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鋇党固林
被 告 DO VIET ANH(杜越英)
被 告 NGUYEN HUY SANG(阮輝創)
被 告 蔡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6 號
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