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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鄭文迪       徐婉庭       徐榮海       徐陳勤妹 被   告 徐智鴻       清華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清江 被   告 萬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2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林信宇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