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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智易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1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艾葳國際美麗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陳詩穎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艾葳 國際美麗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 聲請撤回告訴狀1 張在卷可稽;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