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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張黃甘妹       劉春香       張凌峰       張育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律師 被   告 林祈樟       元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傅明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3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魏正杰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