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詩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
字第1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
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如
起訴書
所載 (如附件) 。
二、
按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艾葳國際美麗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陳詩穎違
反著作權法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
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艾葳
國際美麗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審理中具狀
撤回告訴,有刑事
聲請撤回
告訴狀1 張在卷
可稽;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
經
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豪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逕送
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
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