公司均同意出具授權委託書予士銘公司,就鄉城公司及達
樂公司所有光碟片之錄音
重製權,得由士銘公司重製其錄音
著作,惟士銘公司
嗣後於96年11月1 日解散。周桂銘明知其
負責經營之億陽公司,並未獲得鄉城公司或達樂公司之授權
,仍以銷售之目的,自97年4 月1 日起(士銘公司與億陽公
司簽立經銷合約之日)至99年9 月13日止(
告訴人鄉城公司
負責人購買光碟之日期),將鄉城公司或達樂公司享有錄音
重製權之如附表所示李碧華、龍飄飄等人演唱之歌曲,擅自
交由不知情之作業人員壓製於附件所示:「台語情歌對唱1
」(下稱光碟1 )、「台語情歌熱唱2 (外包紙盒載為台語
情歌對唱2 ,下稱光碟2 )、「台語情歌對唱3 」(下稱光
碟3 )、「李碧華揮不去的經典國語珍藏CD1 」(下稱光碟
4 )、「李碧華揮不去的經典國語珍藏我CD2 」(下稱光碟
5 )、「龍飄飄甜歌皇后精選輯」(下稱光碟6 )等光碟片
之內,再於光碟及包裝上載明總經銷為億陽公司之方式於市
面販賣。
嗣經鄉城公司負責人呂金園發現億陽公司販賣上開
擅自重製之光碟而查知上情。
理 由
一、
證據:
㈠原始證據清單:
1.檢方出證:
①被告周桂銘之供述。
②
證人即鄉城公司負責人呂金園之證述。
③同案被告周士凱之供述。
④同案被告劉靖妤之供述。
⑤附卷之經銷合約書影本1 紙。
⑥附卷之郵局存證信函影本1 份。
⑦附卷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1 紙。
⑧附卷之「龍飄飄甜歌皇后精選輯」光碟封面影本1 份。
⑨附卷之收銀機統一發票2 紙。
⑩扣案之「李碧華國語原聲」光碟1 套、「龍飄飄老歌經
典國語原聲」光碟1 套、「台語巨星情歌對唱」1 套。
⑪扣案之「李碧華揮不去的經典國語珍藏1 」、「李碧華
揮不去的經典國語珍藏2 」、「台語情歌對唱1 」、「
台語情歌對唱2 」、「台語情歌對唱3 」光碟各1 套。
2.辯方出證:
⑫鄉城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達樂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與士銘
音樂事業有限公司之經銷合約書。
⑬士銘音樂事業有限公司與億陽視聽有限公司合約書。
㈡
證據能力:
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
本院卷37頁正面中段至38頁),且於審理中就
上揭證據未爭
執其證據能力而為實質
辯論,爰認均屬合法證據。
㈢合法證據清單:
合上所述,上列證據1至13均屬本件合法證據。
二、被告之陳辯要旨:
我有跟鄉城買重製權,有付出相當的金額,我的部分只有重
製權的部分,用鄉城的合約去壓CD的部分,實際上跟著作權
沒有什麼關係;我沒有轉授權,我是東西做完給人家去經銷
,那個是經銷合約書,億陽簽的不是重製權的合約書,跟鄉
城簽的才是重製權的合約書,沒有授權給億陽去壓製;一個
是經銷合約,一個是重製合約,兩個合約性質完全不一樣等
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論述要旨:
由被告之供述,佐以扣案光碟片標籤顯示之狀況,認定被告
為實際壓製光碟片之人;又依經銷合約書(證據5 )內容觀
察,及
審酌原合約
當事人之人格已終止之事實,認定被告無
權重製光碟片,爰認定被告成立如事實欄所示之
犯行。
㈡分項說明:
1.認定壓製光碟片之人
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中略稱(證據1 ):我於十年
前左右向鄉城唱片買重製權,之後就陸續重製到現在(他
379 卷16頁正面中段)。鄉城公司跟士銘公司簽約的時候
,沒有准許轉出這些相關權利,所以還是用士銘公司在做
。壓光碟片是士銘公司在壓的,那時候億陽公司是我兒子
的公司,我自己拿給他去經銷(本院卷第21頁背面下段至
22頁正面上段)。士銘結束之後,我就負責製作這些東西
,讓他們去經銷等語(本院卷第37頁正面下段)。依此,
被告於士銘公司解散後仍繼續壓製上開光碟,並將光碟以
億陽公司之名義銷售。
⒉認定光碟片之壓製時間
審視扣案光碟片及其封面影本(證據8 及11),光碟1 、
3 至6 之碟片標籤上均有「製作發行:鄉城唱片股份有限
公司/ 出版登記:局版台音字0205號、總經銷:億陽視聽
有限公司」等字樣,且外包紙盒上均有億陽公司條碼;光
碟2 之碟片標籤上有「達樂音樂有限公司/ 局版台音字
1540號」等字樣,且外包紙盒上有億陽公司條碼(均見附
件所示),依此,顯見如事實欄所示光碟1 至6 等碟片,
均係於億陽公司之營運時期內所壓製,而此時依經銷合約
有權壓製光碟之士銘公司已然解散。
⒊認定為無權重製
經銷合約書係授權予公司
法人士銘公司可重製光碟片,被
告於擔任士銘公司負責人之
期間內,固得以士銘公司之名
義為壓製光碟片,重製系爭錄音著作品,惟士銘公司於96
年11月1 日解散,身為自然人之被告已無權壓製光碟片;
又本件之經銷合約書(證據5 ─99年他1087卷4 頁)上並
無明示專屬授權之字樣,顯然士銘公司並未得有專屬授權
,自不得將系爭錄音重製權授與他人(著作權法37條3 項
)。故士銘公司與億陽公司間之合約書(證據13─本院
100 年智訴3 號卷34頁),就事實欄所示之錄音重製權部
分,對於原授權人鄉城公司應不生效力,更何況,士銘公
司於該合約書簽訂之前已解散,並無營業行為能力,依此
,被告並無任何權源重製系爭錄音著作品。
㈢判斷之結論:
如前所述,被告既無錄音著作之重製權,而仍壓製如事實欄
所示之光碟片,其犯行足
堪認定。
四、論罪
科刑:
㈠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第2 項意圖銷售
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錄音著作財產權罪。
又被告係基於同一重製目的,於密接之時間重製上開光碟,
係屬單一犯意下之接續行為,應僅以一罪論。
㈡間接
正犯: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壓製光碟工作人員,遂行其犯行,為
間接
正犯。
㈢累犯加重:
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因犯罪受科處有期徒刑,並經執行
完畢之前科,其於5 年之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依刑法第11條前段
適用同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
定
加重其刑。
㈣量刑理由:考量以下事項
1.
