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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附民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仕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錦雲 被   告 黃志龍 被   告 富寶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淑燕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5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僅限於起訴及審理之犯罪事實 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 由,提起民事訴訟,亦因非屬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不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其誤為提起者,即係原告之 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仕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黃志龍犯業務過失重 傷害等案件,於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521 號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就該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聯 結車因被告黃志龍本案車禍事故而受毀損之損失,請求被告 黃志龍及被告富寶通運有限公司連帶賠償。 三、惟查,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521 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 係認定被告黃志龍擔任「富寶通運有限公司」聯結車司機, 負責載運貨物,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 年1 月 10日3 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聯結車(拖 車車牌號碼00-00 號),沿國道3 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 行駛,行經國道3 號高速公路北向車道141.7 公里處,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因疲勞駕駛未注 意車前狀況,致該車輛右前輪擦撞外側護欄後爆胎,車輛往 內線車道行駛,再擦撞內線車道之內側護欄而停止,有曾 炳南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聯結車搭載游榮玉,因閃避 不及,撞擊被告黃志龍所駕駛之上開車輛後,導致後方多輛 車輛追撞(後方車輛均未有人受傷),致曾炳南受有右側大 腿挫傷、右側踝部挫傷等身體傷害;游榮玉則受有右腳第二 趾骨折、右腳第三趾開放性骨折、右腳第四趾脫臼、右腳掌 開放性傷口等身體傷害,經治療後,右腳第二、三、四趾感 覺神經功能喪失、彎曲功能喪失等身體或健康上有重大不治 或難治之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部分,業經游榮玉撤回告訴 ),被告黃志龍應依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 害罪論處。是被告黃志龍經本院判處罪刑者,既僅為「業務 過失傷害」,不及於「毀損」(按:過失毀損,刑法無處罰 明文),顯見原告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聯結車毀損部分 ,非屬被告黃志龍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所受侵害之客體, 原告即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被告黃志龍及被 告富寶通運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所受損害(最高法院81年度台 上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原告的請求不符 合法律規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不過,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得就上 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帶說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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