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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發彩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鋇党固林 被   告 DO VIET ANH(杜越英) 被   告 NGUYEN HUY SANG(阮輝創) 被   告 蔡宗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6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茂榮                    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