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王上仁律師
相 對 人 蔡錫津 住嘉義市○區○○里○○街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陳錦佩
吳文琳律師
劉耀隆
張英世
林文勇
葉庭善
洪偉騰
張衞航律師
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曹文見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本院一○六年度重附民字第十一號如附表二所示
證據所載內容,不得為實施上開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如附表二所示證據所載內容(不含原證11),均涉及
聲請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成本與營運內容,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避免聲請人將之提出於本件訴訟作為攻防後,相對人將之為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而有妨害聲請人事業活動
之虞,爰依法聲請裁定對相對人就附表二所示訴訟資料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
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
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
他造、當事人、代理人、
輔佐人或其他
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1.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2.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66條第1項規定,於審理第54條第1項、第2項案件或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時,
準用之。
三、經查,相對人蔡錫津、陳錦佩、劉耀隆、張英世、林文勇、葉庭善、洪偉騰、合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營業秘密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44號
刑事案件審理在案。而經本院考量如附表二所示卷證所載內容,現階段可認為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為使相對人能有效實施訴訟
防禦權,並由其等接觸該等證據資料,以為己或其當事人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當應於接觸該等證據資料同時,令其等擔負秘密保持命令之責,以完善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維護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是以,本院認有對如附表一所示之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限制其等就附表二所示卷證,不得為實施本案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亦不得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以防止該等營業秘密外洩之風險。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6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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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 閱卷一第9至66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67至74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75至76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77至78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79至124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125至130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131至146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147至150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151至152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153至154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157至172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173至222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223至234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235至236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237至242頁 |
| | 本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限閱卷一第243至246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