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仕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柯錦雲
被 告 黃志龍
被 告 富寶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淑燕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
重傷害等案件(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52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
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
項亦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於刑事訴
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僅限於
起訴及審理之犯罪事實
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
由,提起民事訴訟,亦因非屬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不得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其誤為提起者,即係原告之
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原告仕騰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因被告黃志龍犯業務過失
重
傷害等案件,於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521 號刑事訴訟程序
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就該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聯
結車因被告黃志龍本案車禍事故而受毀損之損失,請求被告
黃志龍及被告富寶通運有限公司連帶賠償。
三、惟查,本院106 年度交易字第521 號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
係認定被告黃志龍擔任「富寶通運有限公司」聯結車司機,
負責載運貨物,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 年1 月
10日3 時1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半聯結車(拖
車車牌號碼00-00 號),沿國道3 號高速公路由南往北方向
行駛,行經國道3 號高速公路北向車道141.7 公里處,本應
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依當時情
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因疲勞駕駛未注
意車前狀況,致該車輛右前輪擦撞外側護欄後爆胎,車輛往
內線車道行駛,再擦撞內線車道之內側護欄而停止,
適有曾
炳南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聯結車搭載游榮玉,因閃避
不及,撞擊被告黃志龍所駕駛之上開車輛後,導致後方多輛
車輛追撞(後方車輛均未有人受傷),致曾炳南受有右側大
腿挫傷、右側踝部挫傷等身體傷害;游榮玉則受有右腳第二
趾骨折、右腳第三趾開放性骨折、右腳第四趾脫臼、右腳掌
開放性傷口等身體傷害,經治療後,右腳第二、三、四趾感
覺神經功能喪失、彎曲功能喪失等身體或健康上有重大不治
或難治之傷害(業務過失重傷害部分,業經游榮玉撤回
告訴
),被告黃志龍應依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
害罪論處。是被告黃志龍經本院判處罪刑者,既僅為「業務
過失傷害」,不及於「毀損」(按:過失毀損,刑法無處罰
明文),顯見原告之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聯結車毀損部分
,非屬被告黃志龍犯「業務過失傷害」罪所受侵害之客體,
原告即不得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被告黃志龍及被
告富寶通運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所受損害(最高法院81年度台
上字第1537號民事判決意旨
參照)。因此,原告的請求不符
合
法律規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
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不過,本件駁回並不影響原告得就上
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附帶說明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
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信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