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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張惠雅       黃○晴 (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惠雅 被   告 鍾仕龍       晉通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鍾雲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苗交簡字第990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王瀅婷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