告訴人已與億陽公司達成民事
和解;
⒉被告經發布
通緝後,始經警緝獲到案之
犯後態度;
⒊被告有累犯加重之事由。
審酌上開一切情狀,本院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關於沒收:
㈠
法律適用之說明:
按沒收、非拘束
人身自由之
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本件之沒收,即應適用裁判時
即修正後之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次按犯著作
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
,得沒收之,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同年00月0 日生效
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8條定有明文。
㈡應沒收物品:
扣案光碟1 至5 各1 套(見附件),為被告本件犯罪所生之
物,爰依上開規定,
宣告沒收。
㈢不沒收部分:
⒈告訴人另提出之「李碧華國語原聲」、「龍飄飄老歌經典
國語原聲」、「台語巨星情歌對唱」光碟各1 套,係其提
出用以證明被告本件犯行,非屬
違禁物,亦非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⒉光碟6 僅有光碟片上之標籤及外包裝上之圖文影本(即證
據8 ),並未扣得光碟片,爰不沒收。
六、依上開已於適當位置引述之法律規定,為有罪判決。
本案經檢察官劉哲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
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邦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錄音著作│錄音著作曲名 │公開發表日期 │製作公司 │
│ │之演唱者│ │ │ │
├──┼────┼────────┼───────┼───────┤
│ 1 │李碧華 │聚散倆依依、祈禱│92年5月25日 │鄉城唱片股份有│
│ │ │ │ │限公司 │
├──┼────┼────────┼───────┼───────┤
│ 2 │龍飄飄 │明日天涯、午夜香│92年5月22日 │同上 │
│ │ │吻、苦酒滿杯、愛│ │ │
│ │ │我在今宵、離情、│ │ │
│ │ │梨山痴情花、碧蘭│ │ │
│ │ │村的姑娘、晚風、│ │ │
│ │ │船歌、濛濛細雨憶│ │ │
│ │ │當年、南海情歌、│ │ │
│ │ │誰能禁止我的愛、│ │ │
│ │ │風淒淒意綿綿、又│ │ │
│ │ │是細雨、不能忘記│ │ │
│ │ │你、星星知我心、│ │ │
│ │ │誰來愛我、你最無│ │ │
│ │ │情、多少柔情多少│ │ │
│ │ │淚 │ │ │
├──┼────┼────────┼───────┼───────┤
│3 │陳中、邱│再相逢、疼你可比│再相逢(95年)│同上 │
│ │芸子 │疼自己、情難斷夢│、疼你可比疼自│ │
│ │ │袂醒 │己(95年)、情│ │
│ │ │ │難斷夢袂醒(84│ │
│ │ │ │年) │ │
├──┼────┼────────┼───────┼───────┤
│4 │沈文程、│雲中月、一條手巾│雲中月(92年)│同上 │
│ │陳盈潔 │仔(
起訴書誤載一│一條手巾仔(84│ │
│ │ │條毛巾仔) │年) │ │
├──┼────┼────────┼───────┼───────┤
│5 │江蕙、洪│鴛鴦酒杯 │84年 │同上 │
│ │榮宏 │ │ │ │
│ │ │ │ │ │
├──┼────┼────────┼───────┼───────┤
│6 │沈文程、│雨綿綿情綿綿 │84年 │同上 │
│ │曾心梅 │ │ │ │
│ │ │ │ │ │
├──┼────┼────────┼───────┼───────┤
│7 │王建傑、│酒是舞伴你是性命│酒是舞伴你是性│同上 │
│ │曾心梅 │、男性純情夢 │命(84年)、男│ │
│ │ │ │性純情夢(101 │ │
│ │ │ │年) │ │
├──┼────┼────────┼───────┼───────┤
│8 │林淑蓉、│風飛沙 │101年 │同上 │
│ │張晨光 │ │ │ │
├──┼────┼────────┼───────┼───────┤
│9 │羅時豐、│見面三分情 │101年 │同上 │
│ │王瑞霞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